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地段的防洪设备负责,防洪检查记录由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存段防洪办。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指挥部应检查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以及排水设备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定期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报告。凡是影响路基、桥隧涵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对影响既有线的施工地段要分别纳入防洪Ⅰ、Ⅱ、Ⅲ级地点进行管理,凡影响路基本体稳定的施工地段要纳入防洪Ⅰ级地点管理,凡需拆除既有路基支挡设备或排水设施的施工地段要纳入防洪Ⅱ级地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治沙、绿化基地要对铁路两侧危树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汛期可能倾倒侵入限界的危树,对遮挡信号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要采取削枝、截枝、砍伐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地方管理可能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危树,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配合,会同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汛期,治沙、绿化基地要每月添乘检查危树不得少于1次,强对流天气加密添乘频次,发现危树立即组织处理,防止倒树影响行车。
第三十五条 各工务段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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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防洪检查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处所,能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改而又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人员三班看守监护,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及时拦停列车。
第三十七条 防洪检查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及其整改过程均应做好登记,防洪检查记录表内容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线名、行别、侧别、起点里程、终点里程、长度、病害概况、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销号日期。防洪检查结束应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应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各设备管理单位、各建设指挥部的防洪检查总结、防洪检查记录表应于3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和相关业务处备案(防洪检查报表见附件1、铁路沿线水库报表见附件2)。
第二节 汛前设备整治
第三十八条 汛前,各工务段要对管内的天沟、侧沟、排水沟和泄洪涵洞进行全面清理,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保持不堵不淤、不渗不漏、不冲刷、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并在汛期做到随淤随清,确保排水畅通。
第三十九条 工务段要组织对管内堑(山)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危石进行全面清理,对不能清除的危石要进行加固处理,彻底消除崩塌落石对行车的危害。
第四十条 各工务段要加强路基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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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墙、护坡坡面及泄水孔无杂草、无大面积勾缝失效、无大范围砌体变形。长大路堤路堑地段要开设安全检查通道,重点加强对常年下沉的高路堤,以及浸水路基的检查和观测,确保路基状态良好。
第四十一条 各电务段、通信公司要对电缆径路、漏缆径路、光电缆径路以及高柱信号机、区间信号机、各种杆塔等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塌方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水电段要对供电线路立柱、塔架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倒杆或塌网。
第四十三条 各房建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站台整修加固,防止站台限界侵限。加强对站房雨棚屋面及天沟的清理,对屋面板、吊顶板、封檐板、檐沟和站台下侧挡水板、吸音板以及玻璃、石材构件进行加固,防止因大风吹落房建设备设施影响行车安全;对有行车设备的机械室以及“四电”房屋屋面进行修补,防止漏雨影响行车安全;对低洼积水房屋、沿线低矮房屋以及危房危建进行检查、加固,疏通房屋下水道、清理垃圾,保证排水畅通,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十四条 防洪工程要在6月10日前完工并形成抗洪能力,防洪预抢工程要在确定件名后1个月内完成,尽早提升设备的抗洪能力。
第三节 防洪地点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洪地点按Ⅰ级、Ⅱ级和Ⅲ级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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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防洪地点:一年四季均可能发生灾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如可能发生崩塌落石、岩溶陷穴等地点。
Ⅱ级防洪地点: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雨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如水冲线路、溜坍滑坡、泥石流、边坡支挡设施存在质量缺陷的地点。
Ⅲ级防洪地点:虽无明显病害,但不能排除水害发生风险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以下路基地段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路基和新改造的路基地段。 2.软土、膨胀土、粉质土等地区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未进行有效支护的路基地段。
3.未设天沟、截水沟、挡水墙等防、排水设施的地段,既有排水设施设置不合理、破损失效,雨后集中地表水冲刷路基边坡的地段。
4.粉质土、沙质土地区台后(涵侧)路基,岩溶发育地段、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路基地段。
5.沿河路基未进行有效防护加固、未设置河调建筑物、或既有河调建筑物破损失效、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地段。
6.石质路堑边坡、铁路上方石质山坡风化破碎,易发生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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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落石的地段。
7.自然山谷汇水直冲铁路、铁路上游存在病险山塘水库、铁路上方施工改变既有排水系统的地段。
8.既有挡护设施高度、坡度明显不合理,现场与竣工图不符,挡护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挡护设施存在变形、裂纹的地段。
9.工区反映线路长期下沉每周需进行抬道保养、边坡出现鼓胀变形、边坡下部常年湿润、坡脚常年浸泡的高路堤地段。
10.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相临地段发生过水害,路基边坡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与发生水害地段相类似或更不利的地段。
11.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
12.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挖沟、弃土、抽取地下水的地段。
第四十七条 以下桥梁、隧道、涵洞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上游山谷可能发生泥石流堵塞涵洞、桥孔,造成水冲线路的桥梁、涵洞。
2.浅基桥梁、木桩基础桥梁。
3.受上游病险山塘水库泄洪、溃坝冲刷的桥梁、涵洞。 4.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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