《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8)

2019-08-31 12:35

——炮孔深度为0.6m ~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1/2; ——炮孔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炮孔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0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3m;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m;浅孔装药二次爆破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均不应小于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应小于0.3m;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不应爆破。

8.6.9 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也应在爆破前用炮泥封实。大直径炮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8.6.1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应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6.1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应用爆破挑顶煤。 8.6.12 爆破法处理卡在溜煤(矸) 孔中的煤、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 孔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应超过450g;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 孔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爆破前应洒水。

8.6.13 采用振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 ——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不应跳段使用; ——爆破母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爆破前应加强振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振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振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8.6.14 振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或通过。

8.6.15 振动爆破应由爆破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8.6.16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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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装药前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8.7 钾矿井下爆破

8.7.1 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等重要部位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8.7.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8.7.3 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8.7.4 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8.7.5 爆后15min,瓦斯检查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8.7.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8.8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8.8.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爆破。

8.8.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耐油导爆管起爆;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0m深的炮孔爆破;

——炮孔深度为1.0m~1.5m时,堵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m;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8.8.3 装药与起爆前,应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8.8.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8.8.5爆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8.8.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8.8.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装药前应仔细清除油滴。

8.9 放射性矿井爆破

8.9.1 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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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凿炮孔前应对工作面进行γ取样,确定矿体厚度、品位,圈定矿体边界,打孔后应进行γ测孔,区分矿石和废石;

——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采场作业面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8.9.2采用原地爆破浸出工艺的采场在爆破筑堆前应结合采切工程进行生产探矿设计和施工,并根据生产探矿资料计算采场储量,作为深孔爆破施工设计和浸出效果评价的基础资料。

炮孔钻孔施工结束后及时验孔并同时进行物探测孔和编录、上图,为爆破装药设计提供资料,并按炮孔排面进行储量核算。

8.9.3采场原地浸出爆破宜采用小补偿空间一次挤压爆破方式,挤压爆破空间补偿系数宜控制在15~20%之内。

8.9.4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采场采用上向平行凿岩,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爆破,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一次爆破取段长度控制在60m以内;

——设计装药单耗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8.9.5 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井下深孔大爆破后应开启主风机,经通风吹散有害气体,时间按设计但不得少于48小时后,安全检查人员佩带防护装置和检测仪器到各工作面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只有氡气浓度小于2700 Bq/m3

,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布液巷和集液巷应与矿井回风系统贯通,确保原地爆破浸出采场析出的氡引入回风系统。

8.9.6 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每天只应上一班,每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 ——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经放射性剂量监测合格。

8.9.7 自然温度高于30℃的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控制持续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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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3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钻孔深度不少于25m。

8.10隧道开挖爆破

8.10.1 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隧道周围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开挖断面形式及尺寸、施工设备、工期等因素,选择全断面、半断面法或分部爆破开挖法。

8.10.2 非长大隧道掘进时,起爆站应设在硐口侧面50m以外;长大隧道在硐内的避车洞中设立起爆站时,起爆站距爆破位置应不小于300m,并能防飞石、冲击波、噪声等对人员的伤害。

8.10.3 隧道爆破时,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警戒人员应从爆破工作面向外全面清场,待警戒人员到达起爆站后,确认隧道内无人方可进行起爆。

8.10.4 隧道贯通爆破应遵守8.2.1有关规定。两条相邻平行隧道开挖爆破时,应遵守8.2.2有关规定。

8.10.5长大隧道掘进,应配备充足的通风设备,加强通风,保证硐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8.10.6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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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温爆破 9.1一般规定

9.1.1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且形成固定搭配。

9.1.2高温爆破温度低于80℃时,应选用耐高温爆破器材或隔热防护措施,温度超过80℃时,必须对爆破器材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9.1.3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掌握孔温变化规律;温度计应进行标定,确保测温准确。

9.1.4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9.1.5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在既有高温孔又有常温孔的爆区,应先把常温孔装填好之后,再实施高温孔装药。

9.1.6装药时,应根据孔温限定装药至起爆的时间,并做好人员应急撤离方案,限定时间到马上撤离现场。

9.1.7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督,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迅速组织撤离。 9.2高温岩石爆破

9.2.1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降低炮孔温度;

——测温并掌握温度上升规律; ——爆破器材隔热防护。 9.2.2降温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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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降温后,应重新测量孔深,如果炮孔变浅或坍塌,应及时调整该炮孔及其周围炮孔的装药量;

——对回温较快的炮孔应采取进一步的降温措施,并注意观测温度变化; ——装药前爆破员要对炮孔的温度、孔深进行测量并做好记录。 9.2.3装药前的测温应遵守以下规定:

——测温应两人同时进行,并在装药前将孔温在现场标注清楚; ——测温应使用两种不同类型的测温仪同时进行,并分别做好记录。 9.2.4露天高温爆破应采用垂直炮孔。

9.2.5高温爆破时不应在高温炮孔内放置雷管,应采用孔内敷设导爆索,孔外使用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的起爆方式;应将导爆索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药包内;

9.2.6高温爆破的炮孔数目应严格控制,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药、填塞及起爆工作;9.2.7高温孔的装药应在炮孔的填塞材料全部备好,所有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并全部到位,孔外起爆网路全部连接好后进行。

9.2.8在装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孔现象,若在规定时间之内不能处理完毕,应立即放弃该孔装药,并注意观察。

9.3高温高硫矿山爆破

9.3.1 高温高硫矿山爆破应遵守9.2的规定。

9.3.2高温高硫矿(岩)的大规模爆破应选用稳定性高,不易自燃自爆的炸药;在矿岩与常用炸药接触有较强反应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使用防自燃自爆的高安全炸药。

9.3.3高温高硫矿(岩)的爆破,应尽量避免炸药与高温硫矿接触,应控制药包与炮孔壁的接触时间,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9.3.4 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0.3m;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10m范围内均应洒水;深孔爆破时,30m范围内均应洒水;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9.3.5 在超过60℃的高温高硫矿井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使用加工良好的耐高温防自爆药包,且药包不应有损坏、变形;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用导爆索起爆时,应采用耐高温高强度塑料导爆索; ——不应使用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填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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