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房屋租赁合同书(5)

2019-09-01 10:04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月/m2)。自第三个租约年起,固定租金标准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百分之一(1%)(租金单价按四舍五入原则不保留小数点)。

(2)浮动租金:自第三个租约年起(2010年),乙方应按当年经营状况(销售额)向甲方支付年度浮动租金,浮动租金自乙方去税销售额达到六亿元起收,按累进比例计算:

乙方去税销售额(含本数)浮动租金比例 600,000,000元(六亿)以下部分(免收)

600,000,001元——700,000,000元(六亿至七亿)部分 2.6%

700,000,001元——800,000,000元(七亿至八亿)部分 1.6%

800,000,001元——900,000,000元(八亿至九亿)部分 0.6%

900,000,001元以上部分 (免收)

即:年度浮动租金总额不超过4,800,000元(肆百捌拾万元)。 去税销售额,是指乙方在租用房屋内经营综合商场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净销售额减去该年度应付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余额。

(二)其它专用部分(专用卸货区、自行车停车场)租金: 其它专用部分(专用卸货区、自行车停车场)只收取固定租金,按月计收,租金为肆拾肆元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4元/月/m2)。

(三)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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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租金的支付:支付固定租金(含租用房屋固定租金与其它专用部分固定租金),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之前(如遇节假日,应当在节假日前一天)一次性预付该季度(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开始的第一个月和届满的最后的一个月,按日平均租金计算该月的租金。首付租金应于起租日前七日支付。

(2)浮动租金的支付:乙方应于应当支付浮动租金所在租约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乙方委托的审计机构会计报告所确定的去税销售额,向甲方支付浮动租金。

(3)租金将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帐户或者甲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其它帐户。乙方应付租金从银行受理转出的时间为付款时间。

(四)甲方拒绝接受乙方支付的租金时,乙方可以将该租金提存。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的租金调整

由于战争、戒严、疫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未造成直接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营业损失,在政府或者公开的舆论报道宣布或者说明的不可抗力的期间(按日计算)内,应当适当减少或者免除租金。

乙方按政府管制、戒严、限制营业时间等命令部分时间停业的,减少租金的比率不得超过固定租金的25%;全天停业的,按停业期间租金的50%支付。全天停业超过十四天,应当免收租金。

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一)保证金金额与支付。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捌佰万元(人民币8,000,000元),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二)保证金的调整。租赁期限满五年,双方无本条保证金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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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处罚情形,保证金调整为为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甲方在第五年期满最后一天的七日内,返还乙方肆佰万元(人民币4,000,000元)。

(三)保证金的罚则。保证金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当一方当事人非因为本合同约定事由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比照合同法定金罚则处置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返还。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因任何原因合法解除,甲方于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以现金方式将全部保证金返还乙方。但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安排

双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照本合同约定物管条款,乙方除应当缴纳物管费外,还应自行负担有关的自有物业管理、能源使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其负担方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

在租赁期间,如在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外,发生必须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必须与乙方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向乙方收取。但是,本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乙方负担或者不负担的费用除外。

第八章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条款的调整、增加和删除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商业广场的一部或者全部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可以恢复使用的,如果甲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就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合同内容进行重新约定,约定的变更应当相当于乙方的损失。但是房屋损坏无望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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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合意的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

(一)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 (二)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望恢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

(三)自本合同实际起租日起历时满十年后,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不少于一年的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在该通知确定的不少于一年的时间终止。

根据本条合意终止的,不适用违约责任的条款,但是,双方的其它互负债务应当结清。

第二十六条 强制的合同提前解除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一方遇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强制解除本合同:

(一)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实,依照本合同违约责任一章的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

(二)对方有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状况,足以妨碍本合同的履行(帐户被冻结或者房屋被查封),经书面形式催告,在二个月内未得到改善的。

(三)对方发生破产、解散或者其它原因开始清算的。 强制解除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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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租赁期届满,因甲方交付延误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的租赁结束期限延长,自延长时间届满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处置与后果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物以及甲方交给乙方保存的本出租楼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交还甲方。

(二)乙方应当交还租赁物时,有权自由并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搬离在本出租楼内乙方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撤除商品、货物、可移动和可拆卸的家具、货架、设施设备,装修装饰、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品、什物、招牌、广告牌等。

(三)乙方以拆除、搬离后的实际现状在保持租赁物干净、整洁的条件下将租赁物移交给甲方。乙方不承担对由于正常使用发生的房屋、设备物质老化、磨损,以及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所发生的房屋、设备正常变动和缺陷等进行修复的义务。只要没有发生人为损坏或者对租赁物进行的装修、改造、拆卸造成的结构性损坏,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四)乙方对设施设备,装修装饰拆卸不得损害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不得对甲方安装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甲、乙双方按房屋交接清单对租赁物(包括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收回验收,如有人为损坏或者遗失,或者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与安全构成妨碍的情形,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五)合同解除到房屋交还期间不收取租金,但是乙方仍然在营业或者超过30天仍未交还的,每日应当按照合同解除时日租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延长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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