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党政同责”,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保证把《安全生产法》、《矿上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进行贯彻落实。
2、主持公司党委的全面工作,研究确定党委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政治、学理论。始终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主要议事日程。研究、讨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4、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正确执行干部政策,与董事长共同抓好干部的使用、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干部,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要受到纪律处分时,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6、处理本公司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党委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7、充分发挥党群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主持并负责在支部例会上安排并检查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矿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各党总支、支部书记的汇报和意见,参与研究制定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
8、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9、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建立健全各级干部联系点制度,定期检查干部履行联系点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11、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参加安全办公会议。
12、受公司党委的委托,负责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集团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13、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4、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分析和解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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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了解职工群众意愿,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实事。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党委书记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司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5、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6、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7、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仪,公司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8、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1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公司党委书记负直接责。
11、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公司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12、在公司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公司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1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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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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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实行“党政同责”,积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等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在上级纪委和党委的领导下,认真抓好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受理对重大案件的揭发、申诉和控告,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4、维护党规党纪,对严重违纪案件,负责查明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井下,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呼声。
5、抓好纪检监察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组织和参与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认真做好上级纪委和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9、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检书记罚款300~1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纪检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工作的,纪检书记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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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2、依法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作。组织工会会议、工会活动,搞好工会工作的决策、布臵、检查和落实工作。
3、依法参与全公司重大决策,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协助并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与重大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5、严格工会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好工会经费,经常检查工会财产的保管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推动生产的发展。
7、协助行政管好、用好福利基金,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标准审批困难救济,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管改进工会工作。
9、负责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主持同级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职代会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10、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会工作。
11、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12、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没有对总经理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2、 公司与工人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3、不能够有效监督公司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4、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没有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6、决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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