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梁底标高不足行洪时可能造成漂浮物冲击梁体的桥梁。 6.隧道进出口仰坡及其上自然山坡存在崩塌落石的处所。 7.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
10.管节变形、漏土可能造成路基塌陷的涵洞。 第四十八条 各工务段通过防洪检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隐患处所进行复查后确定Ⅰ、Ⅱ、Ⅲ级防洪地点,于4月15日前报集团防洪办(Ⅰ、Ⅱ、Ⅲ级防洪地点报表见附件3)。
第四节 防洪地点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务段应选派经培训合格的职工对Ⅰ、Ⅱ级防洪地点进行常年看守或雨中雨后看守,并制订有针对性的看守制度、岗位职责、绘制详细设备巡回图,并在看守点进行揭示。
第五十条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后,工务段安排职工对管内线桥设备、防洪重点地段进行冒雨巡查,出巡人员要携带防洪对讲机、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等应急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巡回图分批次巡查。
第五十一条 大雨及以上雨情结束以后,工务段要及时组织进行雨后设备检查,动态掌握设备变化及其重点,根据汛期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及时提出防洪地点调整建议报集团公司防洪办,集团公司适时动态公布防洪地点。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危害程度大、瞭望距离短的Ⅰ级、Ⅱ级防洪地点,工务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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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看守点,确保看守范围通视良好,原则上看守长度不宜超过300m。看守房的位置应慎重选定,满足看守人员防护和避险需要。
第五十三条 每年汛期,各机务、工务段、电务段要将Ⅰ、Ⅱ级防洪地点制作成安全提示卡,发至所有的司机和轨道车司机出乘携带。车务段要在车站行车室揭示相邻区间Ⅰ、Ⅱ级防洪地点。
第五十四条 Ⅰ级防洪地点
1.每处Ⅰ级防洪地点均要设置牢固的看守备班房,选址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当班看守房规格长2.5m×宽2.5m,外墙颜色统一为月白色,迎车方向两侧外墙上统一用红色反光漆竖向书写“防洪看守”字样,每个字体大小为0.5米×0.5米。看守备班房应配齐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当班看守房内可放置桌子一张、方凳一把,不得在看守房内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
2.通信、信号备品包括:大功率发电机1台、无线对讲机1台、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信号灯2盏、火炬4支(单线2支)、响墩12个(单线6个)、磁铁式短路铜线1根(自闭区段)等。
3.每处看守房内放置应急工具一套:大撬棍、铁锨、大锤各1把,摆放整齐。
4.看守房内要悬挂看守工职责、防洪联控制度、防洪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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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用语、列车时刻表、设备病害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每个制度统一以A2(420×594mm)纸打印、装框后悬挂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房内要放置病害检查登记簿、联控登记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5.看守人员要着装整齐,并佩戴“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并做好联控记录。
第五十五条 Ⅱ级防洪地点
1.每处Ⅱ级防洪地点设置临时看守棚,或由看守工携带帐篷前往看守点进行病害看守。临时看守棚(帐篷)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看守棚内可放置方凳一把,不得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
2.通信、信号备品包括:无线对讲机1台及备用电池、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信号灯2盏、火炬4支(单线2支)、响墩12个(单线6个)、磁铁式短路铜线1根(自闭区段)等。
3.临时看守棚内要放置看守工职责、列车时刻表、设备病害检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每个制度统一用A4(210×297mm)纸打印、塑封后放置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房内要放置病害检查登记簿、接车记录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3.看守人员要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印有 “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并做好联控记录。
4.看守人员要携带无线对讲机立岗接车,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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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的设置 1.设置范围:Ⅰ、Ⅱ级防洪地点。
2.设置式样: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防洪重点地段”,背面白底黑竖杠,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m,宽 0.24m,下端距地面1.1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附件4)。标志牌埋设基础应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3.设置位置:
(1)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得小于 2.9m。 (2)当线路为单线时,起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左侧,正面朝下行列车运行方向;终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右侧,正面朝上行列车运行方向。
(3)当线路为双线或多线时,应分线设置。起点和终点标志牌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起点标志牌正面、终点标志牌背面朝列车运行方向。
(4)标志牌至防洪重点地段两端距离:列车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不小于1100m;瞭望不良地段、长大桥隧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位置可适当向两端外移。两个防洪重点地段之间的距离较短时,防洪重点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不得交叉设置,可在一个防洪重点地段起点和另一个防洪重点地段的终点设置标志牌。
各工务段要在6月10日18时前将防洪地点看守房、看守地点呼叫标、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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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防洪重点地段标志。
第五十七条 Ⅰ级防洪地点“看守点呼叫标”的设置 1.Ⅰ级防洪地点应设置看守点呼叫标。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看守点呼叫标”,背面白底,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 m,宽 0.24m,下端距地面 1.1 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附件5),设置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2.呼叫标的设置位置为每处看守点两头距离看守房1.5km~2km处,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得小于 2.9m。
3.各工务段须在6月1日18时前,将每处Ⅰ级防洪点的呼叫标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级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看守点呼叫标。
第五十八条 看守工当班制度
1.看守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务段制定的巡回图进行巡守,执行规定的检查观测制度。做到坚守岗位、勤检细查,不得擅离职守。
2.看守点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相邻车站或运行列车,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条的规定设置防护;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应使用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显示红灯,迫使列车在险情发生地点前停车。
3.看守人员值班时要佩戴臂章,当列车通过看守地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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