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用卸货场,共计1277平方米,位于地下一层乙方租用房屋(货场)进出口处(如图所示:附件6《 项目IY占用面积分布表》表二)。
(3)员工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实际面积约1500平方米,(包含一个约500平方米的夹层,按250平方米计算租金)位于地下一层(如图所示:附件6《 项目IY占用面积分布表》表三),最终按照1250平方米计算租金。
最终以实测面积为甲方计收租金的面积依据,但无论任何测算方式,租用房屋二、三楼中部留空的天庭不计入面积,不收租金。在实测建筑面积测出之前,依据上述原则以图测建筑面积为依据计收租金。
2、不用于计收租金的租赁物包括以下内容:
(1)本出租楼外墙四个外立面各一个乙方店招位及外墙四个外立面广告位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广告位(附件7《 项目IY广告分布及面积示意图》)。
店招具体位置及大小(在乙方提供的店招尺寸的基础上)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结果为准(附件8《 项目IY店招设计示意图》)
(2)租用房屋乙方一楼商场出入口专用促销活动场地,面积分别为A:50平方米,B:50平方米(如图所示,附件9《 项目IY专用促销活动场地分布图》)。
乙方专用促销活动场地的面积是指乙方举办促销活动时,搭建舞台、陈列商品等乙方实际占用面积,不包含顾客、流动人员的占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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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将在商业广场内为乙方设置形象标志(鸽子塔);(具体尺寸、位置、布局见附件11《 项目IY鸽子塔设计图》)。
(4)本出租楼外墙四个外立面分别布置、安装的乙方鸽子标志形象广告小灯箱(具体分布位置、布局、大小尺寸见附件12《 项目IY鸽子灯箱分布图》《 项目IY鸽子设计图》)。
(5)本出租楼乙方专用设施,租用房屋内部所有设施、墙面、空间,租用房屋外部门框、门眉、门房通道。
第五条,为保证乙方正当行使租赁权,乙方享有与承租权有关的下列物用权
(一)本出租楼设施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本出租楼的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空调、计算机线路、设施、设备。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商业广场室外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通道及设施等)以及它们和甲方专用货场与本出租楼外出入的通道、空地。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出租楼的屋面、楼梯井、墙面及其空间的使用权。
(四)在不妨碍商业广场内的其它商家对商业广场公共部分按照该设施本身的设计功能或用途正当使用的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优惠利用本出租楼及商业广场的空地、空间和设施进行商品促销、商业宣传或者广告活动的权利。
(五)其他设施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行使租用部分的租赁权而应当享有的本出租楼沿街人行道、空地的通行、用地,租用部分的采光、通风、通行;租用房屋水电、空调、通讯线路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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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的通行、用道权利。
第三章 交接、进入、验收、租赁期限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条件
(一)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本出租楼的建造工程已经按照技术条件要求(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在起租日前完成或交付的事项外)施工完毕,乙方可以合法并安全的进入租用房屋,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建造承包商的主要施工人员已经撤离现场;
(2)租赁物及其相关联部分的内外装修与各种设施设备的性能、规格及其他一切约定条件均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能够承受正常使用;
(3)除甲方、本出租楼的建筑商必要的监管和个别收尾工程需要外,乙方没有任何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限制与妨碍可以自由进入本出租楼。
(4)甲方在商业广场与乙方租赁物相邻物的建设活动,不存在影响乙方进驻、装修与经营的事实与行为。
(二)甲方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起租日前完成下列事项: (1)完成所有收尾工程施工事项,甲方及施工单位工程建设人员全部离开,所有因建筑安装所需的设施、设备已经全部撤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干净。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缴纳的有关税费已经缴清;
(3)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乙方提交经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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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4)通过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交经与原件核对后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一份;
(5)开通正式电力供应;
(6)办理并具备商用楼出租营业的法律手续;
(7)消灭土地、建筑工程方面可能影响乙方开店的物权或债权的争议;
(8)为乙方提供本出租楼竣工图一份。
(三)在起租日后12月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时向乙方提供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第七条 租赁物的交接日
甲方应当于2007年10月31日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第六条交付条件的租赁物。
第八条 租赁物的交接与验收
(一)交接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一份说明房屋及设施修建安装情况的《房屋交接确认书》,以备乙方验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房屋交接通知单后,按照通知单内约定的交接日期于10天内(验收期)验收完毕。
(1)《房屋交接确认书》的项目内容不符合约定的技术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与《房屋交接确认书》;
(2)验收期间,乙方依照双方约定的交接验收标准(技术条件)和《房屋交接确认书》对接收的租赁物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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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验收合格的,应当在甲方《房屋交接确认书》签字认可;乙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指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名称和情由,并可以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未在验收期间验收租赁物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或者验收后未以书面形式指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名称和情由的,则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并接收了租赁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前完成整改,且不得影响乙方在租用房屋的装修施工和乙方的开店准备工作。甲方未在起租日前完成整改或者影响乙方如期开店的,应当视为对起租期限的延误。甲方整改影响乙方的装修施工,乙方赶工的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在起租日以后或者开店后发现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确属甲方原因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事由,即使乙方已经就此项目向甲方提交了认可书,仍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和重做,但是这种情形除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外,甲方不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进场后,应全面负责租赁物自己控制区域内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本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管理不善出现的房屋、设施、设备的损坏,物品的丢失等,应当由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完成的事项,在起租日前未完成的,应当视为验收不合格。
(六)甲乙方对验收有争议的,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除非有不可克服的事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开业。
第九条 乙方准备期的安装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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