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橡胶板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值;现状监测大气H2S未检出。故此,本次技改搬迁项目在园区内部实施搬迁,虽然排放恶臭气体,但排放量小,且采取了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并未造成恶臭污染,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项目。
在6.1章节中废气收集处置章节中:①在密炼机排气口设置密闭集气罩,预计捕集率可达99%以上;在出料口设置侧吸式集气罩,预计捕集率可达90%;②硫化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并设塑料门帘加强废气的收集效率,预计捕集率可达90%。③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量为0.07t/a,无组织排放量为0.03 t/a,最大排放速率0.006kg/h,远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0.33 kg/h的标准要求。
在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章节中:①有组织污染源及面源正常工况及非正常工况下预测表明H2S的最大落地浓度0.000548mg/m3,②无组织的排放废气四周厂界浓度预测结果中北厂界H2S无组织浓度最大,为0.0006456mg/m3,③废气排放对敏感点影响分析表明: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出现距离在196-300m之间,距离项目1000m内敏感点,各污染环节H2S叠加落地浓度最大为0.000743 mg/m3)。以上污染源中H2S的最大落地浓度、厂界无组织最大浓度、周边敏感点处最大落地浓度均远低于0.01 mg/m3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同时低于H2S嗅阈值(臭味的最低嗅知浓度)0.00075 mg/m3。
(3)本项目产品为特种橡胶板,具有较好的防水、减震、密封、耐高低温性能,是优良的密封、减震、吸声、阻燃材料,产品出口欧洲,广泛用于各类机械、电子产品的密封、减震和防水,无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的三类工业和含难降解污染物的项目。
2、 与园区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花山路18号,根据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园区用地规划。
3、 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可以依托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区域已纳入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范围。项目废水可依托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可满足本项目建设需求。
4、 与园区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园区禁止进区项目,且拟配套建设的各项环保设施完善,与园区环境管理要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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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5.3.1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与江苏省生态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固城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高淳固城湖水资源自然保护区、固城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漆桥河清水通道维护区,具体详见后表2.5.2-1。本项目拟建地不在上述生态保护目标的生态红线区域内,项目采取各类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经预测分析,项目建设不会导致评价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下降,故项目建设不违反《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 1.5.3.2
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境现状监测结果,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的现状环境质量均较好,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良好,正常生产情况下,项目对评价区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废水接管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2标准后排入官溪河;拟建项目废水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不会改变周边水环境功能。 1.5.3.3
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
拟建项目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内,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自来水,本次技改搬迁新鲜水使用量约 15250t/a,当地自来水厂能够满足拟建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拟建项目新增用电负荷约为100kVA,园区电网能够满足拟建项目需求;拟建项目新增天然气消耗量约 66万Nm3/a,园区天然气供应管线能够满足拟建项目需求。可见,拟建项目用水、用电、天然气需求量均在园区供应能力范围内,不突破区域资源上线。 1.5.3.4
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橡胶制品行业尚未发布行业准入要求,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主要依据区域环评及其批复的区域环境管理及准入要求分析。
根据《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开发区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制度,①优先发展的产业:a.电力、煤气、给水、排水、交通等公共基础工业;b.低污染深加工型产品和三废易于治理的产业。 ②控制和限制发展的产业:a.有一定污染的,但经过治理后可以达到环境要求的建设项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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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污染型,但对开发区发展起关键作用,污染经过成熟的工艺技术治理后能达到开发区“三废”排放标准的项目。③禁止发展的产业:a.国际上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明令淘汰项目;b.生产方式落后、高能耗、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资源项目;c.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又无治理技术或难以治理的项目,如剧毒、放射性物质的生产、储运项目。有持久性污染和重金属等产生的项目等;d.严禁引进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产业定为以机械电子、新材料、服装玩具、绿色食品等为主导产业,吸纳相关配套产业”;“开发区入区项目不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版)》(2013 年修正)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版)中禁止及限制类型行业”。
同时根据1.5.2章节与高淳经济开发区相符性分析中,本项目满足园区产业定位、用地规划,可以依托区域环保基础设施。
综上,本项目满足高淳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基本要求”,且不在其“产业负面清单”规定的范围内。 1.5.4
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相符性分析
(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的相符性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所规定的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 607号),高淳经济开发区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后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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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管网;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有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冷却水弃水直接接管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为橡胶制品生产企业,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限制的生产项目,项目将按照要求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加强生产监管,避免水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中相关规定。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正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71号)》的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正版)》,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正版)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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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有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经城市污水管网排入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冷却水弃水直接接管;本项目对可能发生废水泄漏的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和重点监管,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厂区污水和雨水排口均设置截止阀门,将初期雨水以及消防尾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理,最终排入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避免其排除厂外,造成对周围地表水的污染以及通过污染土壤、地下水等间接污染周围地表水体。故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太湖及太湖流域水系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 修正版)》的相关要求。 1.5.5
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号文)以及《江苏省“两
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 号)相符性分析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 47 号),以及《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 号),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后,排入高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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