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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为一种完全主观的现象,学术研究难免会走向以唯心主义为指导的主观解释,不再具有科学的意义和功能,从而丧失应有的判断能力。在批判费耶阿本德的相对主义时,夏佩尔指出,费耶阿本德在试图确保建立理论的自由时,使理论的构建活动过分自由化,在使观察陈述丧失任何意义时,也使他们丧失了判断理论的能力。在偏离科学立场后,对经济法制度(包括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任意的理解和观念都被视为是合理的。这种相对主义的学术立场和理论观念会加剧中国改革发展中的价值冲突,导致利益关系价值结构的失衡,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走向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反面,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从更广阔的社会视野考察,20世纪中后期,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相对主义思潮实际上就是为其在国际上推行霸权提供理论依据。国内近年来关于改革自身的大讨论也进一步证明:理论与批判都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和立场,保持应有的学术品格,否则,理论与批判就可能成为一种情绪的发泄。 2.丧失理论的深刻性
理论的深刻性在于能够不断地揭示客观存在的规律,追求对事物普遍性的解释,为我们的行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术研究活动的展开与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恰当性,研究与结果的客观性和说服力是由论证所支持的。因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后果之一是提出的学术观点缺乏具有时空意义的现实性与实践性,成为没有真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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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与空话,不再具有理论与学术的真理性,更谈不上创新性,甚至可能走向怀疑论或诡辩论。换言之,在缺少方法和论证约束的条件下提出的观点,常常成为没有实际主体间性价值判断的说教,从而难以表达客观的内容。另一方面,虽然制度与技术对于经济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经济法学仅仅研究制度本身的问题,或沉迷于技术性的细节,而没有深度的理论思考与论证,就会蜕化为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中心的制度性技术,丧失了判断、评价和选择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方向的功能。
3.丧失检验的标准
虽然作为经济法学核心问题的价值和事实都具有相对性,实践效果总是依赖于具体情境,但这并不是说对其没有评价标准,相对之中也有确定的一面。评价和验证本身同样是由恰当的方法和论证所维持的,如果缺乏科学方法与论证的支持,认识及其结果不再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研究的结论成为一种任意的主观理解或体验,这导致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完全建立在一种不可靠的心理活动基础上,脱离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这种风气有可能将经济法学研究引向远离科学的歧途,助长不严谨的学术浮躁之风。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中,不断任意地否定现有的结论,任意地提出标新立异的观点,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的常态,最终削弱经济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可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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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识越来越少以及对话越来越困难
共识的程度被视为判别社会科学的科学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即共识越少,离科学越远,共识程度越高,离科学越近。尤其对于经济法学而言,迄今为止不过百余年的历史,其知识积累相对薄弱,有限的共识更是珍贵。从有益的建设性立场出发,学术共同体应当特别珍惜这些有限的积累,而不能任意地去消解它。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的理论与观点不能被批判,问题是:批判与消解必须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在科学方法与论证下展开,而不是任意的。那些缺乏方法和论证的主观任意性的批判与消解,可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破坏,对于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总的来弊大于利。
除上述负面影响外,任意批判和消解还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第一,对不太了解经济法的公众而言,难免使他们对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产生误解,丧失支持国家和政府推动经济改革的热情。尤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正处于解决深层次矛盾的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人们在反思传统经济体制的同时,存在着一种矫枉过正的情绪,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都归责于国家和政府,甚至有人走向彻底否定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立场。国家和政府干预权力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可能会因政府与公众间的矛盾而出现一定的危机,反过来影响经济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讲,如果社会利益的各方关于改革的目标、路径与结果的认识分歧过大,必然提高改革的成本并加大改革的风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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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否定“需要国家干预论”却又不能给出科学的论证,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极为有害的。第二,耗散经济法学共同体有限的研究资源和精力。一些缺乏论证的观点提出后,为了澄清基本的认识,经济法学共同体有责任对其进行讨论,并向公众阐述对这些观点的理解和评价。由于专业化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向公众做这样的解释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从而增加了研究的成本,消耗与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所以,被迫向公众解释一些缺乏论证的观点,成为阻碍经济法学发展的一个障碍。第三,在缺乏科学方法和论证的前提下提出学术观点的事例逐渐增多之后,对于初涉经济法学的人可能会产生学术作风与修养上的负面影响;第四,因为缺乏科学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因此失去理论的价值和贡献,丧失其赖以生存的学术生命力,成为没有理论解释力的理论,或退化为规则技术性的知识体系。 四、缺少科学方法和论证的根源:脱离了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
学术不仅包含了学术理念、学术伦理价值和学术文化建构,还包括了认识论与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作为学术的一部分,方法与论证缺失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误入任意理解与解释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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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为今天的社会所认识,我们生活在一个以知识生产为特征的社会。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尼迪?阿罗认为,法律规范代表为实现给定目的所必须手段的知识。认识论从三个方面影响着人们对知识的态度以及获得知识的行动:一是回答了知识的存在性问题,即知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二是回答了知识的来源问题,即知识来自于客观的世界还是来自主观的认同;三是回答了知识的检验标准,即知识能否被客观地验证。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即科学主义的认识论与相对主义的认识论。由于科学知识常常扮演着建设性的角色,如政治科学帮助建构了现代国家,经济学推动了工业社会的建设,法律科学支持了现代法治的建设。因此,在19世纪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以科学主义为基础的知识论占据着社会科学的主导地位,科学所崇尚的客观性、普遍性、确定性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标准。在这些标准约束下,科学的方法和论证成为科学研究有效性的基本保障。20世纪中期以后,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普遍性和确定性受到人们的质疑,社会科学不得不接受确定性丧失的现实,不确定性成为科学的认识论条件。以怀疑和主观立场为特色的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开始大行其道,认为:第一,社会现实是被建构出来的,而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第二,理解和解释是获得知识的途径;第三,社会因素会影响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第四,科学和技术知识不是已有知识的理性的延伸,而是不同社会文化、历史过程的偶然产物,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接受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