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全市公办学校举办的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食堂坚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学校举办食堂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学校必须单独核算食堂成本,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
三、规范学校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是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学校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学生伙食费实行按实结算,即以学生刷卡消费金额或实际用餐次数结算伙食收入。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期(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天(次)数;每学期(月)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期(月)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结果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结算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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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次收取,据实结算。
(二)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学校收取学生的伙食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开具收据时,应填明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资金要及时缴存学校银行帐户。
四、规范核算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设备折旧。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食堂消耗的煤、水、电、气等如在学校帐户统一支付的,由学校按食堂实际耗用数定期进行结算,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从紧从严核定。除此以外,其他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三)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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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入或虚列成本。
(一)加强食堂收入核算。学校食堂要按照“统一管理,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将食堂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努力实现收支平衡。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只提供学生蒸饭服务的食堂,蒸饭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完善伙食定价机制。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确定应遵循“成本补偿”和“不得赢利”的原则。使用充值卡的食堂应以伙食费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实行包餐制食堂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或伙食品种,确保学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实际伙食费收入的4%以内。
(三)加强原材料等采购管理。食堂主要原材料实行定点采购供应。要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食堂原材料必须实行双人采购,收货验收。且采购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四)加强学校食堂物资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和健全食堂物资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食堂物资的验收和领用登记,定期盘库,按月与食堂财务账和实物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按照会计内控制度的要求分设食堂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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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充值卡或饭菜票的保管和使用岗位,不得由同一人从事保管和收费工作。学校要健全票、卡领购、保管、发放、缴验,以及伙食费入账的稽核工作流程。
(六)实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的学校在收取伙食费时必须及时缴入学校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伙食费收入或直接将伙食费收入交给承包人。收取的现金应当及时缴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月末学校以学生实际刷卡消费或用餐次数向食堂承包人结算伙食费收入。
(七)学校食堂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用于食堂的菜金补贴,降低饭菜价格,或用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助,不得挪用财政伙食补助资金。
(八)规范使用食堂结余。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师生伙食和更新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九)学校财务部门必须按月编制食堂会计报表,定期向学校行政、膳食管理委员会(或小组)报告食堂财务状况。
六、加强食堂外包经营服务的管理。凡实行托管和餐饮配送等外包服务的学校,要规范外包服务招标程序,要实行利润限额综合评标制,要对承包者的实力、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择优确定。学校和中标单位或个人必须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服务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不超过3年,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项目载明实质性条款和要求。外包经营合同须报县级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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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备案。学校要加强对外包食堂的管理,对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学校有权解除和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其以后参与承包经营的资格。校内没有食堂,学生就餐经学校统一安排由校外餐饮企业提供的,由学校按质优价廉的原则与餐饮企业确定价格,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回扣。
七、统一规范学校食堂核算工作。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八、加强学校食堂财务检查和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对于伙食质次价高、收支混乱、食堂账目、物资管理不清的学校食堂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违规列支食堂资金、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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