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江(北溪)下游长泰陈巷防洪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

2019-08-31 12:46

2.2.2 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个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所有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坟墓、腐殖土等均应清除。

2.2.3 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2.2.4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部报告。

(2)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2.2.5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结合堤后公路排水系统),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2.2.6 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 1.5,坡面清楚后,其物理力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2.7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利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清理的深度。

2.2.8 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长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2.2.9 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2.2.10 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2.2.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6)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有施工单位承担。

2.2.12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2.13 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2)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3)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4)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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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2.14 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2.2.15 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其他障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3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烧。在焚烧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6)凡属无法燃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7)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三 其他

3.1 工程项目划分执行质监站审批的方案。

3.2 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3.3 堤基清理范围按堤防长度40 m测量一次;压实质量堤身部分每800 m2取样一个,防渗体部分每400 m2取样一个,不少于4个。监理抽检量为自检量的30%,至少应有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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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 开工申请控制

1.1 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批。

1.2 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筑、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结合,施工机械进出场须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11)保证堤后排水沟棱体砌筑、背部土方夯填质量的技术管理措施。 1.3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签署意见。

1.4 监理部审核批准施工组织方案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1.5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负的合同责任。

1.6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有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二 施工过程控制

2.1土方填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2.2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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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2.3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4 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2.5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械规格、重量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8)反滤层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9)严格控制流态淤泥上堤,含水量偏高的塑态土质采取必要的翻晒措施,降低含水量。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2.6 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实际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7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 20×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2.8 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2.9 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相应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2.9.1堤身土料填筑作业要求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土堤分区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土料,并按相应的填筑标准进行填筑。

(2)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缓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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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

(4)作业面应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先筑堤后压载。

(5)在软土堤基上筑堤时,如堤身两侧设有压载平台,两者应按设计断面同步分层填筑,严禁先筑堤身后压载。

(6)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

(7)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晒水湿润。

(8)压实土体不应出现漏压虚土层、干松土、弹簧土、剪力破坏和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认可为止。

(9)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

(10)土地基上筑堤,或用较高含水量土料填筑堤身时,应严格控制施工速度,必要时在地基、坡面设置沉降和位移观测点,根据观测资料分析结果,指导安全施工。

(11)对占压堤身断面的上堤临时坡作补缺口处理,应将已板结老土刨松,与新铺土料统一按填筑要求分层压实。

(12)堤身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堤防两侧护堤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13)堤身填筑根据不同土质按前堵后排技术要求分区部位填筑。 2.9.2防渗体土料填筑作业要求

(1)防渗体与堤身土填筑分区进行,其结合部仅允许防渗体土料超填,尽量做到同步填升。

(2)填筑速率控制。

(3)堤防防暴晒,防渗体出现龟裂,要及时处理。

(4)防渗体填筑采用凸块碾压机具避免层面光洁结合。 (5)防渗体进行必要的原位防渗试验,保证填筑质量。 2.9.3铺料作业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2)铺料厚度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

(3)铺料至堤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宜为10cm,机械铺料宜为30cm。

2.9.4 压实作业要求

(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

(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3)碾压时,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

(4)分段分片碾压时,相邻作业面的搭接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5)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以不超过下列规定为宜:平碾为2km/h,振动碾为2km/h,铲运机为2档。

(6)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夯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2.10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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