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年12月13日于马德里签订,到1997年2月1日止7个成员国,尚未生效。该公约还有一份议定书,涉及作者以外的主体(如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成员可以选择接受议定书。
不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
(1)《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2年5月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3年12月15日于日内瓦通过,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摩洛哥)正式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到2002年5月WTO成员已有144个。
4、《巴黎公约》保护的最低要求: (1)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专利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对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驳回、撤销、无效、保护期等都是互相独立的;不能因为承认优先权而缩短专利权人在本国应有的专利保护期(要以在本国实际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专利保护期)(《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 ?保护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上的署名权(《巴黎公约》第4条之三)。
?对驳回、撤销、无效专利的限制:法律限制销售不能作为驳回和取消专利的理由;专利产品的进口不能作为取消专利的理由(《巴黎公约》第4条之四、第5条A项(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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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许可的限制(《巴黎公约》第5条A项(2)、(4)(5)款、B项)。 ?对专利权的限制(《巴黎公约》第5条之三)。 ?必须保护外观设计(《巴黎公约》第5条之五)。 (2)对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
?商标独立性原则及例外(《巴黎公约》第6条、第6条之五)。 ?不得因商品性质影响商标注册(《巴黎公约》第7条)。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 ?保护服务标记(《巴黎公约》第6条之六)。 (3)其他最低要求:
?保护厂商名称(商号)(《巴黎公约》第8条、第9条、第10条之三)。 ?制止虚伪货源或生产者标记(《巴黎公约》第10条、第10条之三)。 ?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之三)。
5、《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最低要求 (1)版权保护的经济权利
《伯尔尼公约》规定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有9项:
--汇编权(《伯尔尼公约》第2条(5)款、第2条之二(3)款); --翻译权(《伯尔尼公约》第8条); --复制权(《伯尔尼公约》第9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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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权(《伯尔尼公约》第9条(3)款、第13条); --表演权(《伯尔尼公约》第11条); --广播权(《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 --朗诵权(《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三); --改编权(《伯尔尼公约》第12条); --制片权(《伯尔尼公约》第14条)。
此外还有可以保护的“追续权”(《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三)。 (2)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
至少包括署名权(即“表演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
(3)权利保护期 经济权利保护期:
--一般作品,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家死后50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1)款); --电影作品,不少于同观众见面起50年或摄制完成后50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2)款);
--匿名和假名作品,不少于出版后50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3)款);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4)款); --合作作品,不少于最后一个作者去世后50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之二); --各成员国提供的保护期,不得比作品来源国规定的期限更长(《伯尔尼公约》第7条之(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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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利保护期:
至少要与其经济权利保护期相同(《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 (4)追溯保护(《伯尔尼公约》第18条)
新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对于以其他成员国为来源国、且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要给予符合《伯尔尼公约》最低要求的版权追溯保护。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允许被联合国承认的“发展中国家”在翻译和复制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时,可以由主管局依照规定的条件颁发“强制许可证”,但要按国际标准向版权人付酬(《伯尔尼公约》附件)。
6、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 月 日第四次修订)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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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 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 月 日修订)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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