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考点3】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考点4】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考点5】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考点6】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1、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考点7】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核发《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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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1)内部矛盾。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但不能引入司法程序。 (2)外部矛盾。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
提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专题二、反垄断法律制度 【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 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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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实体条件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考点4】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提示:以上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
【考点5】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专题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考点1】欺骗性标示行为 1、仿冒; 2、虚假陈述
【考点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3】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 【考点4】商业贿赂行为
【考点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专题四、专利法律制度 【考点1】专利权的客体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2、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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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考点2】专利权主体 1、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考点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议义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考点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申请文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2、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两个以上的申清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
(1)所谓外国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I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所谓本国优先权,即在国内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 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发明 √ √ 实用新型 √ × 外观设计 √ × 注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专利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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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5】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与限制 1、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具体方法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口。但实际上根据专利产品类型的不同,其保护是不同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都在保护范围内;而对于外观设计只有四种,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不包括使用。 3、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 (2)在先使用;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等。 5、强制许可 。
(1)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适用强制许可;(2)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时普通许可;(3)当事人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考点6】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题五、商标法律制度 【考点1】商标的种类
1、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2、根据商标具有的特殊作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考点2】商标注册 1、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前线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先申请原则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③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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