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社会实践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调查报告 - 图文(6)

2019-09-01 19:25

就算我们分开投放,不也是丢到一个垃圾房,分开投放没意义呀。”市民刘先生说,随后,记者在街边随机问了10位市民,几乎没有一个市民能说清日常生活中哪些是可回收垃圾,哪些是不 可回收垃圾,虽然大家都知道生活垃圾已经是当今社会环保一大难题,但要求市民从自身出发,切实做好分类投放,确实存在意识“淡薄”。

根据调研报告,大多数居民心里已经有了垃圾分类的意识,但是垃圾准确分类的效果却不容乐观。只有废电池和易拉罐这两类垃圾被分类率达到了50%以上,其他绝大多数都只有20%—30%。

在绝大多数的家庭中,尽管做了垃圾分类,但做得还不精细。”武汉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52%的居民表示,家里的垃圾桶会按照厨房、客厅、卫生间等空间位置的不同来摆放,主要是为了自身方便。只有24%的居民会按照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准确分类,剩下的24%的居民有时会严格分类,有时则是随机分类。

2.市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两型社会”建设是武汉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良好契机。然而,“两型社会”武汉建设并不仅仅是政府行为, 它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 和参与,只有全体市民都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意识, 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自觉采取节约、环保、文明 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才能真正实现武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才能广泛深入地推进并达到预期目标。

当前武汉市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首先建立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 我国是一个有着完整的环境文化体系的民族,从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创造和崇拜各种自然之神,传统的以“天人合一”的哲学命题为核心的环境文化体系的形成,是祖先们给我们留下的最宝贵的财富之一。这种文 化不仅是整个民族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从中找 到树立环境意识的根据,而且这种文化总是现实地发挥着作用。以文化因子的形式渗透 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中,这种文化提供给人们一把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尺度。中华文明的延伸和发展是与中华民族深厚的环境文化分不开的。一个民族如果丧失了这一文化根基,它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就会迷失方向。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都来重视参与, 形成强有力的保护环境的文化氛围。 营造保护环境的文化氛围,首先要更新人们的环境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地球环境是所有人(包 括现代人和后代人)和所有生物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不能为了局部和小团体的利益 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搞建设求发展要保护环境,顺乎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改变违背自然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生 产生活方式。要转变自然资源是“取之不 竭”、“用之不尽”的传统观念,代之以“资 源有限”、“资源有价”的新观念,要用人与自然和睦相处、 共存共荣的生态自然观,代 替人是自然主宰的强权自然观。

其次,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 育体系,加强新闻宣传,营造有利于环境保 护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要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境部门积极配合的学校环境 教育体制。采取多种方式,把环境教育渗透 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努力提高环 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并积极开展创建绿色 学校活动。要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重视对广大农民的环境教育,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下乡活动。与此相应,报刊、 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也要形成多层次的环保教育格局,向公众灌输人类对环境的依存性观念;介绍现有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造成环境变化的趋势,描述环境恶化 带来的人间悲剧,揭示出人类失控的行为将导致自身的毁灭。通过宣传将环境危机感深 深植入公众心中,激发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使环境意识由教育而强化成为一种习惯,从而使环保参与成为

一种自觉行为。同 时精心策划和组织“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 境纪念日的活动,开展有创意、有影响、有效应的“环境宣传周”、环境文化节“等大型 活动,广泛发展、深入动员,激励公民踊跃 参与。营造起保护环境的文化氛围。

再次,从各地实际出发,发动群众共同 制定环境行为规范,努力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民日 常生活之中。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 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要把”绿色 社区“的创建活动逐步纳入文明社区建设和 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 2.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 通过扩展环境权益来提高环境意识,就是把人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过程与对人们切身利益的保护和改善联系起来。通过使人们获得更多和更大的环境权益,来增进对环境问 题的理解、关注和行动。扩展环境权益主要有:①环境监督权。环境监督权是通过法律 规定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损害环境的 行为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的控告。”上述法律虽 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环境权的某些内容,但 不具有任何实体权利性质,受害人无法直接 授引上述规定以具体请求司法保护。这就大 大挫伤了公民与危害环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 性也是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失去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在环境基本法中应具体规定公民享有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如果公民的上述权利的一项受到危害,就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达到使公众环保参与成为一种可能而又可行的目的,从而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②扩大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的权 利。环境信息包括如下环境状况公报、空气 质量周(日)报、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虽有了一些扩展,如我国北方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沙尘暴现象、电视上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情况、一 些污染企业的曝光等。但环境知情权方面仍有较大缺口。表现在公民对单个企业的环境行为的信息了解不足。我国没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企业虽有义务向政府进行排污申报和登记,但没有法律规定这些申报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公民对待这些企业是相对盲目。同时公民对高质量环境信息的需要得不到有效地满足。公众不但希望了解环境状况是什么,还希望了解与这些状况有关的分析结论,知其然还希望知其所以然,但这些信息供给不足。另外,公民对政府实施环境政策的过程了解不够,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也是知之甚少。环境知情权是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只有公布环境 状况和环保工作的信息,扩大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才能为公民关注环保、参与重大项目结册的环境监督和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才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为保 护环境做好事,做实事。社会环境权益的扩展是提高环境意识的重要途径。

3.政府物业投入不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其主要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协调引起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保护,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世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引下,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冲破陈旧的观念上的桎梏,进而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目前,超过武汉市生活垃圾产生量6000吨/日,随着人口增长、消费增加和商品包装多样化,城市生活垃圾日产量还将持续增长。而目前我区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仅为3%,卫

生转运及环保处理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低下,亟待加快分类收集的全方位试点。另外,我区餐饮业经营网点众多,每天产生的大量餐饮垃圾处理分散无序。居民家电正处于更新换代期,加上手机、电脑等数码消费品的快速更新换代,将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工厂搬迁后遗留零散的危险废物源的管理和可能的土壤污染,成为环境污染的潜在隐患。

观念的转变,理论研究的深入,都离不开政府相应的努力,当然包括与垃圾分类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的确立。虽然我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上,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由于政府的工作不足,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

从全国来看,厨余垃圾分类,目前,已经在广州、上海、杭州等十余个城市试点。其中,广州试点经验相对较成熟。

广州市城管委一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的模式是由城管部门牵头,环保公司参与,政府给予补贴。立法提高了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而补贴则促进了相关行业的成长。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推动垃圾分类都经历了严格立法这一步。比如日本有着全世界最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特别注意各类垃圾资源的循环利用。德国上世纪90年代就制定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除了对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还尤其注重环保,并对违法企业施以重罚。

从经济角度考虑,只投入、不产出或投入多、见效慢是垃圾管理工作的特点;从环境角度考虑,垃圾污染隐患虽然大,但显现速度慢,分类工作做了固然好,不做也无伤大雅。因为“垃圾”的这些特点,各地方的“老大”一直并未将其当作什么大事,也正因为如此,垃圾分类试点虽然屡屡有“典型”和“模范”,却难以全面开花。

4.未建立相关立法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其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做出相关的规定。《固废法》中涉及到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在总则中体现在第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行政法规中,只有2007年建设部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直接规定了垃圾的分类回收。地方立法上,只有贵阳市在其制定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垃圾分类回收问题。其它地方,如北京、上海虽然也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可见,除了国家立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目前对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以《通知》、《办法》、《管理条例》等为主的行政性文件,其规范的内容和范畴极为有限,这些势必影响到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难以满足垃圾管理法律需求。二是存在法规过于原则性,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而极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的、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的而缺乏可操作性。如1993年原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仅有“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投放”的原则性规定。三是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指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究竟是哪些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

司法解释。

就武汉来说,武汉法规体系存在一下问题 (1)立法起步时间较晚

我国在1989年开始才陆续开展了生活垃圾的立法,但在前期我国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水环境保护上,直至到2000年后才进一步关注生活垃圾立法问题。 (2)立法对象单一

我国由于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还较为单一、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可回收利用的饮料容器、纸制品、金属等大多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向市场,法规还主要是针对笼统的生活垃圾一类对象而言,并未进行细分和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3)资源化相关规定缺乏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生活垃圾的资源化由废品回收系统分流,资源化率的考量与国外较难比较,但资源化的水平仍然处在一个很低的状态。 (4)子法和地方立法支持不够

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处理、处置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但一个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法律体系还远未建立。此外,由于我国固体废物问题的状况具有很大的地区差异性,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脱节的情况。

(5)法律责任较轻、执法不严 我国以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而强制性、惩罚性的措施较少。很多行政措施是以“意见”或“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因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此外,现行固体废物法律文件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偏轻,且偏重于污染防治方面。对于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仅限于鼓励和支持,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存在重情面、轻法规的现象。 (6)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的法律支持度不够

我国关于垃圾的立法中己经涉及到垃圾收费制度,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都是原则性的条文,对垃圾处理收费的具体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使各地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降低了一个等级,实践操作中受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导致关于垃圾收费的规定形同虚设。 5.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健全

我市在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相比、与全国先进地区水平相比、与人民群众改善环境面貌的愿望相比仍有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垃圾“三化”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正在运营的垃圾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仍然比较低,简易垃圾场环境污染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末端资源化利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尚未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除医疗废弃物外,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其它垃圾尚未建设专门的处理设施体系。

(3)环卫设施建设难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在市民的观念中,传统的垃圾处理设施被视为“藏污纳垢”之所,对环卫设施持排斥心理,致使环卫设施在选址、建设和运营中受扰。

(4)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体系。观行收费政策制定于1995年,征收的项目仅为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费尚未计入成本和列入征收范围,已不符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中应当“保本微利”的政策规定,更无法满足我市当前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5)经费不足和物价上涨的矛盾较为突出,给垃圾处理带来新的压力。由于财政投

入有限和物价上涨因素,致使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经费缺口还比较大,影响了垃圾处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武汉市生活垃圾问题产生的影响 1.公共卫生环境恶化

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6000多吨,并以每年4%的速度增长,现有

填埋场的处理能力,不能适应生活垃圾的迅猛增长。如果所有垃圾都进行填埋,不出50年,整个武汉城区将埋入2米深的垃圾山下。

垃圾处理能力的滞后,加上垃圾清扫收集工作不到位,导致全市环境卫生严重滑坡,城中村、集贸市场周边、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暴露垃圾成堆,周边居民意见很大。

2.资源浪费严重

随着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年平均增长率8%—10%的速度增长,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生活垃圾激增造成垃圾填埋场库容不足的问题更加严峻,“垃圾围城”现象更加普遍,垃圾污染环境更加突出。当前,治理垃圾污染成为城乡居民主要的民生诉求。生活垃圾作为“城市矿产”,蕴含丰富的再生资源,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既可化解污染问题,又可实现变废为宝。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湖南作为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当把垃圾资源化作为重要的民生议题、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优先加以发展,从而彻底解决垃圾污染问题,推动城镇可持续发展,壮大循环经济,改善生态环境。 近年来,武汉加大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县以上城镇基本实现了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但处理工艺落后的矛盾比较突出,以填埋为主的工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生活垃圾直接卫生填埋,由于每天所产生的垃圾量大,要消耗填埋场的容量。当库容填满后,就会需要更多的土地资源来建设新的填埋场。二是存在二次污染问题。垃圾集中堆放容易导致易腐烂变质的部分、有毒有害的部分产生污染物,即使铺设防渗层和排气管,问题也难以避免,对周围的土壤、空气、地下水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三是垃圾的再生资源未得到利用。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占总量的60%,无机物约占40%,其中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生活垃圾因其成分特点,资源化利用价值高,填埋造成资源浪费。四是群众反对意见强烈。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对卫生健康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长久以来垃圾填埋场带来的消极印象难以去除,周围居民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强烈,致使许多地方填埋场难以正常运行,新填埋场建设难以落地。

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焚烧处理技术已非常成熟,由于资源化利用水平高,可减量70%以上,且二次污染小,焚烧技术已成为目前国外垃圾处理的主导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成为发达国家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从日本三菱重工引进炉排炉技术在深圳建成了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随后在全国相继建成多个焚烧发电厂,其中常德市建成一座;全国已开展水泥窑协同(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试点,其中株洲县建成一座,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把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协同处理作为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下达了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任务和目标,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扶持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中补贴垃圾焚烧运行,并免除相关企业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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