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协议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消。 3、提存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考点1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考点14】违约责任的免除
1、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考点15】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2013新增) 2、交付标的物(2013新增)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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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检验期间
5、分期付款合同 6、所有权保留 7、试用买卖 (二)赠与合同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2、不定期租赁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6、买卖不破租赁(重点)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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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承揽合同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多式联运合同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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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行纪合同
1、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营改増”试点纳税人及应税范围 五、“营改増”试点的应纳税额计算 专题一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点1】纳税人分类(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必须认(1)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纳税人; 定)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企业;(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概念解析: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考点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销售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与兼营对比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兼营 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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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的行为 核定 (1)以经营货物为主,合并交增值混合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税 销售 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以经营劳务为主,合并交营业税 注意: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考点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 【考点4】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 【考点5】增值税的税率 按纳税人划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分 (1)所有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3)大部分的销售或进口货物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依4%征收率减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半征收 按正常适用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率(旧物) 自制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依4%征收率征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 收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 县级和县以下小型水力;(2) 建筑用的砂、土、石料;(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产可选择6%征收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 微率征收 生物、血液组织生产的生物制品;(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 提示: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征收率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人 征收率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旧依4%征收率减销售旧货(二次流通的货物) 货经营位) 半征收 其他个人 免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基本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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