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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伪之后,人们便提出新的命题和解释。因此,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有人在进行研究和批判时不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约束,经常提出一些绝对性结论,使学术研究走向片面和偏执。例如,有学者指出:以经济学“市场失灵论”和政府干预理论为出发点所建构的“需要干预说”,完全违背了现代法治思想和宪政理论,以此理论为基础去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定只能是死路一条,“需要干预说”完全是对政府角色的理想化定位及对政府功能的错位理解,除了会给计划经济思想和集权专断思维制造借尸还魂的理论依据外,对于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毫无益处的。在这一段结论性的断言中,两处使用了“完全”的概念,一处使用“只能”的概念,一处使用“死路一条”,一处使用“毫无益处”。我们暂且不评论这段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仅就学术研究的方法和立场而言,这样绝对性的结论不像是科学研究的结论,倒有些像是中国文革时期大批判的话语。
4.用较为狭窄和孤立的局部知识观解释理论化的问题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知识高度开放与综合,学科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知识的综合性与交叉性越来越强,不同阅读方法的同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学科分析方法逐渐流行起来。多学科的发展趋势已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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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理论创新及知识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确地应用跟其他领域的类比,以及从其他研究领域吸取的隐喻。胡塞尔认为,任何一门规范学科以及任何一门实践学科都建立在一门或几门理论学科的基础上。贝尔特认为,20世纪社会理论中最有意义的创新都借用了从其他学科中得来的见解。除了规则分析技术之外,法学知识是向公众高度开放的,大部分知识都是与其他学科共享的,或是从其他学科引进的。作为法学知识的一部分,经济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理论的吸纳。例如,经济学中成本效率理论、产权理论、竞争理论等,都已经为法学理论所吸收。这反映出经济学的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差异性正在缩小,二者的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在这种知识日益交融的结构中,需要采用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和开放的知识观认识和理解经济法问题。然而,有人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时指出,“需要干预说”的幼稚之处在于没有从理论上去深入思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理依据与社会制度设计,而是盲目跟风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这样的结论,不论是法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大都不会赞成。概观国内外的学术研究,“需要国家干预论”不仅仅是经济学的理论,而且是政治学、哲学、法学及社会学等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理论问题,用“需要国家干预论”解释经济法现象怎么就变成了盲目跟风经济学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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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缺乏逻辑检验和论证的严密性
逻辑是思维的基本工具,不能正确地使用逻辑,理论与观点都缺乏说服力。验证是检查的手段,不能用恰当的方法验证,是不可靠的理论与观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出,一个严谨的研究者不能毫无准备地使用语言,必须对所运用的术语进行定义。我们发现,有些批判经济法的论文虽是慷慨激昂,却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例如,有人认为,如果经济法学为政府干预经济摇旗呐喊的话,经济法只能沦为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意志任性和偏私的产物,只能为政府机关以法律为工具和名义随意干预经济提供理论支持。在这里,一个简单的逻辑是:经济法学主张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只能沦为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任意性和偏私的产物,二者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20余年中,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贯彻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理念,基本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没有沦为政府机关和官员任意和偏私的产物。如果我们在研究经济法时犯这样的逻辑性错误,实在说不过去。
6.在理论研究受挫后产生去理论化情绪
有的经济法学者在理论研究受挫后认为,经济法学应当专注于对制度的研究,而不应当过多地研究理论,经济法学研究走向哲学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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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误区。这种去理论化的做法表现出两种倾向:一是将理论与技术混淆,用技术性原理判断理论性问题;二是专注于微观性的技术研究,忽视对经济社会问题理论化的思考及论证。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不可能没有理论的支持,美国学者帕森斯认为,知识的科学意义在于其与理论体系有关。如果知识与理论体系没有关系,则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论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还是在社会科学中,研究活动本身的价值主要来自于对客观存在认识的论证。理论作为对认识的论证,本身是一种认识并在其可能性方面依赖于某些纯粹概念性地建立在认识之中以及建立在认识和认识主体的关系之中的条件。哲学知识被称为认知的学问、实践的学问及创造的学问。对价值的理解,对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事实的解释,都需要进行哲学上的批判与反思。除了诸如艺术一类的纯粹人文的知识外,如果不研究方法论等哲学性问题,难以深入地认识经济法自身的问题。因此,只提出观点而没有恰当的理论化论证,只注重对制度性问题的研究而不重视对理论性问题的研究,恰恰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难以深入的表现。当然,在研究的进路上,可能有人选择从制度到理论或从理论到制度的路子,也有人选择理论与制度研究同时展开的路子。不管采用哪个路子,去理论化的研究表现出对法律技术的过度迷恋,而不关注对社会深层次问题的理论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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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人在批判经济法理论时经常犯一些常识性错误。例如,有人主张,用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作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对此并不具有防范功能,更不具备治理功效,只能通过经济手段而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在有关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知识中,尤其在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中,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常识性错误。
三、缺少科学方法和论证的后果:难以维持真正的学术品格 费耶阿本德认为,思想和手段需要被用来分析复杂的事实。以方法和论证为核心的理论就是被用来解释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因此,在科学研究中,方法和论证的功能在于为思考和和行动提供基本的约束,使其不会成为任意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缺乏方法和论证的后果是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逐渐走向主观性的任意解释,丧失其理论的深刻性和解释力,最终会丧失其应有的理论功能和学术品格。具体讲,缺乏方法与论证对于经济法学而言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丧失科学的追求和立场
学术的本质意义是科学与知识,作为学术研究,学术思想的探索有其相对独立性的品格。这个独立品格的核心是:学术研究包括批判都必须具有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客观存在及事实的客观性。如果否认了这一基本的科学信念,经济法事实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