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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6.5.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竣工申请,并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作出评定结论,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5.13 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监理报告。
6.5.14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后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章 施工设计变更
7.1 设计变更的范围及管理
7.1.1 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工作,应由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
7.1.2 施工中凡涉及到对设计图纸和设计参数有实质性改变或影响的重要变更(改变场站工程的平面布局、改变管道的埋设位置、改变管道和工艺设备的压力级制及管道的管径、材质,增加或减少单位工程项目、改变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原材料等等)。都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再进行实施。
7.1.3 施工中,凡未对设计图纸和设计参数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的一般性变更(管道遇障碍时的局部折点和变深,不影响使用要求的材料替换等)。可在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直接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由施工单位实施。
7.2 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程序 7.2.1 设计变更的提出
(1)、在图纸会审时发现的设计问题,由建设单位直接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2)、因施工现场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图纸及工艺参数进行施工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后,交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变更事项,凡属于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变更,而设计单位不同意的,应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原则上不进行变更。凡属于一般性变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共同研究做出决定,并出具变更手续,交施工单位实施。
(3)、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外部环境、资金筹促等方面发生变化,而需要设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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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属重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属于一般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直接通知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下达变更通知(如无监理单位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
7.2.2 设计变更的手续 设计变更应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表)
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填报。 (2)、设计变更申请单(表)的审批
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单(表),应由监理单位先签署意见,交建设单位审批。 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直接交设计单位办理。 (3)、办理正式的设计变更手续
凡属于重要的设计变更事项,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交建设单位签收。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传达,并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此单应同时交给监理单位一份),凡属于一般性的设计变更事项,建设单位直接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书;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
7.3 对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要求
7.3.1 应确保施工设计的权威性,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7.3.2 凡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应做到变更后,不影响原设计的功能要求,有利于加快工程进度,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
7.3.3 在设计变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要有完善的手续。 7.3.4 由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应与现场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第八章 现场签证程序和要求
8.1 现场签证主要包括图纸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土方开挖、土方回填、买土买砂、误工、零星借工、设备台班增减、混凝土路面(方砖)拆除和恢复、余土清运、工程量增减。
8.2 公司应制定出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根据规定进行签证和审批。 8.3 对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
8.3.1 施工现场签证应采用统一的表格。
8.3.2 施工现场签证表格上应有施工单位的经办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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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签字日期和公章。
8.3.3 施工现场签证表格上应有签证原因及详细和量化的工程内容描述、示意简图、工程的起止日期及时间、涉及的人员等。
8.3.4 施工现场签证表格应有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的审核意见及签字、签字日期、监理单位印章。
8.3.5 施工现场签证表格应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审核意见及签字、签字日期。 8.3.6 现场代表签字后,按照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由审批人审批后加盖公章。 8.3.7 现场签证的时间要求:原则上应在相应工作完成的当日内由各方人员签署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应在3日内签署完毕,如遇到大的工程变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证的,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最迟在14日内签署完毕。如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应拒绝进行签署。
8.4 现场签证程序
8.4.1 施工单位在从事需要进行现场签证的施工工作时,应申请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事先查看现场,事后复核现场,为现场签证打好基础。
8.4.2 施工单位在需要现场签证的施工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的签证时限内及时填报签证表格,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8.4.3 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现场签证表格应进行逐一审核,如准确无误,应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于3日内上报给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不实情况,应责成施工单位重新申报。
8.4.4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现场签证表格后,必须进行复核,如准确无误,才能签字盖章,如发现不实情况,应责成施工单位重新申报,现场代表审核后的签证应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加盖公章。
8.5 对虚假现场签证的处理
8.5.1 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签证应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恶意作假情况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情节较轻者(5000元以下),可对施工单位处于虚假签证价值等值的罚款,并责成其无偿完成签证中的工作;情节严重者(5000元以上),可取消施工单位的工程承包资格。并进行如下处理:本单位的施工队下岗整顿,外单位的施工队三年内不得承建永兴中天燃气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
8.5.2 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现场签证要认真核查,如发现有审查失误,签字错误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情节较轻者,可对监理单位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该现场监理的监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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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对于施工现场的签证负有最终的工作责任,在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对现场签证进行审核。不得以个人意愿进行签证,不得以权谋私。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现场签证错误,应予以处罚,每出现一次签证错误,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一次;如累计三次应取消其现场代表资格;如发现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进行虚假签证者,一经发现,按公司颁发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8.5.4 在公司的检查中查出虚假现场签证时,将对该项目的主管领导进行处罚,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章 工序间的中间验收程序和要求
9.1 为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在施工现场每个工序完工后,在转入下一个工序前,应进行工序间的检查验收。
9.2 施工现场每个工序间的中间验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9.2.1 施工单位在每个工序结束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对已完成的施工工作,按施工组织方案制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在自验中符合设计要求,应写出检查工作小结,并同时填写工序报验单给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
9.2.2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序报验单后,应会同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及时进行检查。在检查时,不仅要看现场,还应察看施工单位的自检记录。如具备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条件,应在施工单位的工序检验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否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返工后再复验。
9.2.3 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序报验单后,才能开始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否则,将不得进行后序的施工。
9.3 对工序间中间验收工作的要求
9.3.1 工序间的中间验收工作,必须在两个工序的转换之前进行。 9.3.2 工序间的中间验收工作,应按照相关的国标、部标的技术要求进行。 9.3.3 工序间的中间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单位自验为主。 9.3.4 工序间的中间验收工作,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把关。
9.4 对各种因素造成的停、缓建工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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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施工资料的收集及建档
10.1 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各种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标准。
10.2 工程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各种工程建设资料,做好存档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立专兼职资料员,负责收集、建立各种工程建设资料,并归档保存。
10.3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员等应建立各自的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中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过程、工作量、有关人员、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各种费用等事项予以记录,作为填写各类工程建设报表的原始资料。
10.4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各种施工现场例会和碰头会,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给到会单位,存入施工档案。
10.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之间在施工过程中,相互传递的信函、传真、通知等文字资料和图片,也应收集并专人保存,在工程竣工资料整理时,该归档的归档,不需要归档的再统一处理。
10.6 在施工过程中,凡是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设计备忘录、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材料或设备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样本、质量证明书(可用复印件加盖红章)、制造许可证(可用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可用复印件)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妥善保管,在竣工资料整理时统一归档。
10.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每道工序所必需填写的开工报告、工序报验单、管沟开挖检查记录表、焊缝表面检查记录表、无损检验报告、焊口编号表、防腐层质量检测表、阀门现场检验表、管道吹扫记录表、管道强度实验表、管道气密性试验表、隐蔽工程记录等表格及资料,各种设备的检验报告都应由专人填写、上报、收集及保管,在竣工资料整理时统一归档。
10.8 土建、装饰、装修工程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资料收集和归档。 10.9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都应该设立专门的资料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保存。
10.10 在竣工验收时,凡因为施工现场各种资料建立、收集、保管不当,造成竣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影响工程竣工验收者,其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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