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PT)等五个公约。
二、重点国际公约简介 (一)《巴黎公约》 1、对工业产权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 1. 发明专利(Invention) 2.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 3. 外观设计(Design) 4. 商标(Trade Marks) 5. 服务标记(Service Marks)
6. 厂商名称(商号)(Trade Names or Commercial Marks)
7. 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 8. 制止不正当竞争(The Repression of Against Unfair Competiton) 2、《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2条、第3条)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各公约成员国在法律上要让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享有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也可以给予外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非成员国的国民在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应享有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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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成员国可以作为例外予以保留 (2)优先权原则
享受国民待遇的国民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可以第一次提出之日作为申请或注册日。这一申请日或注册日被称为优先权日,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期限被称为优先权期。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这一期限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而言这一期限为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优先权原则不适用于商号、货源标记或产地名称等,对于服务标记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3)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
各公约成员国可以独立地按本国的工业产权法规定对某项工业产权授权或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但这并不影响该工业产权在另一国被授权或驳回、撤销或宣布无效。 (4)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
《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其中实用新型属于可选择的保护对象,其余都属于必须保护的对象。对于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的保护可以不以注册为前提条件。
(5)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第11条)
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的申请,给予临时保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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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保护期限内,他人不可就同样内容提出申请,展品所有人提出的申请要以展品公开展出日作为申请日。 (6)宽限期
工业产权权利人因未履行某种手续(如缴费)或违反了某些规定(如商标使用),将被撤销专用权时,需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权利人有机会弥补过错。
(7)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第五条A项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国有权立法规定实施强制许可,即由国家的专利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专利权人同意,准许他人实施其专利。
3、《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 (1)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2)对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 (3)其他最低要求 (二)《伯尔尼公约》 1、《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3、4、5条)
--各成员国应将依本国法给本国国民提供的版权保护,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各成员国应把公约提出的对版权的最低保护要求,提供给所有成员国的国民和所有在任一成员国首先出版的作品的作者。
(2)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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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其作品可以在全体成员国中受到版权保护。
(3)版权独立性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2)款)
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其作品在各成员国中只能依据该国的国内法和公约的最低要求取得版权保护。同一作品在不同成员国中所受到的保护可能是不同的,只要不违反《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即可。 这是版权地域性的具体表现。 2、《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最低要求 (1)版权保护的经济权利
《伯尔尼公约》规定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有9项 (2)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 (3)权利保护期 (4)追溯保护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TRIPs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1、TRIPs的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在TRIPs 以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比如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仅局限于工业产权领域;另外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它仅限于版权保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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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TRIPs 既涉及到工业产权领域,又涉及到版权领域,甚至还涉及到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领域。
TRIPs 涉及到七个方面:①版权和邻接权;②专利权;③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④商标权;⑤地理标志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经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它从这七个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所有的领域。
2、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TRIPs 在各方面都超过了过去已有的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比如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很多方面,有些是以前没有的,有的以前有,保护水平没有TRIPs的要求高,这也是TRIPs 的一个突出特点。
3、TRIPs 把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就是说,有些规则、规定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中(GATT)中,主要是针对有形商品的贸易,现在TRIPs把这些规定沿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中来了,这是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没有的特点。
4、TRIPs 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一般规定的都是实体法的一些内容。比如说,什么样的对象可以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的条件是什么,所保护的权利应包括哪些,这些方面的规定较多。但对于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如执法程序、具体的保护措施,过去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基本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原则地规定,这些问题留给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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