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延长是一种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例法定期限为6个月,在期限开始后第2个月开始时发生了法定事由,原告可以在该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补足剩余的2个月。
4?关于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这在《行政诉讼法》中只笼统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在《行政许可诉讼规定》中进行了可操作性细化: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限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二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能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不能中止、中断,超过起诉期限的丧失起诉权,起诉时即受法院审查,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Ⅰ〕《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8题)A
A?如该企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 B?如该企业直接起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三个月
C?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从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 D?如该企业逾期不缴纳罚款,县环保局可扣押该企业的财产并予以拍卖
[破题要领]①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如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少于60日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少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如该企业申请复议,应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故A正确。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如该企业直接起诉,则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为15日,故B错误。③只有通过法律的授权,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环境保护法》并未赋予处罚决定机关强制执行权,县环保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C、D错误。
〔Ⅱ〕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年试卷二第100题)AD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破题要领]①甲公司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公司如果认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侵害丙公司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以甲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A正确。②题目中不是丙公司而是甲公司于2008年3月3日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时,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所以,如果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话,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6个月内起诉,故B错误。③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都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受理之后,审理的对象就是市国土局派出机构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至于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民事诉讼中审理的对象,而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故C错误。④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直接决定着本案中诉讼被告的确定问题,属于对案件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法院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故D正确。
(三)起诉方式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方式,新《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
/ 104 46
人。”可见,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方式为原则,以口头方式为补充。其中,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应当是提起诉讼的公民。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只能以书面方式,而不得使用口头方式。
原告认为自己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对于允许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52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一)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而不是立案审查制度,能够改变实践中由于受到行政干预和阻碍而出现部分法院消极立案,收到起诉状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现状。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重塑法院独立司法的形象和公正审判的权威。
(二)起诉审查
法院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后,应当予以审查, 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所谓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
(1)起诉具有适格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 (2)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3)不属于重复起诉。
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a)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b)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c)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d)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e)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f)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g)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h)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所谓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就原告起诉于当场主动进行登记,而且登记方式应当规范,登记册要留存待查。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的有案必立,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要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里“7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计算。
4 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5?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三)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1)不一定是向“上一级法院”,法律并未禁止越级投诉。(2)不是申诉、起诉,而是“投诉”,是认为下级法院及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损害其起诉权利,向上级法院反映,主张自
47 / 104
己的合法权益。
2?“飞跃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注意:(1)此处是“上一级”法院,而不是“上级”法院。(2)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自己立案、审理;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不得责令原下级法院立案、审理。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避免原法院对原告进行刁难报复。
(四)裁定驳回起诉 1 适用情形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2 裁定方式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完整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
一、一审普通程序 (一)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
1?交换诉状主要是由法院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4?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50题)D 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 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破题要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故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三)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 104 48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2)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五)公开宣判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82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8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二)何时简 1?法定简。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如《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这类当场作出行为的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这是从涉案金额角度作出的限定。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般都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数量很多,并呈现较大幅度增加的势头。
2?协商简。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也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此类案件都是因为原审存在错误,涉案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才会发生,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三)如何简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审判员”,而不是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注意,该期限不得延长。 (四)可进退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104 49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驳回上诉,都不会引起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一)上诉人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二)上诉期限和途径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
(一)审理方式 1?应当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理对象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根据启动方式不同,可将再审划分为三类: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一)依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的含义。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
/ 104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