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当在进入租用房屋(交接日)后90天为准备期,完成开店准备。
1、当乙方收到甲方说明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要求交付房屋通知时,乙方可以指派自己的雇员、代理商、承包商自交付之日起不受限制地进入租用房屋的任何部分。
2、自交接日起,乙方可以对租用房屋专用部分实行封闭管理,安排和进行设施、设备和物件的移动、安装、设置和施工。包括乙方电话、计算机、POS、保安布线、冷藏冷冻用冷煤管线等交叉工程的安装施工。
3、乙方装修方案及施工不得涉及破坏租赁物的房屋结构或从事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不得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租赁物结构、外墙,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维修、保养和消防验收。
4、甲方或者经甲方同意的第三者在乙方封闭准备期间,需要进入乙方封闭区域,应当经乙方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场,乙方并有权指派人员陪同进行。
5、乙方自行安装、装修的工程必须与甲方共同施工或者需要甲方施工单位予以配合的,甲方应当安排合理的施工人员予以配合施工。
第十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起租日为交接日后第90天,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即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结束,但本合同发生起租日延迟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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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权相关安排与承诺
第十一条 租赁使用权及配套服务
(一)乙方将租赁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场所、商品库房、办公室、员工食堂、休息室、商品出入口以及在这些场所内设置商品陈列展示区、饮食店(制作与销售)、游乐场、检验室、更衣间、停车场、通道以及为顾客购物、浏览、停车、休息、通行活动提供便利等一切为经营综合商场所需要的一切合理方式。
(二)在整个租赁期间,甲方将在商业广场修建至少1200个商用车位的地下停车场,满足商业广场消费人流的需要。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停车场由甲方独立经营管理。
在整个租赁期间除非经过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为整个商业广场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划定为特定单位、个人的专用停车场,确有必要划定的,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0%,不得将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挪作他用。
为保障商业广场消费圈的形成,甲方的地下停车场在乙方开业后,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免费停车期,免费期的具体时间由甲方根据顾客到店流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届时甲方将尊重乙方的意见来确定免费期限的终止时间。免费期届满后,甲方按照 市有关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如果乙方为其消费者代付停车费用,甲方将给予优惠。
(三)本出租楼外墙广告位,除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的外,在甲方完成规划设计及政府审批后,乙方可以优先优惠租赁。广告位的划分与使用双方遵循下列原则:
1、乙方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房地产企业和与甲方广场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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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店户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广告内容。
2、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甲方外立面广告位的设计规划和甲方所属三分之二外墙广告位出租及内容的确认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外墙店招、广告位的设计规划及明确给乙方免费使用部分的位置、面积。乙方在收到甲方规划后 日提出修订意见,双方协商后形成的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广告位规划中,本出租楼乙方店招位上部及下部的垂直墙面区域不得规划、设置广告位。
3、乙方没有租赁甲方剩余三分之二的其它广告位,或者双方没有就剩余三分之二广告位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将其对外出租。但甲方承诺将不登载对乙方经营有妨碍的广告内容。
4、除通过规划并审定的广告位以外,甲方或者任何人不得在商业广场增加或者设置新的广告位。经过双方商定变更的除外。
(四)在毗连本合同第四条乙方专用促销场地的商业广场公共区域(在面向 的公共区域范围内,如附件9图例所示),在双方事先协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举办与各自经营相关的促销活动。一方举办活动,另一方不举办。但乙方认为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影响其营业时,有权要求立即排除对乙方营业活动的妨碍,甲方有不同意见的,在排除乙方认定的妨碍后由双方协调解决。
在提前知会乙方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利用广场公共区域(包括乙方的专用促销活动区域)举办大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或广场整体宣传推广活动。
广场整体宣传推广活动限于本合同有效期前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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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租用房屋内部,在不影响商业广场结构安全,不妨碍商业广场其他使用人正当使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乙方经通报甲方,可以不受次数限制的对该部分进行改善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装修、重新设置设施、撤换或改变现有设施以及实施广告工程等。
(六)甲方为保障乙方行使租赁权,将设立(或者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商业广场房屋、设施及公共区域进行专业的物业管理,保障乙方正当行使租赁权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有效使用公用广场、公用走道、紧急疏散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消防电梯井道及其它商业广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合理有效的通行、采光、通风、消防、排污、用电、用水、使用燃气、空调设施、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
(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商业广场外部墙面乙方广告位的商标象征标志、商业广告标志,以及在商业广场外部安装、使用的商品搬运出入口、广告塔、户外广告牌、频道文字的规格、使用材料和调整、更换这些广告工程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八)为了实现本条约定之权利,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对租用房屋或者商业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修缮和翻修的权利。
(九)为了实现本条约定之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排除因行使这些权利所遇到的任何阻碍与妨碍。
第十二条 乙方的转租权
(一)乙方为经营综合商场之目的,有权将租用房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名义转租给第三人。
这种转租第三人是指必须与乙方分开经营并独立办理营业登记的第三人。对于乙方为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分开经营并独立办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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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第三人提供场所,联合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店中店”)的行为,不属于转租的范畴。
(二)乙方将租用房屋的一部分转租给第三人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除非发现以下情形,甲方必须同意转租:
(1)转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2)乙方转租面积之总和超过其全部租赁物总面积的25%或者单店面积超出1500平方米;
(3)转租接受方经营内容为国家有关法律明令禁止的; (4)转租接受方无经营业务法定手续及行业许可;
(5)转租协议的约定超出了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期限超出乙方剩余的租赁期限。
(三)乙方的转租仅限于租用房屋,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租赁物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专用停车场、专用卸货场等。
(四)甲方应当为乙方转租的事由协助办理作为房屋所有人的相关登记手续。接受转租的第三人享有与乙方同样的权利,甲方不得对其权利加以限制。
乙方不因转租行为而免除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条款
甲方自主经营商业广场,并有权根据商业广场的经营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本出租楼以外商用营业楼的使用功能。但甲方不得引进超市项目及与乙方类似百货商场项目。
第十四条 乙方品牌的持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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