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江(北溪)下游长泰陈巷防洪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

2019-08-31 12:46

料等)。

4.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4.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构组织验收、评价。

4.4.7 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4.5 竣工验收:

4.5.1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4.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4.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4.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4.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4.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4.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4.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4.6 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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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质量实施细则

一 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 施工单位的责任

3.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到时后4天内补报)

3.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3.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3.4 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实验报告。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能批准予以采用。

3.5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3.6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实验和办理实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 申报签证程序

4.1 建筑材料进厂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定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以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4.2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4.3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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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五 质量检验程序

5.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1)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3)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型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4)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5)型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型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5.2 水泥:

(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d强度可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稠度、比重等试验。

监理工程师若发现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5.3 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每500m3

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砂料:含泥量、石粉含量、坚固性、云母含量、密度、轻物质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有机质含量。石料:超径、逊径、含泥量、泥团、软弱颗粒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有机质含量砂、密度、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砂、石料的含水率每班检查一次。

5.4 护岸石料或砌体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块石,还必须要求石块上下两面大体平行作业、平整,上下两面相应尺寸差别小于1/3,单块重量符合设计要求。对砌体用条石,还必须要求长度在75cm左右,上下面平整,厚度符合要求。

5.5 土料:

在土料场选定前必须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试验,土料场其存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土料填筑前需进行土料碾压试验,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比例100~150m3 进行一组土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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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堤防工程配制水泥砂浆、混凝土(含塑性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5.7 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均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施工单位自检试验样品应不小于1延长米或者2m2,且取样试验在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上均应距样品边缘不小于10cm,自检数量按批号进行,土工合成材料的粘接应按1000m2取一试样进行拉伸试验和对全部焊缝进行检漏。

5.8 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混凝土各种原材料的配合量、拌和时间每班至少检验3次,坍落度每班至少检验3次,外加剂溶液的浓度每班至少检验2次等)。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组数:(1)不同标号、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分别取样;(2)厚大结构物28天龄期每100~2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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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一组试件;(3)非厚大结构物28天龄期每50~100 m取一组试件,每一分部工程至少取一组;(4)预制件成品按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自检强度试验,不足100m3的也取一组试件;(5) 每一工作班至少取一组试。

六 其他

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章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 监理机构在质量控制中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一组;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数量,混凝土试样最少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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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 开工申请控制

1.1 基础清理(堵口段)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计划,报监理部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5)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材料、人员配置计划。 (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7)施工安全措施。

1.2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签署意见后返回。

1.3 监理部对于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批复文件。

1.4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负的合同责任。

1.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二 施工过程监理

2.1 测量放样

2.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方案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2.1.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2.1.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2 基础清理

2.2.1 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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