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地资源、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石油供应和渔业资源等国家经济命脉,实现资本资源化,把海外资源转变为国有资产;从大国土的角度、大食物来源的角度、战略资源基地的角度、国家安全的角度,为我国争取更多的蓝色国土和海洋资源;以南海开发为契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扩大管辖海域范围,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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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岸线、海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1、创新海岸带开发模式
坚持陆海统筹,合理规划开发岸线和保留岸线,通过海岸带更新、改造和整理,按照“陆域配套+产业+自然岸线”的模式,构建新型的海岸线空间。处理好岸线开发与陆域城区开发的关系,彻底改变传统的海岸带高密度开发模式,提升岸线作为经济、生态、景观、人文资源的价值,实现岸线的永续利用,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2、创新填海模式
对填海工程进行审慎科学的论证,优化填海工程平面设计,克服按项目填海的传统填海模式的应急性和不经济性,实现整体填海、整体规划和有序开发,避免海洋资源的低效率利用,实现海洋资源价值最大化。
3、加强海岛保护与开发
在充分认识海岛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基础上,制定海岛开发、利用、保护方案,合理利用海岛资源。加强内伶仃岛保护,科学规划赖氏洲等小岛的发展模式,对大小铲岛、孖洲岛等的填海工程、连岛工程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尽可能减少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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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1、建立海洋环境立体监测网络
逐步完善现有海洋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监测站,充分利用常规技术和卫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海洋环境立体监测网络,加强对重点海域的生态环境状况的预警,全面开展对重要海洋功能区、污染源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监测和评估。
2、建立海洋灾害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海域水质污染、赤潮和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测预警系统,对重点近岸海域、水产养殖区和江河入海口进行实时监测,加强海洋、气象、水文等行业部门与专业预警机构间的合作,提高海洋灾害早起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3、建立海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建立和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体系,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在重点河口、海湾、养殖区建立海上溢油监测站,对海洋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并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1、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
规范入海排污口设臵,对重点海域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环境容量陆海统筹的保护模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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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陆上污染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配套管网完善,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
2、海域污染物排放控制
加强海域环境的污染监督和监测力度,控制海域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船舶污水排放,制定渔船废水排放标准,建立港口码头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废弃物的海上倾倒管理,强化倾废管理报告制度;对近岸水体和海域沉积物进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评估,制定污染源控制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措施。
3、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深圳湾采取人工海底清淤和生态综合修复,保护红树林原生树种,恢复深圳湾潮间带的生态系统,建立海岸带与海洋环境承载力评价体系;大鹏湾、大亚湾加强滨海红树林自然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控制线,加强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保护,制定海洋生物资源护养增殖计划;珠江口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逐步恢复东宝河口(含海上田园地区)滨海湿地,建设海岸生态防护和生态廊道,逐步构建海岸带和近海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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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与支持
(一)制度保障
1、出台海洋产业准入政策与用海项目退出政策 一是出台海洋产业的准入政策,开展海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效应的研究与评估,对海洋新兴产业予以跟踪研究,将新兴产业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披露。二是出台用海项目退出政策,启动填海工程及入驻项目的后评价机制,对在用海过程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产业退出。
2、建立填海听证会制度,体现“反规划”思路
一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先确定非经济用海的海域,在此基础上确定海洋经济可用海域面积。二是建立填海听证会制度,严格论证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实施提出动态监测管理措施。
3、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制度,完善海洋法律体系 一是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控机制,在深入研究近岸海域承载力、海洋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二是建立海域使用生态补偿制度,出台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完善生态补偿方式的可操作性,建立生态损失补偿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三是共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账户,政府同步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海洋环保跨区域合作机制。四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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