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最全(5)

2019-08-31 19:41

7、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8、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公司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9、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公司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10、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3

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以及预算工作。 2、负责拟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编制、完善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6、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7、建立合理有效实用的财务指标体系。以风险、成本、利润为核心,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洞察经营和管理隐患并提出行之有效有改进措施,为本公司及集团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8、负责接待并协助各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完成税务稽查、财务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总监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财务总监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财务总监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投入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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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4、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6、财务总监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财务总监负主要责任。

7、财务总监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总监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财务总监负领导责任。 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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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负责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2、负责安全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规划制定,全面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和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技术论证、实施。

3、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技术分析例会,分析本单位存在和潜在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提出研究、制定解决的方案和防范措施。

4、利用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技术,进行生产系统安全程度评价,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和管理标准,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5、负责制定审核重大技术设计方案,在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组织对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的审查和评价,做到“三同时”。

6、督促技术部门对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通风、瓦斯抽排、防突、防火、防治水等相关联的薄弱环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难题。

7、组织编写制定灾害预案计划,审核重大事故、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组织实施演习,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缺陷。制定应急处理一般技术性工作和突发异常情况的现场处臵方案。

8、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简化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简化优化工作。

9、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10、是防突和防治水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鉴定。

12、组织技术部门制定规范的技术工作标准、操作标准、质量和环境标准、检修维护标准等。

13、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职工针对性内容教材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14、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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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过着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4、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以外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

6、公司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7、公司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8、编制(修定)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9、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10、在公司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11、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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