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智力劳动成果新形式,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刷字体、卫星传播节目信号、电缆电视、个人数据、信息等。
科学发现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理论上讲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科学发现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很大的差别,各国目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而未保护其经济权利。
2、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主要是属于权利中的私权,但在侵权中产生的诉讼权属于公权。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到一部分人身权。这一点从“知识产权”的西文对译词中看得更清楚。在“知识产权”这个术语的英文表达中的Property ,德文表达中的Eigentum 都是指“财产”或“财产权”。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人身权主要有:
(1)版权(更确切地说,应指大陆法系中的所称的作者权)中的“人身权”或“精神权利”,基本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
(2)科学发现或科技发明中的发现者或发明人的署名权、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这里所讲的科技发明是广义的,不仅限于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3)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兼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的属性,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重性。
(4)商誉权兼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的属性,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重性。 (5)商业秘密权中涉及到的隐私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因此商业秘密权也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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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一部分人身权。
3、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其国际局管理的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63个成员国。
(2)《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到2002年5月为止有33个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7月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52个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1988年4月18日于日内瓦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74年6月21日制定的原“实施细则”。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55个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实施细则》,1996年1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 (5)《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缔结,到2002年5月为止有29个成员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实施条例》1979年6月颁布,1979年7月生效。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已有69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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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10月31日于里斯本签订,到2002年5月为止有20个成员国。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实施细则》,1976年10月5日通过,1977年1月1日生效。
(8)《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40个成员国。
(9)《专利会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15个成员国。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970年6月19日通过。
(10)《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斯堡签订,1975年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52个成员国。
(11)《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73年6月12日制订于维也纳,1985年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9个成员国。
(12)《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2年5月止有54个成员国,该条约还附有一个《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施行细则》
(13)《商标注册条约》(TRT),1973年6月12日于维也纳签订,1980年8月生效,到90年代初有5个成员国(包括前苏联在内),因苏联解体,该条约的成员国已不够生效最低限数,已经失效。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到2002年5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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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成员国。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
(15)《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10月10日至28日于日内瓦讨论通过,已有50个国家签字,包括一个政府间组织——欧洲共同体,1996年5月1日生效,到2002年5月有27个成员国。
(16)《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6月1日于日内瓦讨论通过,尚未生效。 以上16个公约为工业产权方面的公约。在版权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以下5个公约:
(1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尼伯尔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49个成员国。
(18)《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1973年于维也纳签订,到1996年3月20日才生效,生效时有7个成员国。到1997年1月有9个成员国。
(19)《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4月于日内瓦签订,同年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3个成员国。依据此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负责对成员国的视听作品进行登记等事务。
(2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于日内瓦签订,2002年3月6日生效,到2002年5月有34个成员国。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12月20于日内瓦通过,2002年5月20日生效,有31个成员国。
其他方面的公约有以下4个:
(22)《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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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179个成员国。依据该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3)《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1978年3月3日于日内瓦通过,到2002年1月尚未生效。
(24)《保护奥林匹克会徵条约》1981年9月26日于内罗比通过,1983年1月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40个成员国。
(25)《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至今尚未生效。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国际公约: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共同管理的有3个。 (26)《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于罗马签订,1964年5月15日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68个成员国。
(27)《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到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2年5月为止有67个成员国。
(28)《关于播送人造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卫星公约”),1974年5月21日于布鲁塞尔签订,1979年8月25日生效,2002年5月止有24个成员国。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的国际公约有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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