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橡胶板搬迁技改项目 - 图文(4)

2019-09-02 00:08

南京固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橡胶板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处理后的达标尾水排入官溪河进入长江,水不流入太湖流域,不会对太湖及相关水体造成污染和不利影响。

本项目为橡胶制品生产项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置,符合“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的 VOCS 治理原则;本项目不涉及应治理的“环境隐患”,符合其“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1.5.6

与苏环办[2014]128号文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中(四)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的管理要求分析如下:

1、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橡胶制品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硫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上抽热风方式集气。

(3)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

(4)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

本项目使用物料中无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密炼机在出气口采用密闭集气罩、出料口采用侧吸式集气罩,出料口设有循环冷却水;压延废气经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鼓式硫化废气经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集气罩下方设塑料帘,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平板硫化机在两侧设集气罩,设塑料门帘,加强废气的收集效率。本项目密炼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与压延废气一并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硫化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经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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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与《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 号的符合性

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 号)文件要求:

(1)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选址符合《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高淳经济开发区规划以及《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要求;

(2)拟建项目属于橡胶制品,不属于文件“行业准入”中禁止新(扩)建的相关行业,因此,拟建项目建设符合文件中相关行业准入要求;

(3)拟建项目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内,不属于文件“区域准入”中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相关区域,拟建项目为橡胶制品行业,不排放含氮磷的生产废水。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文件中相关区域准入要求。

综上,本项目位于高淳经济开发区,项目的建设符合高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中所限制和禁止的项目,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

1.6 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

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保证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应急预案,项目的环境风险可接受。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结果表明公众对项目建设表示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时,本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中还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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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

2.1

2.1.1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1日发布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17.6.27修订通过,2018.01.0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发布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通过,2012年7月1日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2013年修改(国发[2013]21号令);

(11)《“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2012.5.23; (13)《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2012.5.23;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6)《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17)《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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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5号,2015年7月2日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2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

(2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4)《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43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

(25)《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26)《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45号令,2017年7月28日实施;

(2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2018年1月10日实施; (28)《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 (29)《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国务院令 607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1.2

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2004年12月17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2018年3月28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2018年3月28日;

(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2018年3月28日;

(5)《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3.3; (6)《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1998.6; (7)《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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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1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文件);

(11)《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 (12)《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 (1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1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

(15)《关于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苏环办[2014]104号);

(16)《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苏环规[2016]1号文,2016年11月28日;

(1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准入审核的通知》(苏环办〔2014〕148号);

(18)《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文);

(19)《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6]154号);

(20)《关于进一步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苏环办[2014]294号);

(21)《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6]185号; (2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文);

(23)《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 (2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71号,2018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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