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区内现有森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
二、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工程区内现有离退休职工33.3万人,其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32.4万人(内蒙古自治区5.5万人,吉林省5.8万人,黑龙江森工集团17.6万人,大兴安岭集团公司3.5万人),海南省0.5万人,新疆0.4万人。目前,除少数森工企业已纳入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外,绝大多数森工企业仍实行系统内部统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应尽快将森工企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地的社会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暂无条件纳入社区管理的地方,由森工企业退休职工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为了保证森工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由于木材减产,造成森工企业缴费能力下降产生的缴费缺口,采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解决。具体意见:对继续从事木材生产、加工等生产的职工,森工企业按照这部分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当地规定的标准,企业继续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从事森林管护、社会公共事业及下岗分流的职工,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并纳入工程实施方案的资金总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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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金投入与相关政策
一、资金投入
按照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及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标准、规定,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初步测算2000-2010年共需资金投入429亿元(中央财政358亿元,地方财政71亿元),其中,2000年需资金投入54亿元(中央财政45亿元,地方财政9亿元)。按区域分: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2000-2010年共需资金419亿元(中央财政350亿元,地方财政69亿元),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需81亿元(中央财政65亿元,地方财政16亿元);
吉林省需76亿元(中央财政61亿元,地方财政15亿元) ; 黑龙江森工集团需188亿元(中央财政150亿元,地方财政38亿元);
大兴安岭集团公司需74亿元,全部为中央财政投入。 --海南省需3亿元(中央财政2亿元,地方财政1亿元)。 --新疆需7亿元(中央财政6亿元,地方财政1亿元)。 具体投入测算如下:
1.森林管护事业费。2000-2010年需投入95.2亿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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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专业管护队伍的7.5万职工,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每年需投入7.5亿元,2000-2010年共投入82.7亿元;对个体承包管护的5.7万职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每年需投入1.2亿元,2000-2010年投入12.5亿元。
2.职工一次性安臵费。内蒙古、大兴安岭集团公司按每人每年8000元(3年2.4万元)计算,吉林、黑龙江省按每人每年7440元(3年2.23万元)计算。每年需投入16.4亿元,3年共需投入49.2亿元。
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吉林每人每月208元,黑龙江省每人每月256元,内蒙古、大兴安岭集团公司每人每月284元。经测算,每年需投入4.2亿元, 3年需投入12.6亿元。 4.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吉林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000元的29%,黑龙江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000元的30%,内蒙古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500元的29%,大兴安岭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500元的30%,经测算,每年需投入10.2亿元,2000-2010年需112.2亿元。
5.政社性支出补助。对企业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公检法司经费及政府经费中央和地方给予补助。教育经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医疗卫生经费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公检法司经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政府经费以1997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上述4项经费每年需投入14.5亿元,2000-2010年需159.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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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对以上5项经费,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财政补助20%,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森工企业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相关政策
一是鼓励林区发展林下产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多种经营项目的职工,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二是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帐,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呆坏帐冲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关于地方财政减收补助。对由于调减木材产量而造成的地方预算内财政减收,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中央补助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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