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最全(7)

2019-08-31 19:41

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采煤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12、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措施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总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1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9、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20、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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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掘进生产管理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

3、参加矿井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协调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4、参加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井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6、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7、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8、贯彻落实上级的生产指标,做好细化分解工作,根据现场生产条件进行月度计划下达,做好月度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9、分析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等为重点的隐患和问题,制定解决的措施。

10、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11、协助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12、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参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

13、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掘进顶板管理分析会,全面排查、整改安全方面的隐患。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不好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办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

14、协助董事长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和工伤救护。配合主管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参与对一些轻微伤害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完成矿规定的干部带班下井、矿井值班任务。 16、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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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在掘进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0、掘进头开工前验收不认真,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1、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2、未及时编制掘进安全措施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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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总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14、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掘进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8、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掘进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积极配合总经理、安全工程副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3、参加总经理、安全工程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4、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励细则。 6、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7、定期组织对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8、坚持开展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9、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10、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层、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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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规划。

12、根据矿井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3、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设计和选型。

14、保证矿井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15、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7、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8、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机电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公司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6、机电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7、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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