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江(北溪)下游长泰陈巷防洪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

2019-08-31 12:46

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它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1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水法测试。

(3)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度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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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m。

(6)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50m3取样1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30%,至少应有3个。

(7)防渗体及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可按30~40m一段取样1个,不少于4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2.12 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2.13凡涉及隐蔽工程或仪埋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2.14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2.15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5)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16完工验收

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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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2)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土料填筑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土方填筑的材料填筑施工质量报告; (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其他

3.1工程项目划分执行质监站审批的方案。

3.2每一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3.3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除遵照本细则外,还要满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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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监理实施细则

1 说 明

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排涝闸、软体排等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

1.2 混凝土工程分类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海工混凝土); 砼联锁块软体排; 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制作和安装;

(6)负责提供预制软体排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软体排的制作、运输和铺设等;

(7)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1.4 引用的主要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 (3) 《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1997; (4) 《热轧钢筋》GB1499-84;

(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1999; (6)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 50214-2001; (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9)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10)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11)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 5100-1999; (12)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2001;

(13)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 5110-2000;

(14)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3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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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模板

2.1 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28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2 材料

(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定型模板、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2.3 制 作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2.4 安 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2.5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2)木模板面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2.6 拆 除

(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下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6—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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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 模 拆 模 标 准

表1—1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2 ≥50 板 >2,≤8 ≥75 >8 ≥100 梁、拱、壳 悬臂构件 ≤8 >8 - ≥75 ≥100 ≥100 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2.7 特种模板

永久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2.8 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的所有模板,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3 钢 筋

3.1 说 明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等的制作加工、绑扎、焊接、安装和预埋工作。

(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3.2 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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