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相对主义本是为了克服实证主义的缺陷而产生的,但当其世俗化后往往走向任意的主观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来说已经开始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相对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开始扩张的同时,中国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变革,意识形态的限制逐步减少,知识观和真理观走向多元化,认识的客观性及知识检验的标准逐步模糊。这种变化固然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发展和进步,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思潮已对国人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科学领域,相对主义的价值观与知识观已经逐步渗透进来,其重要表现就是学术研究放弃了知识的客观性理念和客观性检验标准,更多地依赖于主观的理解与体验获得认识,而不是依赖科学方法与论证。例如,意义是法学研究中探讨最多的问题之一,在哲学家眼中,意义并不像观念那样是主观的,但许多人在研究经济法时却将其视为完全主观的现象对待。
由于经济法学知识的开放性,视角的多元化,只有在比较全面了解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相关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反复进行科学的论证,才能找到相对比较恰当的视角和途径,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或结论。这要求研究者必须阅读更多的文献,总结大量的事实经验,成为研究经济法比研究其他部门法更艰难的原因之一,成为一直困惑经济法学发展的烦恼。对于大多数研究经济法的人而言,掌握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因此,经济法学知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体系的高度开放性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似乎任何人可以从任何角度用任何理论和知识开展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养成了一些经济法研究者任意研究的习惯;二是因为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开放性,学术共同体要在经济法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就更加困难。
除了科学认识论的原因外,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科学方法论的约束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客观方法为主的方法论思想,走以科学研究为主线的路子。但从已有的经济法文献来看,经济法学总体上仍然沿用了法学传统的主观性方法论思想,主观解释成为最主要的理论方法。由于依赖传统的法学解释方法所形成的理论偏于主观,知识的个体性太强,无法满足经济法学发展的需要,许多经济法学者不断尝试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但限于经济法学发展的时间较短,尚未形成自身的方法论思想,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存在以下方法论问题:第一,经济法学共同体的学术背景比较多元化,不同学术背景的人使用不同的方法;第二,经济法学科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体系,没有提炼出被广泛接受的主流范式;第三,在经济法教学中,大多数教师不注重方法论的讲授,或讲授的方法论各式各样,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法理论和批判的随意性。
在方法论框架内,缺乏研究范式的约束是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重要原因。从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观看,范式概念揭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示了观察、经验和解释对于范式的依赖性和相对性,并发挥着以下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是决定问题的提出;二是影响研究目标的确定;三是决定资料与事实的搜集与整理;四是提供研究成果的评价。从理论意义上看,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一定范式约束的基础上,缺少主流范式的约束,很难形成一个学科所应当包容的共同理论,因此,范式对于理论的意义首先在于其认识论上的意义。在科学研究中,范式的统一性与支配性决定着具有某种传统的科学家看待和探讨世界的方式,决定着他们眼中的合理问题、可靠的证据和可接受的解答等。缺乏主流范式的约束往往导致对话机制的混乱,从而增加了学术对话的难度,使人们对经济法理论自身的确定性和实践性产生疑问。因此,不论理论范式的独特性如何,经济法必须详细和系统地总结出自己的范式,明确自有研究范式的具体要求与约束。但事实上,中国经济法学界目前仍未完成这一任务。基本范式约束的不足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过于任意的根本原因之一。
五、回归科学的方法和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对科学方法的合理性进行长期争论之后,新历史主义学派实现了科学的合理性与历史性的恰当结合,认为科学合理性之所系的方法并不外在于理论,而是从理论中得来,并随着理论的变化而变化。新历史主义学派的做法为经济法学构建自己的方法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国内的苏力先生将中国法学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学三个阶段,为我们认识中国经济法学的类属和走向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中国法学的现有条件下,经济法学的知识类型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整体上不应属于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的范畴,而应归入社科法学的领域,应当走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子。因此,经济法学在努力确立本体论的同时,应当努力吸纳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回到科学方法和论证上来,是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个大方向下,对理论方法和论证的追求可以使经济法学脱离任意研究和批判的歧途,回到以客观性研究为核心的科学研究上来,走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混杂状态,改变注重制度静态研究而提不出理论模式的缺陷,构建以方法和论证为基础的富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否则,经济法学很难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理论研究和批判可能成为任意的主观解释性活动。
回到科学方法与论证上来,首先必须回到理性主义的框架内解释经济法现象。自17世纪开始,理性一直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依靠逻辑与数学的方法寻找适用于自然界的普遍法则,并形成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当人们将理性的理念与方法用于社会现象与历史现象的研究时,便开始了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因此,理性主义成为近代以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理性分析与实证的方法成为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理性主义是指用理性的方法去解释宇宙间的现象、用理性的方法去分析各种问题,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用理性的方法去管制个人和社会的生活的各种活动。”由此,理性主义演变为一种方法论范畴的知识。从理论发展的形态看,以方法、论证为内容的形式理性逐渐成为理论建构的主角。因此,马克斯?韦伯进一步指出,西方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实际上成为技术与程序的合理性。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又译杜尔克姆或涂尔干)申明自己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动中去。理性机制化的结果是产生出科学的世界观,并成为决定理性社会命运的力量。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认为专注于事实的现代自然科学方法是探求真理的唯一方法,尤其自波普尔与库恩之后,科学理论极大地适用于法律推理研究。经济法学的科学性、实践性,根本上都取决于其理论方法与论证的科学性。因此,如何用恰当的方法提高理论的论证性,并提出建设性的行动方案,是中国经济法学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界应当承担的学术责任。 回到方法与论证上来,必须坚持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第一,具有求真务实的精神,承认相对客观的检验标准的存在;第二,坚持科学的知识观,承认经济事实与经济法知识的客观性,树立重在论证的学术立场,不能将经济法学的研究看作是一种靠任意理解和个人体验就可以得出恰当结论的活动,因此不应随意否定一个结论,也不应随意批判一个结论,而应专注于论证和解释客观存在的各种经济法现象,洗掉学术研究的浮躁和狂妄;第三,坚持客观主义的方法论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