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为提高评标质量,集中时间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严格详细评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十九条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评标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评标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第3.1.3项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2)按“2.2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
(3)经投标人签字接受的算术修正价格(以下简称修正价)加(减)按第2.2款折算的价格计算出评标价,评标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一览表;
(4)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以上的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5)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排序,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符合”,不满足强制性标准的为“不符合”,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不再评审该投标文件,直到评审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1中确定的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止(所有投标都不满足,应否决所有投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的,评标委员会只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出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不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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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签字、盖章 副本份数 装订 编页码和小签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项目经理 其他要求 投标要求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与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成本 最高限价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组 织设计 和项目 2.1.4 管理机 构评审 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屋建筑、电梯安装、监理标段除外)一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 款规定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监理标段除外)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的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款规定进行认定 投标报价(修正价)不得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项规定的最高限价 以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及主导工程内容的技术措施是否明确、详尽、合理作为依据 以关键及重要部位控制措施是否明确、详尽、质量管理体系可行作为依据 以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可靠,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周全可行作为依据 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是否得力可行作为依据 以工期是否满足要求,工程进度与工期安排是否衔接对应,保证工期的措施是否得力作为依据 - 26 -
2.1.1 2.1.2 2.1.3 以劳动力安排计划表的主要人员是否附证件及合同用款估算计资源配备计划 划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进度安排相适应,保证计划执行的措施是否得力作为依据 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满足要求技术负责人 作为依据 以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合理作为其他主要人员 依据 以主要设备有来源证明材料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施工设备 全、合理作为依据 以配备专职测量人员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合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理作为依据 备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通过2.1.1~2.1.3条评审的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部分内容进行评审,评出“可行”、“不可行”的结论。对该部分内容“可行”、“不可行”有分歧的,以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意见作为结论意见。对同一技术部分内容“可行”、“不可行”的意见均未达到三分之二时,应对该部分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再次表决。其“可行”、“不可行”的意见仍未达到三分之二时,按“不可行”作为结论。结论为“可行”的投标文件通过该条评审。 量化因数 单价遗漏 2.2 详细评低于成本报价 审标准 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 量化标准 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0.18 参见评标办法1.3 参见评标办法1.1 参见评标办法1.2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即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做、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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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1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没有造价人员逐页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1.2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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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
(二):
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100% 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1.3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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