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电池组的设置和工作应在单体电池或电池制造商规定的容许极限值范围内。 23.6 互换性
如果原电池和蓄电池容易互换,则他们不应设在同一设备外壳内。 23.7 原电池充电
原电池应不得再充电。如果带有原电池的设备内另有其他电压源存在,并有可能互相连接,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电流充入。 23.8 电解液泄露
所有单体电池的设计或排列应成能防止电解液泄漏,以免对防爆性能或元件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
23.9连接件
只应采用制造商建议的方法对电池进行电气连接。 23.10 方向
如果在设备内安装电池,且电池的方向对安全运行是重要的,应在设备外壳外部标明设备的正确方向。
注:电池方向正确通常对防止电解液泄露是重要的。 23.11 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更换
当用户需要更换安装在外壳内的单体电池或电池组时,按照29.12的规定,与允许正确更换有关的参数应清楚地永久性标在外壳上或外壳内,或按30.2的规定在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写明,也就是说,或是制造商的名称和部件编号,或是电化系统、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 23.12 更换电池组件
当用户预计要更换电池组件,则应按29.12的具体要求电池组件外部有清晰持久的标记。 可更换电池组件应:
----完全置于设备外壳内部,或者
----与设备相连并且与设备断开后应符合相应保护形式的的要求,或者 ----与设备相连并采用符合20章要求的断开方式。 24 文件
制造商应准备电气设备完全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规定方面的文件。 25 试样或样机与文件的一致性
提交型式试验和验证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试样应符合第24章提及的制造商文件。 26 型式试验 26.1 总则
样机或样品应依据本部分和相应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但是, 可以取消认为不必要的试验项目。应记录全部的试验结果和取消某些试验项目的理由。
对Ex元件已经试验过的项目不必进行重复试验。
注 由于防护型式中加入安全因素,与质量、已校准的测量设备相关的测量不确定性被认为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在确定设备是否符合IEC 60079相关部分的要求而进行测量时无需考虑。 26.2 试验配置
各项试验均应在认为电气设备最不利的配置下进行。 26.3 试验用爆炸性混合物
如果试验要求这样的混合物,在IEC 60079系列中规定,并规定所使用的爆炸性混合物。
注:一般来说,商业用气体和蒸气的纯度符合试验要求,但是如果纯度低于95%则不宜使用。试验室的温度、大气压力和爆炸性混合物湿度变化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26.4 外壳试验 26.4.1 试验顺序
26.4.1.1 金属外壳、外壳的金属部件和外壳的玻璃部件
对金属外壳、外壳的金属部件及外壳的玻璃部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试验: ——抗冲击试验(见26.4.2);
——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 ——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 ——本部分要求的任何其他试验;
——相关专用防爆型式的任何其他试验。
试验应在每一种试验方法规定数量的样品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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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采用非金属密封材料提供IP防护等级,应符合26.4.1.2的要求。 26.4.1.2 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试验。 26.4.1.2.1 I类电气设备
I类电气设备应按下列要求在样品上进行试验:
----用四只样品进行试验。四只样品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然后进行耐寒试验(见26.9)。然后二只样品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另外二只样品也应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再闭合。接下来对四只样品全部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四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或者,可用两只样品进行试验。两只样品都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然后进行耐寒试验(见26.9)。然后二只样品都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另外二只样品也应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上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之后,二只样品应再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在闭合。接下来对两只样品都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两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注:上述两种试验顺序进行耐热试验后,外壳内可能或出现冷凝水。在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之前,需除掉冷凝水。
——两只样品承受耐油脂及润滑油试验(见26.11)、抗冲击试验(见26.4.2)、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接下来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如果适用)(见26.4.5),最后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两只样品承受耐矿用液压油试验(见26.11)、抗冲击试验(见26.4.2)、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接下来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如果适用)(见26.4.5),最后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按上述试验程序及顺序进行试验,目的是证明当在使用中暴露于可能的极端温度和有害物质中时,非金属材料是否能保持第1章所列的专用防爆型式。 为了把试验次数降至最少,如果很显然一个样品上进行的试验没有损害样品,则不必在每个样品上进行防爆型式规定的全部试验。类似地,如果可能在二个相同的样品上进行暴露试验和防爆验证试验,则试验样品可以减少。 26.4.1.2.2 II类和III类电气设备
----用四只样品进行试验。四只样品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然后进行耐寒试验(见26.9)。然后二只样品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 但在“上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另外二只样品也应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再闭合。接下来对四只样品全部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四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或者,可仅用两只样品进行试验。两只样品都先进行耐热试验(见26.8)、然后进行耐寒试验(见26.9)。然后二只样品都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上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之后,二只样品应再进行冲击试验(见26.4.2),再进行跌落试验(如果适用)(见26.4.3),但在“下限试验温度”条件下进行(见26.7.2)。在安装和正常运行过程中预定开启的接合面,应按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打开后在闭合。接下来对两只样品都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见26.4.5),最后对两只样品进行专用防爆型式相关的试验。
注:按上述两种试验顺序进行耐热耐寒试验后,外壳内可能或出现冷凝水。为保证试验结果有效,在进行防护等级(IP)试验之前,需除掉冷凝水。
26.4.2 抗冲击试验
电气设备应承受重量为1kg的试验物体从高度h垂直落下所产生的冲击作用。根据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高度h的规定见表12。试验物体应装有一个直径为25mm的半球形淬火钢制锤头。
每次试验前须检查冲头表面是否完好。
试验应在一台装配完好的、准备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上进行,但如果不能这样进行试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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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透明件进行试验),则应将其相关部件移开,将部件装在它本身的安装支架或等效支架上进行试验。文件中有适当的理由(见第24章),允许在空外壳上进行试验。
对玻璃透明件,应在三只样品上进行试验,但每只样品只试验一次。对所有其他部件,应至少对两只样品进行试验,每只样品在两个不同位置各进行一次试验,见26.4.1。
冲击点应选在被认为是最薄弱的部位,且应在可能承受冲击的外部部件上。如果外壳有另一外壳保护,仅对外部部件进行冲击试验。
电气设备应固定在一个钢制基座上,当被试表面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这个平面,当被试表面不是平面时,冲击方向应垂直于冲击点所接触的切面。基座的质量最少应有20kg或被固定牢固或埋在地下,例如浇注混凝土。试验装置示例见附录C。
表12 耐冲击试验
设备类别 机械危险程度 a) 外壳和外壳外部易受影响部件 (透明件除外) b) 保护网、保护罩、风扇罩、电缆引入装置 c) 无保护网的透明件 22d) 网孔为(625mm~2500mm)带保护网的透明件,见21.1(试验时不带保护网) 22注:网孔为(625mm~2500mm)透明件的保护网能降低冲击危险,但是不能阻止冲击。 质量1kg重物的下落高度h, m Ⅰ类 Ⅱ类或III类 高 低 高 低 2 0.7 0.7 0.4 2 0.7 0.7 0.4 0.7 0.4 0.4 0.2 0.4 0.2 0.2 0.1 如果应制造商要求,电气设备承受较低机械危险冲击试验时,应标志符号“X”以表明其符合29.2项e)规定的特殊使用条件。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 5)℃下进行,如果材料数据显示其在规定环境温度范围内较低温度下能使抗冲击性能降低,这种情况下,应按26.7.2的要求,应在规定温度范围内下限温度下进行试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或外壳部件为非金属材料时,包括旋转电机的非金属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试验应按照26.7.2的规定在上限温度和下限温度下进行。 26.4.3 跌落试验
手提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除进行26.4.2规定的冲击试验外,还应用手持的方式至少从1m的高度跌落到水平混凝土地面四次,样品的跌落试验位置应被认为是最不利的位置。
跌落试验应在安装了可更换电池的设备上进行。
对于外壳由金属材料制成的电气设备,试验应在(20±5)℃温度下进行,如果材料数据显示其在规定环境温度范围内较低温度下能使抗冲击性能降低,这种情况下,应按26.7.2的规定在规定温度范围内下限温度下进行试验。
当电气设备的外壳或外壳部件为非金属材料时,试验应按26.7.2规定的下限环境温度进行。 26.4.4 合格判据
冲击试验和跌落试验产生的损伤不应使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失效。 电气设备轻微的损伤、表面漆皮的脱落、散热片或其他类似部件的破裂和小的凹陷均可忽略。 外风扇的保护罩和通风孔挡板经过试验后,应不出现位移或变形,以免引起与运动部件接触。 26.4.5 外壳防护等级(IP) 26.4.5.1 试验程序
当本部分或本系列专用防爆型式的其他部分要求防护等级时,试验程序应按照IEC 60529的规定,旋转电机应按照IEC 60034-5的规定。
当按照IEC 60529的规定进行试验时:
——按IEC 60529标准的规定,外壳应被视为1类外壳; ——设备应不带电;
——如果适用,IEC 60529规定的介电试验应在[(2Un+1000)±10%]V r.m.s电压下进行,施加时间为10s~12s,式中Un是设备的最高额定电压或内部电压。
注:1类外壳是IEC60529中的定义,与欧洲指令94/9/EC定义的“1类外壳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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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2 合格判据
如果电气设备按照IEC 60529的规定进行试验,则合格判据应按IEC 60529的规定,制造商规定的合格判据比IEC 60529更严格时除外,例如: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对防爆产生不利的影响,应使用相关产品标准中的合格判据。
IEC 60034-5的合格判据应适用于旋转电机,此外,还须符合IEC 60034-5相关防爆标准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
如果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某项标准对IPXX规定有合格判据时,则应用此标准代替IEC 60529或IEC 60034-5。 26.5 温度试验 26.5.1 温度测定 26.5.1.1通则
电气设备可能有多种使用位置时,应在每种使用位置上测定温度。当测定的温度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位置时,应按29.2 e)项标志符号“X”以表明这一特殊使用条件。
测量用仪器仪表(温度计、热电偶等)和连接电缆的选择和布置,应使他们对电气设备的发热不产生明显的影响。
当温升速度不超过2K/h时,则认为已达到最终温度。
应测定非金属材料的外壳或外壳部件的最热点的温度(见7.1.4)。
对于III类电气设备,按5.3.2.3.2带有粉尘层评定时,试验设备应按说明书要求安装,所有外露面用厚度至少等于规定厚度L的粉尘层覆盖。应使用在(100±5)℃时测得的导热性不大于0.10W/(mK)的试验粉尘,测量最高表面温度。
注:某些设备可能需要将温度灵敏元件放置在设备中来限定表面温度。
26.5.1.2 工作温度
应在电气设备额定条件下进行工作温度试验。测定最高表面温度试验除外。 26.5.1.3 最高表面温度
测定最高表面温度,应在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90%~110%之间,能够得到最高表面温度的最不利条件下进行,
对于电机,也可在IEC60034-1规定的“A区”内最不利的试验电压下测定最高表面温度。这种情况,应按29.2 e)项标志符号“X”,并且特殊使用条件应包括:在“A区” (IEC60034-1)内,通常是在±5%额定电压下运行测定的表面温度。
注1:如果输入电压对设备或诸如接线端子、开关之类的Ex元件的温升没有直接影响,可能需要把试验电流增大到额定电流的110%,以模拟设备最终使用过程中增大输入电压使电流增大。
注2:如果设备定额是一个范围(如90-264V),应在有可能是最不利的额定条件下进行试验,或者,如果不能确定最不利条件,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进行试验。例如,测定表面温度时,应在电压范围最低电压90%的条件下和电压范围最高电压11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测定工作温度时,应在电压范围最低电压和最高电压下进行试验。
注3 制造商已规定了频率范围者除外,可假定使用中的电源和试验电源的正常公差很小,可忽略不计。
测得的最高表面温度:
——对于Ⅰ类电气设备,应不超过本部分5.3.2.1规定的值;
——对于须进行常规试验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Ⅱ类电气设备,应不超过在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
——对于须进行型式试验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Ⅱ类电气设备,应不超过在电气设备上标志的温度或温度组别,但对于T6、T5、T4和T3组(或标志的温度≤200℃)要低5K;对于T2组和T1组(或标志的温度>200℃)要低10K,
——对于Ⅲ类电气设备,应不超过规定值,见5.3.2.3。 测定结果应按额定状态下最高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根据本标准和相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的规定,应在电气设备处在正常工作位置和周围空气处于静止的情况下测定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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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热剧变试验
灯具的玻璃透明罩和电气设备观察窗玻璃应经受热剧变试验,试验时使他们处在不低于最高工作温度下,用温度为(10±5)℃直径为1mm的喷射水对其喷射,不发生破裂。 26.5.3 小元件点燃试验(I类和II类) 26.5.3.1 通则
用于证明小元件的温度不应点燃符合5.3.3 a) 项规定的可燃性混合物的 试验, 应在26.5.3.2规定的特定气体/空气混合物中进行试验。 26.5.3.2 试验程序
进行试验时,元件应:
——安装在拟使用的电气设备里,并保证试验混合物与元件接触;或者
——安装在保证试验结果有代表性的模型中。在这种情况下,模拟试验应考虑元件附近的电气设备的其他部件因通风和热效应可能影响混合物的温度和元件周围混合物的流动。
应在正常条件下,或在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规定的故障条件下表面温度达到最高值时对小元件进行试验。试验应持续到元件和周围部件达到热平衡或元件温度开始下降为止。在元件损坏引起温度下降时,应另加5个元件样品重新进行5次试验。如果在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规定的正常运行或故障状态条件下,一个以上元件的温度超过设备的温度组别,则所有被试元件应在其最高温度时进行试验。
5.3.3要求的安全裕度应通过提高试验时的环境温度获得,或如果可能,通过提高被试元件的温度和其他相邻近表面的温度达到要求的裕度来获得。
对于I类设备试验混合物应为6.2%~6.8%体积比的甲烷和空气的均匀混合物。 对于T4组混合物应是下列两者之一:
a) 22.5%~23.5%体积比的二乙醚和空气的均匀混合物;或者
b) 在进行点燃试验时,通过使试验容器内少量二乙醚蒸发获得的二乙醚和空气的混合物。 对于其他温度组别,应由检验机构决定选择合适的混合物。 26.5.3.3 合格判据
冷焰的出现应看作是点燃。应通过目视或温度测量判定是否出现点燃,例如用热电偶。 如果试验期间没有出现点燃,为证明可燃性混合物存在,应使用其他方法点燃混合物。 26.6 绝缘套管扭转试验 26.6.1试验程序
连接件的绝缘套管在连接或拆卸导体时会受到扭矩作用,因此绝缘套管应经受扭转试验。 在安装中,导电杆承受表13的力矩作用时,导电杆和绝缘套管均不允许转动。
表13 对连接件用绝缘套管的螺栓所施加的力矩
与绝缘套管配合的螺栓规格 力矩 N.m M4 2.0 M5 3.2 M6 5 M8 10 M10 16 M12 25 M16 50 M20 85 M24 130 注:其他规格螺栓的扭矩可由以上数值绘成的曲线确定,对于大于上述规格螺栓的扭矩可通过曲线外推法得出。 26.6.2 合格判据 在安装中导电杆承受力矩作用时,导电杆和绝缘套管均不允许转动。 26.7 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26.7.1 通则
除了26.1~26.6的有关试验外,非金属外壳也应满足26.8~26.15的要求。 26.7.2 试验时的温度
当根据本标准或第1章防爆专用标准试验时,试验温度应根据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而定,试验温度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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