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5.2 合格判据
最大电容应为下列数值: ——对于I类设备为50pF ——对于IIA类设备为50pF ——对于IIB类设备为15pF ——对于IIC类设备为5pF ——对于III类设备为10pF。
注: 对于预定用于管道中有快速移动粉尘的III类设备,较低的电容限定值正在考虑之中。
27 例行试验
制造商也应进行第1章所列标准规定的设备的检查和试验。 28 制造商责任 28.1 符合文件
制造商应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所生产的电气设备符合文件要求。
注:要求100%检验部件不是本条的要求。可采用统计的方法验证符合性。
28.2合格证
制造商应编制或已经编制合格证,证明设备符合本标准以及其他适用部分的要求和第1章中所列出的专用标准的要求。合格证可包括Ex设备或Ex元件。 28.3 对标志的责任
按本部分第29章对电气设备进行标志,制造商自己负责保证: ——电气设备已按照与安全有关的相关标准要求制造,
——产品通过28.1规定的全部例行检查和试验,产品与文件相符。 29 标志
下列标志方法应仅使用在符合第1章所列的有关专用防爆标准规定的电气设备上,这一要求很重要。
29.1 标志位置
电气设备应在设备外部主体部分的明显地方设置标志,并且在设备安装之前应能看到标志。 注1:标志应设在在设备安装之后能看到的位置。
注2:如果标志设在设备的移动部件上,在设备内部可另设一标志,以便在安装和维护过程中避免与类似设备混淆。参看29.10,对极小设备和Ex元件的附加指南。
29.2 通则
标志应包含下列各项:
a) 制造商的名称或注册商标; b) 制造商规定的型号标识;
c) 产品编号,但下列情况除外:
——接线用的附件(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挡板、连接板和绝缘套管); ——表面积有限的极小电气设备。 (产品的批号可代替产品编号)
d) 颁发防爆合格证的检验机构名称或代码,防爆合格证号采用下列形式:两位数字的年份,随后是该年度的防爆合格证顺序号;
注1:对于区域性第三方认证机构,分隔符“.”可以使用其它分隔符代替,例如“ATEX”。
e) 如果检验机构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则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X”,设备上可以标志警告标志来代替所要求的符号“X”。
注2:制造商宜确保将安全使用的特殊要求及有关文件提供给用户。
f) 特定的Ex标志,爆炸性气体环境见29.3,爆炸性粉尘见29.4。爆炸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Ex标志应分开不能组合在一起;
g) 按第1章所列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注3:按照适用的工业安全标准对电气设备的结构要求可增设附加标志。
29.3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Ex标志
Ex标志应包括
a) 符号Ex,表明电气设备符合第1章所列专用标准的一个或多个防爆型式; b) 所使用的各种防爆型式符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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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隔爆型(对于EPL Gb或Mb); ——“e”: 增安型(对于EPL Gb或Mb);
——“ia”: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Ga或Ma) ; ——“ib”: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Gb或Mb) ; ——“ic”: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Gc) ——“ma”:浇封型(对于EPL Ga或Ma); ——“mb”:浇封型(对于EPL Gb或Mb);
——“mc”:浇封型(对于EPL Gc)---在考虑之中 ——“nA”:无火花, (对于EPL Gc); ——“nC”火花保护, (对于EPL Gc) ; ——“nR”:限制呼吸 (对于EPL Gc); ——“nL”:限能(对于EPL Gc); ——“o”:油浸型;(对于EPL Gb)
——“px”: 正压型 (对于EPL Gb或Mb);
——“py”: 正压型“py”等级(对于EPL Gb); ——“pz”: 正压型“pz”等级(对于EPL Gc); ——“q”: 充砂型(对于EPL Gb或Mb);
c) 类别符号:
——I类,易产生瓦斯的煤矿用电气设备;
——IIA、IIB、或IIC类,除易产生瓦斯的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当电气设备仅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II后面的括号内写上气体的化学分子式或名称。
当电气设备除适用于特殊电气设备类别外还使用在某一特定气体中,化学分子式应加在类别符号的后边并用符号“+”分开,例如:“IIB + H2”。
注1:标志II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同样,标志ⅡC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及ⅡB设备的使用条件。
d) 对于II类电气设备,表示温度组别的符号。如果制造商愿意给出两个温度组别之间的最高表面温度,也可仅用摄氏温度来标志该最高表面温度,或两者都标出,但在摄氏温度之后加括号,括号内是温度组别,例如,T1或350℃或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的II类电气设备只应用摄氏温度来标记最高表面温度,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
当符合5.1.1规定时,标志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合29.2项e)规定的符号X,以表明这一特殊使用条件。
电缆引入装置、Ex封堵件及Ex螺纹管接头不必标志温度组别或用摄氏度标志最高表面温度。 e)设备的保护等级“Ga”、“Gb”、“Gc”、“Ma”或“Mb”、
29.3 要求的标志应按在29.3中给出的顺序标志,彼此之间应以一个空格隔开。
对于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如果危险场所的设备内部提供有限能措施,防爆型式的符号应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d [ia] IIC T4 Gb。如果关联设备与设备的类别不同,关联设备的类别应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d [ia IIC Ga] IIB T4 Gb。
注2:典型的例子是安装在隔爆外壳内的二极管安全栅。
对于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如果危险场所的设备外部提供有限能措施,防爆型式的符号不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d ia IIC T4 Gb。
注3:典型的例子是用本安光电池连接到安全区的隔爆灯。
对于不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符号Ex和防爆型式的符号应用同一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ia Ga]IIC。
对于既有关联设备又有本安设备的设备,用户不要求连接设备的本安部分,如果设备的保护等级相同,关联设备的标志不应出现。例如,Ex d ib IIC T4 Gb, 而不是Ex d ib [ib Gb] IIC 1 T4 Gb, 但是,如果设备保护等级不同,则Ex d ia [ia Ga] IIC T4 Gb是正确的
注4:对于不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不包括温度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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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Ex标志
Ex标志应包括:
a) 符号Ex,表明电气设备符合第1章所列专用标准的一个或多个防爆型式; b) 所使用的各种防爆型式符号:
——“ta”: 隔爆型(对于EPL Da); ——“tb”: 增安型(对于EPL Db); ——“tc”: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Dc); ——“ia”: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Da) ; ——“ib”: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Db) ;
——“ic”:本质安全型(对于EPL Dc);---在考虑之中 ——“ma”:浇封型(对于EPL Da); ——“mb”:浇封型(对于EPL Db);
——“mc”:浇封型(对于EPL Dc)---在考虑之中 ——“p”: 正压型(对于EPLDb或Dc);
c) 类别符号:
——IIIA、IIIB、或IIIC类,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注1:标志I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设备的使用条件,同样,标志IIIC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及IIIB设备的使用条件。
d)最高表面温度摄氏度及单位℃,前面加符号T,(例如T 90 ℃)。
当符合5.3.2.3规定时,最高表面温度TL应用摄氏温度值及单位℃表示,而粉尘层厚度L用角注表示,单位mm,(例如T 500 320 ℃)或者按29.2项e)规定标志应包括符号“X”,表明特殊使用条件。
标志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合29.2项e)规定的符号X,以表明这一特殊使用条件。
Ex电缆引入装置、Ex封堵件及Ex螺纹管接头不必标志最高表面温度。
e)设备的保护等级“Da”“Db”或“Dc” f)防护等级(例如IP54);
29.4 的a)至e)条要求的标志应按在29.4中给出的顺序标志,彼此之间应以一个空格隔开。
对于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如果危险场所的设备内部提供有限能措施,防爆型式的符号应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t[ia Da]IIIC T100℃ Db。如果关联设备与设备的类别不同,关联设备的类别应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t[ia IIIC Da]IIIB T100℃ Db。
注2:典型的例子是安装在隔爆外壳内的二极管安全栅。
对于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如果危险场所的设备外部提供有限能措施,防爆型式的符号不用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 t ia IIIC T100℃ Db 。
注3:典型的例子是用本安光电管连接到安全区的粉尘保护灯。
对于不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符号Ex和防爆型式的符号应用同一方括号扩起来,例如,[Exia Da] IIIC。
对于含有关联设备和本安设备,不需要用户连接本安部分的设备,如果不是防爆型式不同,可不显示关联设备的标志,例如,Ex ib t IIIC 100℃ Db,而不是Ex ib t [ib Db] IIIC T100℃ Db,但是如果与设备的防爆型式不同,则Ex ia t [ia Da] IIIC 100℃ Db是正确的。
注4:对于不适合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关联设备,不包括温度组别。 29. 5 组合防爆型式
当一台电气设备的不同部分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防爆型式的符号应按字母表顺序标志,彼此之间应以一个空格隔开。当使用关联设备时,其防爆型式的标志应标在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符号之后。当有关联设备,应在防爆型式符号后应标志关联设备的符号及方括号(适用时)。 29.6 多种防爆型式
设备可设计成不同的防爆型式,选择适当的防爆型式的安装要求,可有不同的安装方式。例如设计成同时符合Ex i和Ex de要求的设备,可根据用户的选择安装。
在这种情况下,
----设备上应分开标志出每个相关的Ex标志,并且每个标志之前应留有空间,以便安装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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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Ex标志前作出标记。
----合格证上应分别给出所有相关的Ex标志。
当证书上单独表示的每一个Ex标志仅用一个证书时,则不同Ex标志的相应标志、参数或技术规格的任何变量,都应清楚地表示出来,不能混淆。
当每一个Ex标志用一个单独的证书时,每个单独的Ex标志的所有相关参数或技术规格都应列在证书上。
29.7 采用两个独立的Gb保护类型的Ga
为了达到EPL Ga,同一电气设备采用两个独立的EPL Gb保护类型时,Ex标志应包括两种保护类型的符号及保护类型的符号,并用“+”相连。见IEC60079-26。
29.8 Ex元件
按照第13章的规定,Ex元件应标志明确无误,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 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型号; c) 符号Ex;
d) 所使用的每一种防爆型式符号; e) 电气设备的Ex元件类别符号;
f)颁发防爆合格证的检验机构名称或代码以及合格证编号; g) 符号“U”,和
注1:不用符号“X”。
h) 按第1章所列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规定的附加标志。
注2:按照适用的工业安全标准对电气设备的结构要求可增设附加标志。
i)如果有空间,尽可能多的符合29.3或29.4的其他标志信息。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Ex标志,应分开不能合并。 29.9 小型电气设备和小型Ex元件
对于小型电气设备和Ex元件,由于体积有限,允许减少部分标志内容,但在设备或者Ex元件上至少标出下列内容:
a)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 制造商规定的产品标识。如果防爆合格证编号提供有具体的产品型式,则产品型式符号允许缩写或省略;
c) 颁发防爆合格证的机构名称或代码以及防爆合格证编号; d) 符号“X”和“U ”(如果适用)。
注:符号“X”和“U”不能同时使用。
e)如果有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符合29.3或29.4的其他标志信息。 29.10 超小型电气设备和Ex元件
当电气设备和Ex元件表面过小没有标志空间时,允许将标志链接在设备或部件上。该标志应等同29.2、29.3和29.4的规定,并应设在靠近现场安装的设备或元件的标牌上。 29.11 警告标志
如果要求在电气设备上标出下列任何警告标志,在“警告”词之后的表14规定的内容可以用技术上等效的内容替代。多种警告内容可合并成一种等效的警告内容。
表14 警告标志内容 a) b) c) d) 对应条款 6.3 6.3 18.2 18.4 b), 19 21.2 b) 21.3 b) 20.1 b) 20.1 b) 7.4.2 g) 18.4 2) 警告标志 警告:断电后,断电Y分钟方可开盖 (“Y”分钟为延迟所需时间。) 警告:有爆炸性气体时请勿打开 警告:严禁负载操作 警告:严禁带电打开 e) f) g) h) 警告:严禁带电断开 警告:只允许在非危险场所才能断开 警告:潜在性静电电荷危险 - 见使用说明书 警告:盖子下面有带电部件 - 严禁接触 44
21.2 2 21.3.2) 29.12 设备保护等级(EPLs)的另一种标志
设备保护等级的标志,可用大写字母表示设备适用的特定爆炸性环境,用小写字母表示设备保护等级。作为29.3和29.4给出的标志的另一种方法,不用M、G和D,而用I类设备(矿用)II类(气体和蒸汽)和III(可燃性粉尘)表示特定的爆炸环境,并对不是已经有的防爆型式增加表示级别的小写字母
当预计在EPL Ga的区域和一个危险程度较低的区域之间的限制墙之内安装的设备采用IEC60079-26的要求时,不允许用保护等级(EPLs)的另一种标志。见IEC 60079-26“标志”条款。
29.12.1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护类型的另一种标志
作为29.3b)中保护类型标志的另一种标志,符号应为: --“db”:隔爆外壳。 ---“eb”:增安型。 ——“ia”:本质安全型 ——“ib”:本质安全型 ——“ic”:本质安全型 ——“ma”:浇封型 ——“mb”:浇封型 ——“nAc”:无火花, ——“nCc”火花保护 ——“nRc”:限制呼吸 ——“nLc”:限能 ——“ob”:油浸型; ——“pxb”: 正压型 ——“pyb”: 正压型 ——“pzc”: 正压型 ——“qb”: 充砂型
29.12.2爆炸性粉尘环境保护类型的另一种标志
作为29.4b)中保护类型标志的另一种标志,符号应为: ——“ta”:外壳保护 ——“tb”: 外壳保护 ——“tc”:外壳保护 ——“ia”:本质安全型 ——“ib”:本质安全型 ——“ma”:浇封型 ——“mb”:浇封型 ——“pb”:正压型 ——“pc”: 正压型
29.13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
按照23.11的规定,与允许正确更换有关的参数应清楚地永久性标在外壳上和外壳内,标志应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部件编号,或电化系统、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
当采用可更换电池组件时,可更换电池组件外部应标志下列内容: ----制造商;
----制造商给出的型号标志;
----“仅用在….”后跟预定使用设备的型号标志。 设备应标志“仅用可更换组件”,后面应给出可更换电池组件的制造商和制造商给出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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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 标志实例
易产生瓦斯的煤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d”(EPL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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