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对矿井地质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完善地质技术管理工作,从地质技术工作方面保证安全生产。
2、参与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的生产计划和灾防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质防治水技术发展的远景规划,提出实现计划的技术方案。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并落实实施和质量监督。
3、根据生产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做好地质预报和水情水害预报,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矿区测量控制网改造、矿井大型贯通等重大工程的实施。
4、组织好地质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使矿井地质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现代化;推广应用地质新技术、新工艺和地质先进经验,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水平。
5、负责组织、审查所有地质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提交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资料,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修编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矿井地质、瓦斯地质、水害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性并及时进行预测、预报;掌握储量动态,加强储量管理;组织做好地表岩移观测工作,合理确定矿区岩移参数,为矿井各类保安煤柱提供技术依据;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下发贯通危险距离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7、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各头、面地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小井、废弃煤窑调查 。负责地质档案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8、根据矿井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月、季、年度的地质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进行定期检查。
9、负责对地质技术干部和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地测人员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地质队伍的业务素质。并督查分管范围内的技术人员生产技术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各单位地质工作检查、指导、考核,负责各单位地质技术业务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考核考评工作。
10、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造成事故的,协同安全副总工一起追查。
11、如遇到采掘现场遇断层、构造及出水情况、新区地层层位判断不清、重要贯通、石门揭煤、瓦斯管理重点区域(瓦斯地质工作)资料收集等必须到现场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2、完成上级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任务,参加公司规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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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带班管理工作。
13、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对本职范围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4、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5、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的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0、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1、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2、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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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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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负责跟踪督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包括上级部门检查落实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落实整改。负责挂牌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
3、负责企业安全评价、评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4、每周负责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排查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落实安全监控管理重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5、组织和参与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如:每半个月会同相关人员对立井罐笼、主要提升装臵、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设施等重要安全保护进行检查,并履行签字手续等)。
6、负责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国家煤矿安全要求的其它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组织做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确保安全、正常、可靠。
7、每月组织一次规程、措施兑现情况检查,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8、协助安全副总经理编制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质量达标规划及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
9、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编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措施和预案的实施。
10、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审查各项安全活动文件,做好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材料的审查把关。
11、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和生产调度会议,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质量验收等活动。 12、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改完善与演练。
13、参与维简、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14、参与矿井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15、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教训、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16、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
17、如与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和事故抢险、瓦斯排放与启封密闭墙、防自燃发火重要措施实施、巷道维护特别是多角门等处的拆棚维护等必须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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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情况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8、完成规定的下井及带班工作任务,指导安全部门开展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1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安全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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