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乙方应当在交还房屋时缴清所有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销户缴费登记单位。如甲方或者第三方需要变更过户的,由甲方或者需要的第三方支付有关变更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续租
(一)租赁期满前一年,乙方有意续租租用房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愿意继续出租的,双方可以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协商达成续租合约,并办理有关续租手续。
(二)乙方没有在本条(一)项约定的时间提出续租意向,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六个月自行寻找其它承租人,并将继续租用房屋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包括意欲出租的房屋、面积、要约出租的出租价格等)。
(三)当甲方确定租用房屋的承租人时,应当在与承租人签约前,将就房屋出租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的位置、面积、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不迟于签订合同前三十日详细通报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通报后十五天内决定是否再次行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在此期间,当乙方决定继续租赁的,甲方应当以与其它承租人相同或者优于的约定内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五)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或者未在约定时间答复甲方,甲方可以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的准备期和租赁日自甲方实际交付日顺延。甲方应当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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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租赁日的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当承担违约金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正)。
2、乙方有其它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开店准备的鲜活产品的损失和季节性商品降价、报废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甲方对乙方提出实际损失财务数据不予认可的,按照经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评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经乙方验收不合格或者其它原因甲方需要对租用房屋或者(和)商业广场设施进行重做、重装、调试、改造,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租赁日正常开店的,或者这类重做、重装、调试、改造妨碍乙方装修、广告工程的进度,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租赁日正常开店的,甲方应当按照本条(一)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因为本条(一)(二)项所述的违约事实,致使本合同约定租赁日开店延误超过90天,甲方应当按照本条(一)项的约定双倍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租赁日开店延误超过180天,甲方除应当按照上述约定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在租赁期间,因为甲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必须妨碍乙方营业(停业或者不停业)的情况下改建、维修,或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经营的,甲方应当按照这种妨碍给乙方造成的营业损失予以赔偿。这种情形超过30天,甲方应当按乙方营业损失双倍赔偿。超过180天,除应当继续除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营业损失的计算,由乙方提出财务数据。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的财务数据的,以双方共同认定的评估鉴定机构根据乙方此前的营业状况作出评价。甲方拒绝委托评估的,以乙方提出的财务数据为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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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条款处理。
(五)由于甲方或者使用人滥用共用权,造成租用房屋和商业广场设施的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给乙方对租用房屋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造成妨碍或者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水、电、气、空调使用受到影响,乙方通行、采光、通风受到影响和商业广场外观形象受到影响等等。甲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这种妨碍没有导致乙方全面停业,甲方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使本出租楼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妨碍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自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起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甲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甲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因此有鲜活产品的损失和季节性商品降价、报废损失,仍应赔偿。甲方对乙方提出实际损失财务数据不予认可的,按照经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评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如果这种妨碍导致乙方停业,甲方按照本条(四)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乙方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设置的设施设备、广告、物件被乙方以外的人,包括不限于甲方的雇员、客人、承包商、代理商和商业广场其他使用人损坏,甲方应当赔偿,这种赔偿包括重置原物并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如果由此妨碍或者影响乙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五)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转租的承租人办理有关租赁登记事宜或者对转租的承租人设置权利限制致使乙方或者(和)乙方转租的承租人被有关机关处罚,或者乙方依据转租合同应当向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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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租人承担违约金的,甲方应当据实承担由此行为所发生的这些费用和损失。
(八)甲方违反本合同禁止不正当竞争条款的约定,在商业广场招商引进其他超市项目和与乙方相类似的百货商场项目,甲方应当按照收取该商家的租金数额或者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给乙方的单价,以该商家实际占用的面积和时间计算的金额(以数额较高的为准)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如果这种情形超过一年(365天)则应当双倍承担违约金。
(九)没有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转让租用房屋或者对商业广场、商业广场设施、商业广场土地使用权设置(有效或者无效的)抵押、质押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当于发生上述行为时三个月租金(固定租金)的违约金。
(十)甲方向第三人转让租用房屋没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和内容向乙方通报,致使乙方丧失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按租用房屋的转让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最初规划外增加设置广告位或者接收与乙方经营内容有竞争关系的商品广告,经乙方制止应当立即撤除,因第三善意取得的原因不能撤除的,甲方应当以该登载该广告的全部所得赔偿承担乙方违约金,如果这种情形超过一年(365天)则应当双倍承担违约金。
(十二)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停车场车位划归固定使用人,应当以固定车位所得承担乙方的违约金,如果因此影响乙方(雇员、客人、顾客、供应商、承包商、代理商)的停车,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增设停车场的费用。
(十三)甲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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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条的约定处罚。
甲方不履行对租用房屋每五年进行一次的翻修义务超出一年,经乙方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乙方自第六年第一天起停止向甲方缴纳租金,至甲方开始实施翻修义务或者与乙方达成代为翻修协议,或者乙方翻修完结之日止,此期间的租金乙方不再支付。
乙方代替甲方对租用房屋进行翻修的,翻修期间的租金乙方不再支付。
(十四)本合同终止后,甲方继续将租用房屋出租的,没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披露有关继续出租的事实,致使乙方丧失优先承租权的,甲方按照本合同全部履行期限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五)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或者其它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甲方有违约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外,还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如乙方租赁期限未满五年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尚未开业,则赔偿相当于首个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
2、如乙方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14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期交纳保证金,应按每日人民币三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根据其要求设计、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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