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笔记 - 图文(6)

2019-08-31 17:28

材料。当然,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不能查阅、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特别提示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不同:首先,律师有权查阅、复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内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复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庭审(律师是与本案有关)材料。其次,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其他人不得。

第五节 共同诉讼

关于共同诉讼,新《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各个诉讼主体都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设立共同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还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共同诉讼的种类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把共同诉讼区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原因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之中,或者是作为原告,或者是作为被告,或者是作为第三人,法院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如果法院没有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法院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它是因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是合法的,分开审理也是合法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三、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必要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不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例A和B共同殴打丙,公安局就该违法行为对A和B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则A和B可以共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两人。

(2)两个以上行政相关人。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例规划局许可甲公司建设高楼,该楼房侵犯了10户居民的采光权,10户居民共同提起诉讼。

(3)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

(4)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例环保局和工商局就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共同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以两个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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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两人。

(5)复议维持后的诉讼。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

四、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的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而两人以上参加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例甲乙两工厂都临江而建,并都违法向江水中排放污染物质,县环保局针对甲乙二厂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二厂对各自的处罚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

重点整理 一、原告

命题角度?原告资格

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这是原告资格的确定规则。 特殊原告

1?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2?投资人案件中的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外方都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3?合伙组织,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4?股份制企业,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规定;

5?非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一样,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命题角度?命题者经常通过两种途径来设计陷阱: 1?在案件中设计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解题的干扰。

2?在案件中设计一个既存经营者的假公平竞争权作为解题干扰。 二、被告

命题角度?被告的确认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不作为,选择告。 2?委托行政中委托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批准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种类越权的,告机关。 5?共同行为的机关是共同被告;机关与非行政主体共同行为的,机关自己是被告。 6?组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以组建机关为被告。 7?被告被撤销的,继受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命题角度?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1?遗漏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其转列为被告型第三人(简称“漏加转”)。

2?错列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简称“错变驳”)。 注意,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追加和变更。 三、第三人

命题角度?第三人的类型

1?原告型第三人,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请求、上诉。 2?被告型第三人,被告败诉,第三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命题角度?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申请参加。

2?通知参加。注意,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中规定的是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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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在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只有其中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 2?关联性,或称为相关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

3?合法性,或称为法律性,即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适格性和可得性。即证据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合法性要求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例如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提供形式就有要求; (3)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Ⅰ〕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试卷二第98题)ACD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破题要领]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证据种类、证据真实性以及法院判决类型等知识点。①本案中,县社保局接受夏某的申请,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夏某是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夏某供职的公司因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其为认定行为的行政相关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认定,为原告,而夏某与被诉的认定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属于本案的第三人。故A项正确。②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可见,本案中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夏某住院的病案为书证。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可见,本案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为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故B项错误。③可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或称为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可见,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故C项正确。④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则本案中行政机关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事实错误,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且具有可以撤销的内容,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故,D项正确。

〔Ⅱ〕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9题)C A?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B?从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C?从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D?从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破题要领]证据合法性的审定标准包括:(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证据关联性,是指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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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猜测和虚构的东西,这是证据最基本的特性之一。其审定标准包括:(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见,本题A、B、C、D项均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内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的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行政诉讼中的书证表现形式很多,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例违法生产的假冒产品,可以提供部分样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82题)ABCD

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 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

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破题要领]①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保管部门盖章,故A正确。②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故B正确。③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合法而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正确。④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法院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故D项正确。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1)复合性。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2)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现代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其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设备。(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4)隐蔽性。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不易被直接识别。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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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接受法庭质证。提交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住房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家中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二第27题)B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破题要领]A项显然是错误的;C项中房东的证言必须要有房东的签名是正确的,但必须要有租房协议原件的要求是错误的;D项即这些证据都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是错误的。银行取款凭证当然必须要有支付银行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B正确。

6?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法院对待当事人陈述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确保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医学鉴定和科学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只解决专门性的事实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5)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可见,对于鉴定意见,不仅要求其鉴定主体、鉴定事项等实体性问题应当合法,鉴定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意见。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87题)BD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破题要领]①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享有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权利。故A错误。②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B正确。③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因此,C错误,D正确。

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是一项独立证据。其具有客观性、综合性等特点。

9?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例如,警察在检查酒后驾车过程中对违法情况的记录。在三大诉讼法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其特点在于现场性、时效性和程序性。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2)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88题)ABC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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