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未落实公司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0、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总经理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12、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3、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4、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7、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18、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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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2、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长开展工作,在公司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3、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4、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6、积极参加公司安全办公会和分管业务的安全大检查。
7、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所辖部门认真处理。
8、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9、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10、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经营副总经理罚款500~2000元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经营副总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投入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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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直接责任。
5、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6、经营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经营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7、经营副总经理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8、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9、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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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及义务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完善本企业的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制度,搞好采煤、掘进技术管理工作。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生产长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持续发展。
3、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接续计划。 4、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把关。参加调度例会和技术例会,分析、研究、解决采掘生产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5、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技措工程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6、参与审查矿井水平延深设计、采区方案设计、采区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技术文件。
7、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抢险救灾指挥部接受任务,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救灾方案。
8、协调好相关部门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相关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9、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参加采煤、掘进专业科研攻关课题的研究。
10、加强对矿井重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加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11、参加对各采掘单位的采掘技术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参加各单位的采掘技术人员的年度、季度、月度的业务考核评比工作。
12、对本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和对口科室涉及技术业务工作未经审批同意的,负责进行追查处理,造成事故的,协同安全副总工一起追查。
13、在出现顶板来压及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过巷;工作面初装、初放、收着;采掘工作面抽冒处理,采掘事故抢险等情况必须到场负责处理或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否则现场不得施工作业。
14、完成上级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15、参与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跟、带班工作。 16、严格执行关于煤矿紧急撤人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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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罚款3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汇报和资料的。
3、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罚款300~1000元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4、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公司的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6、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7、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8、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工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9、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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