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八条 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报价评审组认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50项的综合单价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报价评审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报价评审组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所有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人必须提出询问,并对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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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85%,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 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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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3.1复核和调整对象
仅对符合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的修正和调整。 3.1.3.2复核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否存在算术上的差错,修正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则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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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虽然一致,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数量级有明显错误而投标人不能提供正当的理由),应同时修改单价和合价;
(4)对招标文件的一般性错误(如打印错误等)予以修正。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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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文件不再重复。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增加
1.1.2.8 分包人:指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1.1.2.11 工程量清单:指按计价规范编制的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12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13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4.3 总工期 天 (工期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5天开始起算); 1.1.4.5 缺陷责任期:1年。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南充市的法规和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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