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方主体签字齐全)(原件)。 11、开、竣工报告(原件)。
12、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13、经核定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核定单(若有时)(原件)。 14、施工日志。 15、监理日志。
16、经发包人(经办部门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经办部门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及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涉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必须逐条、逐项审核并签定详细意见。
17、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原件)。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及份数:在竣工验收后28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冊(未装订成册的,不办理竣工结算,其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电子文档2套,并完成城建档案馆的竣工资料备案工作
18.2、 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充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18.3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6份。
⑵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⑶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⑷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8.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20、保险
保险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保险,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7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1.7.①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②、由于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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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和行政责任。
③、若承包人因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要求做好,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的,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主管部门对发包人处罚金额的双倍违约金。
④、由于承包人原因不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承包
人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2.1.7.2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发包人支付。无论是否支付承包人不得停工或拖延工期。
25、补充条款:
25.1、如果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5.2中标人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应同时向发包人交纳中标价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承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南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南充市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退还。
25.3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的保修金将不予支付。
25.4中标单位有配合各管线埋设单位及项目其他标段施工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配合费用不再另行计价。
25.5按照业主和相关部门拟定的交通管制方案及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交通组织,并用彩钢板规范现场围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每次产值计核中单独报批,不按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措施的,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25.6发包人有变更工程、增减项目与工程量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变更指令实施相关项目工程的施工。
25.7发包人对中标人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25.8弃土场问题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场地与运距等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5.9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当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2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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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投标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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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保证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年限 ,屋面、外墙面、厨卫间及有防水的其他房间的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给排水、装饰工程为 2 年;
6、其他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 7、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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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
本项目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元(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
五、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为期12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若无遗留问题,发包人30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标签定合同时另行协商。
本项目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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