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接到甲方交付通知后,没有如期接收租用房屋,应当按每天叁万元正(人民币3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按每天陆万元正(人民币6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80天,除前述赔偿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无论乙方是否开业,起租日仍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收租用房屋后第90日开始起算,但是甲方有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不合格情形除外。
(三)乙方开业后,如延期支付租金,除应依照约定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叁万元(人民币3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按每日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80天,乙方除依照约定缴清拖欠租金和前述赔偿外,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四)乙方未能在交接日后90天开业的,除按约定缴纳应付租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18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甲方有改建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全面开业的除外。
(五)由于乙方滥用共用权,造成商业广场公共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过度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给甲方或者商业广场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造成妨碍或者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其它使用人对水、电、气、空调使用受到影响,甲方和其它使用人通行、采光、通风受到影响等等。乙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这种妨碍没有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使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恢复到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妨碍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自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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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
2、如果这种妨碍导致其它使用人对甲方请求赔偿,如果这种请求是合理的或者甲方与其它使用人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向其它使用人赔偿后应当向甲方赔偿。
(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在商业广场公共区域设置的设施设备、物件被乙方的雇员、承包商、代理商、供货商损坏,乙方应当赔偿,这种赔偿包括重置原物并恢复到原来的使用状态,如果由此妨碍或者影响甲方或者商业广场其它使用人对租用房屋共用部分和商业广场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本条(五)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租用房屋及专用区域内或者经过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相关区域,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者安装设施设备时,损坏商业广场主体结构或者安全结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当这种隐患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甲方有权指派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驻进行修复,自隐患发生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有其它直接损失的,仍应赔偿。
由于乙方的本项违约行为造成的商业广场房屋、设施的修复费用,乙方应当在违约金之外承担。
(八)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经消防部门许可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本出租楼内,甲方有权立即制止,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危险状态,并应当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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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这种状态持续或者拒绝甲方的解除危险要求,甲方有权报告消防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九)未在租用房屋及其它专用区域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或者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承载能力的煤气和电器用具致商业广场处于危险的状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当这种隐患的情形持续超过三天,甲方有权指派有关人员强制撤除或安装,自隐患发生第三日起(含第三日)至恢复到正常状态之日止,乙方按照每天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正)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乙方应当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双倍赔偿。超过18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乙方的本项违约行为造成的撤除或安装费用,应当在违约金之外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罚。
(十一)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或者其它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乙方有违约行为依照本条的规定,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除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外,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乙方租赁期限未满五年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如乙方尚未开业,则赔偿相当于首个租约年26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
(2)如乙方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所在租约年14个月固定租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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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方缴清应付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后,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擅长变更乙方“伊藤洋华堂”知名品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因任何原因的提前终止,在约定的三十天善后事宜期限内没有依本合同的约定撤离租用房屋,每延迟一天,按照合同终止当年的日均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十四)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因任何原因的提前终止,乙方为收回在租用房屋中乙方的资产,移动和拆卸有关设施设备时,人为故意的损坏商业广场房屋设施结构的,应当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修复期间,每持续一天,按照合同终止当年的日均租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约责任的处置与抗辩
(一)一方指出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无异议的或者通过协商后承认违约事实成立的,违约一方应当确定违约事实之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直接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冲抵有关债务。
(二)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予以否认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催告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的条款,提请协调,双方协调对违约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履行(支付或者不支付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的条款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三)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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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予以否认,双方按照本合同(二)约定进行协调或提请裁决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租用房屋的安全时,可以在解决争议前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采取措施恢复,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行进行争议处置,另一方不得阻止。
(四)一方指责对方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除非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双方依照本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达成解除协议,否则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的履行,请求强制解除合同一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争议解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的裁决。
(五)任何一方不因对方对自己违约责任的追究作为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甲乙方对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或者根据本合同或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端、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方提出开始有关合同履行与争议的协商对话,并作出了合理的时间、人员安排,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成都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因客观的事实障碍确实无法履行;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或者停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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