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60079-0:2007第5版(通用)(4)

2019-09-01 09:37

由一个或多个相互连接的单体电池,和任意保护元件组成的组件形成一个完整的可更换电池。

3.36 工作温度 service temperature

设备在额定运行时所达到的温度

注:每一种设备在不同的部件内可以达到不同的工作温度。

3.37 符号“U” symbol “U”

用于表示Ex元件的符号

注:符号“U”用于表示设备是不完善的并且在没有事先评估的情况下不宜安装。

3.38 符号“X” symbol “X”

用于表示安全使用特殊条件的符号

注:符号“X”用于注明证书中关于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基本信息。

3.39 接线空腔 terminal compartment

与主外壳连通或不与主外壳连通的,包含连接件的独立空腔,或主外壳的一部分 3.40,例行试验 test,routine

对每台产品在制造期间或制造完工后进行的符合性试验。 3.41 型式试验 test,type

对一台或多台符合某一设计的产品进行的、表明符合特定技术条件的试验。

3.42 防爆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

为防止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而对电气设备采取各种专门措施 3.43 工作电压 working voltage

当设备在的电压下被供电,任何绝缘体两端交流或直流电压可能发生的最高有效值。 注1:忽略瞬态。

注2: 要考虑开路条件和正常工作电压。 4 设备类别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被分为下列类别: 4.1 I类

——I类: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注:I类防爆型式考虑了甲烷和煤粉的点燃及地下用设备的机械增强保护措施。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环境中除了甲烷外还可能含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即除甲烷外)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可燃性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该类电气设备应有相应的标志(例如:“Ex d I/IIB T3” 或者“Ex d I/II(NH3)”。 4.2 II类电气设备

I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甲烷以外的爆炸性气体环境。

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 II类电气设备再分类

--IIA,典型气体是丙烷 --IIB,典型气体是乙烯 --IIC,典型气体是氢气

注1:以上分类的依据,对于隔爆外壳型电气设备是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对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是最小点燃电流比(MIC ratio)(见IEC 60079-12和IEC 60079-20)。

注2:标志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IIC类的设备可用于IIA或II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4.3 III类

II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甲烷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I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 III类电器设备再分类 -- IIIA:可燃性飞絮; -- IIIB:非导电粉尘; -- IIIC:导电粉尘

注:标志I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IIIC类的设备可用于IIIA或IIIB类设备的使

16

用条件。

4.4 特定爆炸性环境用设备

电气设备可按某一特定的爆炸性环境进行试验,这一情况应记录在合格证上并相应地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标志。 5 温度

5.1环境影响 5.1.1 环境温度

通常情况下,电气设备使用的环境温度应为–20℃~+40℃,此时不需要附加环境温度标志。 当电气设备使用在不同于以上的环境温度范围时应视为特殊情况,制造商应规定环境温度范围,标志应包括符号Ta或Tamb和特殊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X”表明包括特殊环境温度范围的特殊条件。见29.2项e)和表1。

注:环境温度范围可以缩小:例如–5℃≤Tamb≤15℃

表1 使用的环境温度和附加标志 电气设备 正常情况 特殊情况 运行中的环境温度 最高: +40 ℃ 最低:–20 ℃ 由制造商规定 附加标志 无 Ta或Tamb附加规定范围,例如,-30℃≤Ta≤+40℃或符号“X” 5.1.2 外部热源或冷源 如果电气设备用物理方法与一个单独的外部加热或冷却源(如被加热或被冷却的工艺容器或管道)相连,则应规定热源或冷源的额定值。

注1:这些值的表示方式将根据冷热源的种类发生变化。对于大体积的冷热源,通常标最高或最低温度就足够,对于小体积的热源,或者导热通过热绝缘材料的热源,可采用热通量表示。

注2:在最后安装时须考虑热辐射产生的影响。见IEC 60079-14。

5.2 工作温度

如果本部分或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要求在设备的任何部位测量电气设备的工作温度,则温度测定应在额定负载情况下,设备处于最高或最低环境温度和外部热源或冷源的流速处于最高时进行。如果要求温度试验,则应按照26.5.1规定进行。

注:电气设备的额定值包括环境温度、电源和负载特征值、工作制或工作类型,由标准或制造商规定。 5.3 最高表面温度

5.3.1 最高表面温度的测定

应按照26.5.1或有关防爆型式的特殊要求测定最高表面温度,如果设备承受最高环境温度,适用时要考虑最高额定外部热源。 5.3.2 最高表面温度限值 5.3.2.1 I类电气设备

对于I类电气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按照24章的要求在相关文件中规定。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450℃, 当 煤粉尘不可能堆积成层时(例如尘密外壳内部),。

注:当用户选用Ⅰ类电气设备时,如果温度超过150℃的设备表面上可能堆积煤尘,则应考虑煤尘的影响及其闷燃温度。

5.3.2.2 II类电气设备

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见26.5.1)应不超过:

——规定的温度组别(见表2); ——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

——如果适用,拟使用环境中的具体气体的点燃温度。

表2 II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温度组别 T1 T2 T3 T4 T5 最高表面温度,℃ 450 300 200 135 100 17

T6 注:不同的环境温度及不同的外部热和冷源可能有一个以上的温度组别。 85 5.3.2.3 III类电气设备

5.3.2.3.1无粉尘层测定最高表面温度

测定的最高表面温度(见26.5.1)应不超过: ----规定的温度组别;

——拟使用的特定可燃粉尘的粉尘层或粉尘云的点燃温度 5.3.2.3.2 与特定粉尘层有关的最高表面温度

除5.3.2.3.1要求的最高表面温度之外,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也可测定设备所有各侧粉尘给定厚度TL时的最高表面温度,并按29.4,d)项的要求,用符号“X”表示这一特定使用条件。

注1:粉尘层最大厚度TL由生产商规定。

注2:采用设备上可能堆积粉尘层不大于50mm的设备的其他信息在IEC61241-14中给出。

5.3.3 I类或II类电气设备的小元件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温度组别,下列情况除外。

对于超过温度组别允许的温度的小元件,例如晶体管或电阻,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认为符合要求:

a) 当按照26.5.3试验时,小元件不应引起可燃性混合物点燃,并且由较高温度引起的任何变形或损坏均不应损害防爆型式;

b) 对于T4组和I类,小元件应符合表3a和表3b的规定;

2

c) 对于T5组,表面积(不包括引线)小于1000 mm的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50℃。

表3a 按元件尺寸评定环境温度40℃时的温度组别总表面积(不包括引线) 对T4组别的要求 表面温度? 损耗功率 ℃ W 275 200?,或 1.3 1.3 设备类别 II类 I类 40 1.3 3.3 50 1.25 3.22 I类 粉尘除外 ℃ 950 60 1.2 3.15 W 3.3 3.3 70 1.1 3.07 80 1.0 3.0 <20 mm 22≥20 mm≤ 1000?mm 2≥1000 mm 最高环境温度 2表3b 按元件尺寸对温度组别的评定----环境温度不同最大耗散功率变化最大耗散功率 ℃? W 对于电位计,其表面应是电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电位计的外表面。试验过程中应考虑整个电位计结构的安装布置、散热及冷却影响。应在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流过电流的印制线上测量温度。如果这将导致比10%印制线阻值还小的电阻值时,则应在10%印制线阻值时进行测量。

2

对于表面积不大于10cm的元件,如果这些表面不会出现点燃危险,则其表面温度可超过Ⅱ类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组别,或Ⅰ类电气设备的相应最高表面温度。 超过的安全裕度如下:

a) T1、T2、T3组为50K;

b) T4、T5、T6组和Ⅰ类电气设备为25K。

应依据类似元件的经验,或通过电气设备在代表性爆炸性混合物中进行试验来保证该安全裕度。

注:在进行试验时,可通过提高环境温度的方法来提供安全裕度。

6 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要求 6.1通则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及Ex元件应:

a)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符合第1章所述一种或多种专用标准的要求。

注1:这些专用标准可能改变本部分的要求。

注2:标志为增安型“e“的电缆引入装置的所有要求在IEC60079-0中。

b) 按照相关工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制造。

注3本标准不要求认证机构核对是否符合该要求。制造商应按本部分第29章对电气设备或元件进行标志,(并且在文件中写明符合的依据,见第28章)。

注4:如果电气设备或Ex元件承受特别不利的使用条件(例如:野蛮装卸、湿度影响、环境温度变化、化学剂的影响、腐蚀等),这些宜由用户对制造商规定。如果要求认证,本标准没有要求认证机构确认不利条件的适合性。当接线端子、熔断器夹、灯座和带电连接件上的振动效应可能影响安全时,应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符

18

合专用标准规定的除外。

6.2 设备的机械强度

设备应承受26.4规定的试验。带有防止冲击的护板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并且在进行规定的冲击试验时要带护板。 6.3 打开时间

外壳打开的时间比下列要求的时间短时,

a) 内装电容器,当充电电压为200 V或以上时,放电至下列剩余能量 2I类或IIA类电气设备:0.2 mJ; 2?IIB类设备:0.06 mJ;

2?IIC类设备: 0.02 mJ,包括仅标志II类的电气设备; 或者如果充电电压低于200 V,剩余能量为上述能量的2倍;或 b) 内装热元件的表面温度降至低于电气设备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 应设下列之一的警告标志:

2按照29.11项a)规定的外壳开启延时标志; 2按照29.11项b)的规定的外壳开启标志。 6.4 环流

必要时,应对由于杂散磁场引起的循环电流、中断该电流产生的电弧或火花、或由该电流引起的过高温度的任何影响采取预防措施。

注1:尤其在电动机启动过程中,杂散磁场能引起有影响的电流通过大型旋转电机的外壳。避免间隔阻断这些电流产生火花非常重要。

注2: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

——在外壳部件或设备构件之间等电位连接; ——提供足够的紧固件。

等电位导体应设计成当电动机起动时,电流只通过设计的连接点,而不通过任何绝缘接合处。为了确保在不利运行条件(例如,震动或腐蚀)下电流安全转换无危险火花,跨接片应按照15.4的规定防止腐蚀和松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离等电位部件较近的裸露挠性导线。

对保证环流不能流动的绝缘,不要求等电位导线,但对暴露的绝缘导线,应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充分接地。在这些部件之间的绝缘应能经受100 V r.m.s,历时1 min的耐电压试验。 6.5 衬垫保持

如果外壳的防护等级依靠外壳接合处的衬垫,而且在安装或维护时要打开接合处,衬垫应粘附或固定到配合面上以防丢失、损坏或错误安装,衬垫材料本身不应粘附到其他接合面上。

注:可用胶粘剂将衬垫粘附在配合面的一面上。

6.6 电磁辐射和超声波辐射设备

能量等级应不超过下列给定值。

注: 应用较高功率辐射源的的其他指南参看CLC/TR50427

6.6.1 射频源

连续发射和脉冲时间超过热点燃时间的脉冲发射的射频(9kHz-60GHz)极限功率,应不超过表4的值。不允许用户提供程序或软件控制进行设定。

表4 射频功率限值 设备类别 功率限值 W 热点燃时间(平均时间)μs I类 6 200 IIA类 6 100 IIB类 3.5 80 IIC类 2 20 III类 6 200 注:由于有较大安全裕度,这些值也适用于Ma、Mb、Ga、Gb、Gc、Da、Db、Dc设备。 对于脉冲时间比热点燃时间短的脉冲雷达或其它发射形式,能量限值Zth应不超过表5的值。

表5 射频能量限值 设备类别 I类 IIA类 IIB类 IIC类 能量限值ZthμJ 1500 950 250 50 19

III类 1500 6.6.2 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 注:IEC60079-28中给出了Ga、Gb、Gc的值。

EPL Ma或Mb级电气设备的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的输出参数应不超过下列值:

2

----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20mW/mm或150mW,

2

----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0.1mJ/mm,

EPL Da或Db级电气设备的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的输出参数应不超过下列值:

2

----连续波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5mW/mm或35mW,

2

----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0.1mJ/mm,

EPL Dc级电气设备的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的输出参数应不超过下列值:

2

----连续波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10mW/mm或35mW,

2

----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0.5mJ/mm,

脉冲间隔小于5s的辐射源视为连续波源

6.6.3 超声波源

EPL Ma、Mb、Ga、Gb、Gc、Da、Db、Dc级电气设备超声波源的输出参数应不超过下列值:

2

----连续源0.1W/cm和10MHz,

22

----脉冲源0.1W/cm和2mJ/cm

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7.1 通则 7.1.1 适用性

本章和26.7规定的要求应适用于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注:与防爆型式有关的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例子包括,“e”或“tD”外壳的密封圈,“d”或“e”型电缆引入装置的复合物、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垫圈,“e”型外壳的开关机构的密封件等。

7.4 的要求也适用于外壳外表面上使用的非金属部件。

注2:外壳外表面上通常附加非金属涂覆、薄膜、锡箔和薄板,提供附加环境保护措施。该条涉及到他们贮存静电电荷的能力。

7.1.2 材质要求

按照24章规定的文件应说明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材质和制造工艺。 7.1.3 塑料材质

塑料材质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包括颜色、填充物百分比和其他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的数据; c) 可能进行的表面处理,如涂覆等;

d) 对应热稳定曲线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在该点按照IEC 60216-1、IEC 60216-2和ISO 178测定时,其弯曲强度降低不超过50%。如果材料在热辐射之前试验不折断,则温度指数应按照ISO 527-2标准规定的ⅠA或ⅠB类试棒测定的抗拉强度确定。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 UL746B确定来代替TI。

应提供上述特性的数值。

注:对于需要验证塑料材质是否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本部分不做规定。

7.1.4 合成橡胶材料

合成橡胶材料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包括颜色、填充物百分比和其他添加剂(如果使用)在内的准确完整的数据; c) 可能进行的表面处理,如涂覆等;

d) 连续运行温度(COT)。相对热指数(RTI-机械冲击)可按照ANSI/ UL746B确定来代替CO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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