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11、未按规定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2、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1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负领导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1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9、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20、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21、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董事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2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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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到依法治安。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设立瓦斯治理管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资金及时到位。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
7、按时、按规定主持召开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的科技含量。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
9、抓好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10、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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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11、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13、是矿井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4、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确保安全生产。
15、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6、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17、严格遵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确保公司依法安全生产。
18、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20、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2、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4、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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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8、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9、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0、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未对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等进行检查,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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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17、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9、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0、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1、按照总经理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2、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3、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5、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6、在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27、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2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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