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如有时)),并通过承包人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退还 。
4.3 分包 4.3.4 不允许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按川建发(2006)30号文、川府发[2007]14号文有关规定: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等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人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后才能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至合同标的主要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附拟派往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且具备压证(原件)施工条件。否则,中标人因此不能签订施工合同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6、本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为中标后实际派驻本工程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结束后,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将不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因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余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设备表中提供的施工设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质检抽检频率以及监理人指示,会同甲方代表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投标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5.1.5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5.1.6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5.1.7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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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质量责任。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监理工程师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7天之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安全施工按南充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按南充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施工图结合现场条件编制。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图纸会审后4个日历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以上文件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会议纪要、补遗书)(若有时)、施工合同进行认真审核。
11、开工和竣工
11.5、 拖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均按工程总造价每天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支付尾款时直接扣除。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工程质量
13.1.4投标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要求。 13.1.5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15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
13.1.6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建管单位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但大宗、贵重材料必须报请发包人签字认可。
13.1.7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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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变更程序
15.3.2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签字程序如下:
任何变更须经承包人、监理及业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实施变更,涉及的相关费用需由承包人、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业主代表及工程部负责人、合同审计部造价工程师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15.3.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程序:
(1)需由承包人、现场监理签字盖章、业主代表及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措施涉及费用的部分必须单独办理签证,并在方案审批申请书中书面提出。
15.3.4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
(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单位应有但不限于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方应保留原件。 15.4变更估价的原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及结算办法执行。 16.价格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实际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实际工程量为准。 16.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A、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砂石、苗木等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与工程投标截止日次月《南充建设》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相同材料价格相比涨(跌)幅在10%(含10%)以内以及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的价格波动;
B、投标人报价时不报或漏报的清单项目; C、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 D、除以上风险外的其他风险。 16.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投标截止次月《南充建设》公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钢材、水泥、商混、砂石、苗木等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公布价格的算术平均价计算)涨(跌)幅在10%(含10%)以上时,对超过部分材料价差按实调整,其他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B、政策性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以投标截止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变化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税金等发生变化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
C、工程量变化(指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时,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单价不变;
D、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清单项目,可以补充单价并调整价款。
16.3、当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发生变更后(含增加的附属工程),综合单价(含措施项目清单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该单价应符合《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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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则增列的第3.2.3条规定),按中标单位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没有适用的单价时(投标人不报或漏报的除外),可以补充综合单价,补充综合单价办法如下:补充单价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南充建设》发布的(《南充建设》中未发布的材料信息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市场价)的材料价格计算后的综合单价再下降15%后确定。
16.4其他费用调整办法:①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规定执行;②规费按中标人工程投标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结算;
16.5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
16.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以发包方书面审核认可的工程量为准。 17、计量与支付
17.1.6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7.1.6.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进度计划和报表;
17.1.6.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的质量问题;
17.1.6.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17.1.6.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17.1.6.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或在结算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
17.1.6.6工程竣工后40天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提供城建档案馆审核意见书;
17.1.6.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7.1.6.8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且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1.6.9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 17.3 、 进度款 按工程量进度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填制的已完工程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审查后20天内,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
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计算规则应与《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的计算规则一致,并且本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总说明中有特别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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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应以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
工程量的确认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建管单位和发包人的认定。 17.3.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核实产值及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完成工程量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位工程进度及应付金额。 (2)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承包人办理完相关开工等许可手续后,每次计量应支付的金额,业主按审核的已完工程项目量的 70% 予以支付。审计并备案完毕后90天内支付达到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截止后一月内结清剩余部分。 17.4 质量保修金
17.4.1质量保修金额:按审计结算价格的5%计。 17.4.2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一次退还给承包人。但是,如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扣发一定比例的质量保修金以抵得上遗留工程的费用,直到该遗留工程完成时才予发还。 17.5 竣工结算:
17.5.1、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7.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0天内应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经审计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17.5.3、承包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全套资料并分类装订成册
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若有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商务标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及补遗书、其它。
2、工程竣工结算书(承包人单位必须盖章、造价工程师必须签字并盖执业章)及电子文档。 3、全套竣工图(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施工、监理及发包人现场责任人签字完善)。 4、全套施工设计图。
5、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原件)。 6、全套工地例会纪要(连续编号)(原件)。 7、工程量计算书(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8、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图纸(原件)全套资料,连续编号。 9、施工现场变更签证(一个项目一个编号,整个项目统一编号)(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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