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6)

2020-02-21 11:1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条文一般使用“可以”、“应当”、“或者”、“如果”、“按照”等双音

节词语,不用“可”、“应”、“或”、“如”、“按”等单音节词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中常用词语的使用和含义:

(一)表示政府的词语。表述人民政府用“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般意义上表述乡镇一级政府可以用“乡镇人民政府”来表示,但在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应当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二)表示主体的词语。表述普遍主体一般用“组织和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性法规尽量不使用“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不使用“人民群众”。

“机关”一般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门”一般包括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委、办:“机构”一般包括部门、团体内设的组织:“单位”泛指一切组织:“相对人”泛指应当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表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时,如果需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时,表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表示义务的词语。“应当”与“必须”用于规定某种义务,二者含义相当。规定义务时,一般使用“应当”,不用“必须”;规定某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的义务,且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义务的表述用“必须”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使用“必须”。

(四)表示禁止的词语。“不得”与“禁止”用于规定对某种行为的禁止,二者含义相当。“禁止”多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限制普遍性的行为:“不得”用于有主句,限制有具体环境、具体主体的行为。地方性法规一般不用“严禁”、“不准”、“不能”等词语。

(五)表示权利的词语。“有权”与“可以”用于规定某种权利或者自由。“有权”一般用于赋予主体某项权利:“可以”一般在法规规范具体行为时使用。

(六)表示并列关系、选择关系的词语。表示并列关系一般用“和”连接。多个对象并列的,前面用顿号连接,最后两个对象用“和”连接;无法全部列举的对象,用“以及”加限定性描述来代替。

表示选择关系一般用“或者”连接。使用“或者”连接词语或者句子时,应当注意不同对象的层次关系,不得将不同层次的对象并列,必要时可以通过标点符号予以区分。

(七)表示区域的词语。表述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时,省和市、县一般用“行政区域”,不使用“辖区”、“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用“辖区”。

(八)表示数量上下限的词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九)表示法律规范依据的词语。“依照”一般用于规定遵循上位法的情况:“按照”一般用于规定遵循同位法和本法规:“参照”一般用于适用范围的延伸,指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性质相近的其他同类规范,参照对象可以是上位法,也可以是同位法。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列举下位法作为行为规范的依据,也不宜出现“按照规章”设定行为规范的表述。

(十)表示未穷尽列举对象的词语。“等”用于不能周延的列举事项之后,其所指代的对象或者所概括的情形应当与已经列举的对象性质相同或者类似;需要对主体、条 件、范围、标准、处罚的事项作周延性表述时,也可以用“其他”加限定性描述来表示。

(十一)指示代词。地方性法规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指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地方性法规中不使用具体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她、他)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一般均以实写表示,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第四节 数量词的使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中数词和量词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和习惯用法,标准、

叙述方式前后应当统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中的常用数词:

(一)章、节、条的序号用汉字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汉字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地方性法规中引用项时,统一为“第(×)项”;涉及法律、法规条 目序号的引用,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条至第×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统一为“第×条、第×条”。

(二)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和正文中的日期,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得简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届次和会议次数,使用汉字数字。

(三)人数、年龄、时限、期间、序数、量数、比例数、百分数、倍数以及罚款数额使用汉字数字。

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一般用汉字数字表述。

表示具体时间点的,用汉字数字表示。

(四)“二”和“两”的使用。“二”在条 文中一般只作为序数使用,例如“第二种”;或者作为款下设项时的序数使用;也可以在表示小数、分数、百分数和多位数时使用,例如“零点二”、“三分之二”、“百分之二”、“二百二十”等。在一般量词前,表示数量的多少,要用“两”,例如“候选人两人”、“两年以上”、“两个月内”、“两次申请”等。

(五)专用术语、定型词组中的数字按照惯例表述,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和专用词语中作为词素的数词用汉字数字表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中需要使用量词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宜使用非法

定计量单位。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长度、重量、面积、体积的数量单位,如公尺、公分、丈、寸、斤、担、立升、公升、平方公尺等,不得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

时间单位统一为年、月、日三种,不用星期、周、天表示。日一般指自然日;需要明示为“工作日”的,用工作日表示。

第五节 标点符号的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中几种常用的符号用法:

(一)地方性法规中多个对象并列的,一般用顿号连接;所列举对象内部有顿号的,可以用逗号连接或者用文字来表述。在使用上述符号进行连接时,应当注意所列举对象的层次,不得将不同层次的对象作为同一层次来连接。

(二)分项表述的,除最后一项末尾用句号外,项的末尾用分号;分项中间使用了分号或者句号的,项尾统一使用句号。

(三)凡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标题时,统一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注明简称的除外。

(四)除题注、需要注明简称、补充表述以及项的序号外,地方性法规中一般不使用括号。

(五)不使用“?”、“!”等标点符号;除引用方针、原则等文字用引号外,一般不使用引号。

第三编 立法文本规范

第一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文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的主要立法文本包括:议案、草案说明、审议意

见、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是用于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提请省人大或者省

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的一种文本。按提案主体分,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由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广东省××条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提案日期:×年×月×日。

(二)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6.提案日期:×年×月×日。

(三)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根据××(立法依据),省人大××委员会起草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于×年×月×日经省人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6.提案日期:×年×月×日。

(四)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其文本构成要素包括:1.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条 例(草案)〉的议案》;2.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正文内容:提出该地方性法规案的目的、理由和依据,如“为了××(目的和理由),省人民政府拟订了《广东省××条 例(草案)》”;4.结束语:“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5.提案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6.提案日期:×年×月×日。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代表联名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文本,参照前款第一项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文本,参照前款第二、三项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草案说明,是用于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立法案一审时,提案

机关或者提案人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说明的文本。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的说明》;

(二)报告时间及会次:“×年×月×日在广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三)说明人:广东省××(说明人所在单位)××(职务)××(姓名);

(四)称谓:向代表大会作说明的,称谓写“各位代表”;向常委会作说明的,称谓写“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五)开始语:“我受××(提案主体)的委托,就《广东省××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六)主要内容:1.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2.立法的依据;3.立法的指导思想、调整对象和规范的主要内容;4.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例如法规起草的思路,作出授权性规定的理由和可行性,设定数额较大的罚款或者给予实施处罚较大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合理性,设定行政许可进行论证或听证的情况等。

(七)结束语:“以上说明和条 例草案,请予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议意见,是用于一审时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的

文本。其构成要素包括:

(一)名称:《关于〈广东省××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二)主送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1.开展调研论证及审议的情况;2.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审议意见;3.对法规草案合法性、主要制度安排的评价;4.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及理由。 (四)结束语:“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五)落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初步审查意见,是用于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文本。其构成要素参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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