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6)

2019-09-0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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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范的研究方法深入地观察、归纳、推演、验证我们所提出的观点与看法,而不能情绪化地下结论。因此,这需要我们在研究任何一个问题并提出一个结论时,不论是否批判他人的观点,都必须明确自己的理论假定、理论框架、理论分析工具和特定的范畴,而不是空泛地下空洞的结论。加达默尔说得好:解释当然必须从某处开始,但它却不能从任意的地方开始。第四,耐心地训练自己的理论素养,包括逻辑的思维能力、严密分析的技术、仔细验证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等。

科学倾向于统一信念和方法,因此,回到方法与论证上来要求回到大体一致的方法与方法论上来。这种对于共同方法和论证的需要来自科学对事物普遍性解释的追求。自波普尔提出证伪主义理论之后,历史主义的影响得到进一步的扩张,科学哲学逐渐认识到人的主观因素对科学的影响及理性的局限,开始强调认识的相对性。这种非理性主义在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的多元主义方法论中得到体现。但事实上,历史主义并不反对方法,而是主张历史上不同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合法性,并进而反对任何普遍有效的方法。由于对法学上的结论进行证伪或证实都不容易,任何一种观点或研究范式都不可能是终极的真理,因此,经济法学研究范式自身也具有相对性,因而必然走向多元化。范式的多元化虽然对于扩展经济法的知识以及推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范式的论争也可能成为理解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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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而且任何单一的范式只能在考察社会现实后获得部分认识,从不同的前提假定出发并具有不同取向的范式所形成的理论对同一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论体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马赫、迪尔凯姆等一批著名理论家虽然都偏爱方法论多元主义,但都认为个人偏好不能成为“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对事物普遍性的原理解释是工业文明生长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的实用理性哲学恰恰缺乏这样的科学素养与传统,成为影响中国工业文明发展的因素之一。在研究中国社会问题时不应当忽视这一文化与历史上的差异及约束。由于范式的概念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科学探索的前提,为了全面和准确地把握完整的经济法现象,必须将各种范式的理论要素统一在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框架中,对包含于经济法现象中的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价值与事实、规则与目标等矛盾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和说明特定实践模式中的经济法规律。共同范式的功能通常由依赖一定共识的主流范式承担。如果主流范式获得确认,便可以为研究提供基本的参考视角、框架与方法,研究范式就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确立主流范式要求经济法学术共同体必须遵从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必须遵守范式的约束,将范式的约束作为理论研究的基本规则与标准,不能任意选择并使用研究范式,以便排除研究的任意性,从而维护理论的相对一致性;第二,在共同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最基本的研究范式,学术共同体根据基本范式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在主流研究范式形成后,理论研究仍可使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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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式,但主流的范式引导着理论研究的基本走向,把握着理论发展的态势,维持着理论的一致性、确定性和整体性。

形成自有的主流范式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和科学的一个过程,需要经济法共同体通过不断加强科学认识论与科学方法论的训练来实现。这个训练应当从经济法学的教学开始。经济法的教学无非是用一个适当的或基于学科的参考框架来武装学生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一个恰当阅读经济法的参考框架和学术立场。因此,大学里开设的经济法学课程除了传授知识外,必须承担起训练学生运用科学方法认识和论证问题的能力。换言之,传授经济法学知识的学者与教师有责任培养学生最基本的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素养,为他们提供认识和和经济法大体一致的视角、框架和语言体系。通过这样的学术训练,经济法学的共同传统就会逐渐形成。当我们能够正确地阅读经济法的种种文献并可以有效地进行交流时,就已经形成了主流范式。 由于经济现象具有复杂性与客观性,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在寻求体制上的自治与理论上的科学性时,应力求采用客观性方法构建自身的理论体系,并提高自身的理论构建能力。科学主义的方法论以实证主义为核心,其意识形态的旨趣集中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系,这样的理论不足以处理个体社会世界的反省特征,因此受到许多人尤其后现代主义学者的严厉批判,尼采甚至认为科学是一种偏见。但中国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一直侧重于人文主义的价值评判,以主观性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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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论为基础,对科学方法与方法论的研究和运用明显不足,因此,在一个时期内,强调科学方法论的素养和训练,并且运用科学方法和方法论解释经济法现象,将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走向。这当然并不表明人文主义的价值判断及其方法不再重要。由于社会科学研究中变量的不确定性,很难得出完全准确的结论,而且经济法学研究最终离不开人文主义精神的影响。德国社会学家狄尔泰认为,社会历史事件是独特的,不存在普遍的历史规律。迪尔凯姆也认为,在解释各种社会因素的原因时,不应该完全忽略社会生活的价值点。因此,虽然科学的方法对经济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强调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重要性的同时,还必须适当考虑人文学科的主观方法,并与人文主义(某种程度上包括批判主义)适当结合。

方法和论证都是理论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回到方法与论证上来必须更注重学术研究的理论化程度。这种对学术研究的要求与科学认识的变革是一致的,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即信息时代的到来。丹尼尔?贝尔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指出,原来由产业占中轴地位的社会将转向由“理论知识”占据中轴地位。在“理论知识”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探讨以价值、规则和事实为基本要素的制度问题,并不排斥理论化的研究,反而需要借助理论化的思考与论证加深对制度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制度本身的研究而没有理论的支持,难以深刻地解释社会经济现象和规律。另一方面,理论化的研究包括大量的理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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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技术和工具,为实践活动提供了技术与工具支持。因此,不管选择怎样的研究路径,轻视理论研究可能使经济法学丧失其应有的学术生命力。这也正回答了许多人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疑问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是否过剩了?我们的回答是:从科学方法和论证的角度讲,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而言,缺乏科学方法和论证的理论研究的确过剩了,但真正具有科学性且论证深入的理论研究却相当缺乏。 注释:

[1]R.K.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林聚任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2]孙关宏:《〈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序言》,载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3]陈郁:《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译者的话》,载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欧阳康:《哲学研究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4]郑福祥、洪伟:《科学的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2-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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