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6)

2019-08-31 12:35

6.9.3.5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9.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9.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6.9.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6.9.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6.9.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6.9.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9.6 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6.9.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6.9.6.2 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6.9.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6.9.6.4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6.9.7 其他盲炮处理

6.9.7.1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6.9.7.2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6.9.7.3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6.9.7.4 凡本节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10 爆破效应监测

6.10.1 A、B级爆破、重要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监测项目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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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6.11 爆破总结

6.11.1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 6.11.2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和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6.11.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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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露天爆破 7.1 一般规定

7.1.1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结构应坚固紧密;掩体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7.1.2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7.1.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7.1.4 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路。

7.1.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7.1.6在有水或潮湿条件下实施爆破,应采用抗水爆破器材或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1.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以确定是否有硐室盲炮。7.1.8当怀疑有盲炮时,应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7.1.9 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7.2 深孔爆破

7.2.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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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深孔验收标准:孔深允许误差±0.2m,间排距允许误差±0.2m,偏斜度允许误差2%;发现不合格钻孔应及时处理,未达验收标准不得装药。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爆破要求。

7.2.4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7.2.5台阶爆破初期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爆破形成台阶,如需进行双层或多层同时爆破,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7.2.6 装药过程中炮孔可容纳药量与设计装药量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校核处理。

7.2.7装药过程中出现堵塞等现象时,应停止装药并及时疏通。如已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不应强行疏通,应注意保护好雷管或起爆药包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2.8 装药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填塞作业。 7.2.9高台阶抛掷爆破应与预裂爆破结合使用。

7.2.10深孔爆破使用空气间隔器时,应确保空气间隔器的使用环境与要求相匹配;使用前应进行空气间隔器充气速度测试和抗静负荷试验;使用时不应损伤空气间隔器外层防护层。

7.3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7.3.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7.3.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得超过1.5%。 7.3.3 布置在同一控制面上的预裂孔,宜用导爆索网路同时起爆,如同时起爆药量超过安全允许药量时,也可分段起爆。

7.3.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爆破应采用不耦合装药或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钻孔轴线,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或采取定位措施。

7.3.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孔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7.3.6 预裂爆破孔与相邻主爆破孔或缓冲爆破孔起爆时差应不小于75ms。 7.4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7.4.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

7.4.2 爆破孔深一般应限制在20m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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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应采用毫秒延期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

7.4.4 填塞长度应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7.4.5 起爆网路连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7.4.6 应设立指挥部。

7.4.7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6.10有关规定执行外,对C级及其以下级别的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如认为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损伤,应作相应有害效应监测。

7.5 浅孔爆破

7.5.1 露天浅孔开挖应采用台阶法爆破。

7.5.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填塞长度和警戒范围。 7.5.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7.5.4采用浅孔爆破平整场地时,应尽量使爆破方向指向一个临空面,并避免指向重要建(构)筑物。

7.5.5破碎大块时,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控制在150g/m3

以内,应采用齐发爆破或短延时毫秒爆破。

7.6保护层开挖爆破

7.6.1建(构)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按要求控制单段爆破药量、一次爆破总装药量和起爆排数。

7.6.2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开挖,应优先采用预留保护层的开挖方法。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度,应由设计或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台阶爆破钻孔不应钻入预留的保护层内。

7.6.3 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应根据施工条件在下列方法中选取,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水平预裂爆破+水平孔台阶爆破法; ——水平预裂爆破+上部竖直浅孔台阶爆破法;

——岩石较软或较坚硬,选用水平光面爆破+水平孔台阶爆破法; ——孔底加柔性或复合垫层的台阶爆破法。

7.6.4保护层开挖爆破方法,应经过试验验证后才能大规模实施,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式,钻孔均不应钻入建基面。

7.7 冻土爆破

7.7.1 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爆破器材。

7.7.2 冻土爆破施工前,应进行冻土温度测定,通过试爆确定爆破参数;当冻土温度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冻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变化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7.7.3 采用现场加工聚能药包在冻土凿孔时,应制订安全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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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硐室爆破

7.8.1 承担硐室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范围。爆破作业单位应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实践。技术负责人应有不少于一次同等级别的硐室爆破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或施工负责人的经历。

7.8.2 硐室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除执行第4、第5、第6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问题: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入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安全问题。

7.8.3在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组织,临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其他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按6.2.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7.8.4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小于1.5×1.8m2

,小井不小于1m2

,一般平硐坡度应≤1%;掘进工程完成后,应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共同验收,主要验收标准为:

---硐内清洁无杂物,不残存爆破器材、爆渣和金属物; ---硐顶硐壁无浮石,支护地段稳固;

---硐内无积水,渗漏时药室硐应设防水棚和排水沟; ---药室容积不小于设计要求,中心坐标误差不超过±30cm; ---硐内杂散电流不大于30mA。

7.8.5装药前应根据开挖工程验收结果及实测最小抵抗线大小,调整爆破设计并按洞口做出施工分解图,图中应标明每个洞口内各药室的装药量、装药部位、起爆体雷管段别和安装位置及编号,填塞段位置及填塞料数量,该洞内所需起爆器材、电线、线槽等的总量。

7.8.6 硐室爆破起爆体由熟练的爆破员在专门场所加工、存放,重量不应超过20kg,外包装应用木箱,内衬作防水包装;应在包装箱上写明导洞号、药室号、雷管段别、电阻值。起爆箱内的雷管和导爆索结应固定在木箱内。起爆体运输、安装应由2名熟练的爆破员操作,并作安装记录。

7.8.7装药应由爆破员在工作面操作或指挥,严格按设计分解图规定的数量(袋数)整齐紧密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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