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

2020-02-21 11:18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2007年11月1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1

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名称和结构

第一节 类型

第二节 名称

第三节 结构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总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

第一节 内容构成

第二节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三节 适用范围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五节 管理主体

第六节 预算经费、专项资金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分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

第一节 内容构成

第二节 管理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节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行政许可

第五节 行政收费

第六节 行政强制

第七节 行政程序

第八节 授权性规定

第九节 法律责任

第十节 救济性条款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附则的内容构成与表述

第五章 立法语言表述

第一节 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句式的使用

第三节 词语的使用

第四节 数量词的使用

第五节 标点符号的使用

第三编 立法文本规范

第一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二章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三章 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四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

第五章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与批准的主要文本

第六章 公告、备案报告和立法解释的主要文本

第四编 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第一章 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提出

第三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论证和确定

第四节 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和调整

第五节 立法项目库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引

第四章 论证会

第五章 听证会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七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报送与批准

第八章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送与批准

第九章 立法后评估

第十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十一章 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

第五编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立法文本规范、立法工作程序规范

三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

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送和批准,以及相关立法文件的制作。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内容应当根据广东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规定,注重可操作性,不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小而全”;

(三)涉及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切实可行;

(四)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五)结构严谨、协调,语言文字准确、简明,立法文本统一、规范。

第五条 本规范的运用应当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有利于地方性法

规的制定、遵守、宣传和执行。

第六条 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立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不断

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和立法工作程序。

第七条 立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依照本规范,正确运用立法技术,严格

遵守立法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立法水平。

第二编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构成和表述规范

第一章 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名称和结构

第一节 类型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分为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先行性法规三种类型。

实施性法规,是指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主性法规,是指属于地方性事务,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而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先行性法规,是指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九条 制定实施性法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立法必要性进行审查:

(一)法律授权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就某一特定事项作具体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性法规;

(二)法律授权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或者法律虽无明确授权,但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的,应当待上位法施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实施性法规;

(三)国务院为实施有关法律已制定相应行政法规,且该行政法规已对执行有关法律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实施性法规。

第十条 上位法为行政法规的,一般先制定政府规章。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实

施性法规:

(一)该事项属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该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

(三)该事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依法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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