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书(4)

2019-09-01 10:04

乙方保证租赁期限内,将持续使用“ ”字号、品牌、商标对外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的字号、品牌、商标。

第十五条 本出租楼或租赁物的转让与抵押

(一)在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给 集团(或甲方)其它战略投资合作伙伴(非乙方同业竞争企业)或关联方,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放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必须在转让成立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租赁物受让者对租赁合同确认的书面文件。

因上述转让,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将出租方(即甲方)变更为受让人。甲方或者受让人要求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乙方拒不签订的,不影响上述转让的效力。

上述转让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以后进行。非前述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的再次转让不得妨碍乙方的优先购买权。

(二)甲方或者上述受让人(取得本出租楼后),将以本出租楼为抵押向中国有关银行及国际银行融资,乙方表示理解。但甲方应当确保甲方或者受让人在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时,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购买与租赁的优先权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租用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合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将租用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七条 新增资产的所有权

租赁期间,甲方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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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或为使租赁物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属乙方。

第五章 租赁关系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负责:

(一) 建造并完成商业广场的建设。包括建造并完成租用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和双方约定的内外装修;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火警,防火系统、电讯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

这类建造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

(二)维护、维修商业广场及租用房屋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系统,共用部分的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 (三)保持租用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公用区域和停车场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乙方的顾客使用的停车场。基于乙方的要求,排除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障碍和妨碍,保证乙方对共用部分的合理有效使用。 (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方或者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一)款的受让人应当独立享有商业广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所有权,保证不会有第三人对上述权益发生争议,保证第三人不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防止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受到侵害。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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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得实施影响乙方对租赁物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对商业广场租用房屋以外的部分实施改造、装修、维修工程时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行为。

(七)除本合同第十五条(二)项的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对商业广场(包括它的所有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商业广场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任何(有效或者无效的)担保物权,或者甲方将对乙方享有的权利设定抵押、质押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时,甲方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八)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在租赁期间,没有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租用房屋。甲方转让商业广场的其他部分(不包括租用房屋部分)时,应当保证转让行为以及转让后的受让人的行为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的对包括租用房屋在内的转让,必须以受让人全面接受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为前提条件。

(九)甲方应当至少每5年对租赁物进行一次彻底翻修,以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甲方每年对租用房屋外墙进行清洗(大理石墙面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清洗两次),保证本出租楼外部装修以及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因为这类翻修、清洗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当与乙方协作,根据有关法规在本合同签订后六个月以内完成租赁登记,协助乙方办理防灾、消防、卫生的登记核准手续。

(十一)本合同租赁期满终止后,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商业广场之租用房屋的全部或者一部时,至少应当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二个月向乙方披露合同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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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为商业广场房屋及设施投以相当于时价的保险。当乙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十三)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 第十九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负责:

(一)根据本合同履行义务,按期向甲方缴纳租金。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对租用房屋和其它租用部分日常管理、能源耗用、供热和空调、政府征收的公共服务等费用。 (三)根据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将营业房屋(商场)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营业房屋(商场),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营业房屋(商场)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

(四)乙方装修、布置安装各种设施、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出资完成的这类资产、设施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五)保护租用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租用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六)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租用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安装有关设施、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商业广场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主体结构作拆卸、移动、毁坏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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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的震动或噪音限制标准的设施,或者超过与此租用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本出租楼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用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

(八)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对商业广场租赁物以外部分的结构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

(九)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在双方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商业广场任何区域。

(十)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如租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租用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重大缺陷,危及本出租楼安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不得阻碍甲方为灭火、消除重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的进入。

(十一)办理公共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当甲方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证明。

(十二)遇到甲方提出与租赁物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

第六章 租金、保证金和费用承担

第二十条 租金及租金的计算与缴纳 (一)租用房屋租金:

(1)固定租金(包含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单价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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