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3)

2020-02-20 23:10

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主要是针对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而言。至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各类知识产权不一定都具有下述基本性质,要具体加以分析。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参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符合知识产权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必须处于“专有领域”,具有“专有性”,如果进入“公有领域”就不能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参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也是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在国际法中有一条原则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有形财产权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而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这反映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这块表仍归其所有,不会被视为公有财产,人人皆可无偿利用。而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例如一项中国专利权,在其他没有同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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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是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的。参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之一。有形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规定其有效期限。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

知识产权的终止、失效,只是其标的(权利)的丧失,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依然存在,只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对知识产权规定法定保护期限,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发展,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等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其原来所保护的客体失去了使用价值。参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五)可复制性

又称为工业再现性,这个特性在工业产权中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具有可复制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参见“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第三节

一、知识产权法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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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总称。

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产生、获得、使用和维护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等及相关的法规。参见“知识产权法”

(二)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知识产权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国内法,由各国自选制订,另一类是属于国际法,主要包括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双边或多边签署的协议。

针对由各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而言,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所决定的。

在国内法中,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法律制度,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状来看,将知识产权法归为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尽管其与民法基本原理之间还存在一些很明显的差异。

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法的原则来讲,一个国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除了该国特别声明保留的条约也允许保留的条款外,都应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主要针对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据本国的知识产权法,能否取得法律保护和如何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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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境外能否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如何保护问题;另一类是外国公民和法人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在本国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及如何保护问题。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结、修改、履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来实现的。

通过缔结、修改有关国际条约、确立和规范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低要求和一般要求,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国内法,作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从而可以在国际条约成员国的范围内享有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保证。

4、三种知识产权保护间的联系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国际公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是国内法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独立关税区和其他国际实体;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成员国相应的国内法;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符合法定条件和智力成果。

(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标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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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和具体实践。

(5)在不违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方面保留本国的特色。

(6)在不违反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国和涉外保护之间存在差异。

(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以国内法进行的“涉外保护”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涉及外交谈判、立法等领域,后者涉及司法、执法等领域。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在知识产权国内保护、涉外保护和国际保护三个方面全方位地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手段,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况

国际公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而且是知识产权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研究。

目前已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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