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普适于各类基金服务机构的一般条款,新法第108条要求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笔者认为,基金服务机构虽然往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而提供中介服务,但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对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信托义务,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虽是委托人,但真正的受益人是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以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最高执业准则,并始终保持对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感恩之心。“羊毛出在羊身上”。基金服务业的利润来源初看源于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委托,但细究起来,仍源于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对此,基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不察。 八、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立法遗憾与解释
电影是遗憾的艺术。立法也是遗憾的艺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此次修改仍然带有缺憾。例如,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我曾强烈建议立法机关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名为《投资基金法》,并大幅拓宽新法的调整外延。从募集形式看,新法既调整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也调整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看,新法既调整信托型基金,也调整公司型、合伙型和其他组织形态的基金;从投资目标看,新法既调整投向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也调整投向证券市场之外的目标公司的投资基金。调整外延的扩大也弘扬了包容、自治、创新的法治精神。 但由于遭到一定的反对,虽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得以顺利入法,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未能作为专章写入新法,致使PE行业的自治自律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保护、管理合伙人的诚信义务、PE的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希望立法机关在未来修法时力排众议,补缺漏洞。
新法附则中的第154条意味深长,颇值玩味:“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若从限缩解释角度理解“证券投资”,则未上市、但拟上市的公司股权似乎不是“证券”;若从扩张解释角度理解“证券投资”,则未上市、但拟上市的公司股权似乎也属于广义的“证券”范畴。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在于向拟上市的目标公司进行阶段性战略投资,并在公司上市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而获得利润,笔者认为,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新法第154条、进而适用该法,亦存在法律依据。
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治包括四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既然新法已经颁布,基金业和监管者面临的头等重要大事就是要掀起学习和研究新法的新高潮,并把新法的理念与制度入脑入心,切实在内心深处树立对法治的敬畏与信仰。缺乏对新法的敬畏与信仰,新法便不会有生命力。基金业和投资者需要敬畏和信仰新法,监管者和自律机构也需要敬畏与信仰新法,确保法治的阳光照耀到财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角落。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金融改革讲堂”第三期今开讲
2013-02-01 07:25:57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刘海丹浏览次数: 64字号:【 大 中 小 】 “温州金融改革讲堂”系列培训第三期——全市政府平台直接融资培训会议今天上午9点在温州金融改革广场二楼举行,会期半天。
第三期“金融改革讲堂”邀请国内知名机构的专家就政府平台直接融资工具如企业债、银行间定向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信托、金融租赁、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内容进行介绍、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金融办分管领导、市级及各县(市、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人。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温州市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还存在融资渠道
单一、向银行融资集中度高,融资平台规模偏小、比重偏低,短贷长用现象突出、融资运作不规范以及投资量明显不足等问题。本次培训目的是如何促进政府平台从单一的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混合型融资转变,通过新的融资工具,如发行债券、票据贴现、金融信托等方式,为重大建设项目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实现市委、市政府“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中心工作与整体部署,有效推动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我市出台新政策 鼓励民资管理公司做大
2013-02-04 07:30:37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刘海丹浏览次数: 82字号:【 大 中 小 】 记者从温州市金融办获悉,为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鼓励支持全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更好发展,实现2013年全市新增6家,总数达10家,各县(市、区)机构设立全覆盖的目标,为更多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市政府已通过并批复了《关于要求微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政策的请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关键性条款进行调整和突破,为我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壮大,拓宽了道路。
新政策内容包括引导温商回归参与设立,适当增加主发起人持股比例,适当拓宽投资范围,明确私募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范围等五个方面。
解读民资公司发展“新”政策
“首先一点即是开放条件引导温商回归参与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温州正全方位实施新的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市委市政府也积极鼓励在外温商抓住机遇,积极回乡创业。因此特在新政策里明确,在外地温商企业总部承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前提下,对在外温商企业总部迁回温州或回温投资注册的企业,若该温商在外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符合规定条件,允许其发起设立或参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其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进行调整,适当增加。根据《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试点期间,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此次调整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至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一般股东入股本县域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超过2家。”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调整上限只是为适当改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本结构,主要资金来源仍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证明。
新政策还明确允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私募形式边筹集资金边开展项目投资,前提是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且对外投资达注册资本金50%以上。“这样有利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扩大,也更好地适应当前温州中小企业项目融资的实际需求。”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私募协议期间资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转让,但不得退出。
而新政策中最引人瞩目的一点,则是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经市主管部门核准后适当增加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上述负责人表示,近期外界热议的温州民资参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一个突出例子。原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县辖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此次收购部分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等于开辟了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让民资管理公司在运作上有很大的突破,而政策的调整和规定,则是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业务创新保驾护航。”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探索与优势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金石”之一,诞生至今已经快满周岁,但还有许多人对这一金融机构“雾里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