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维修、抢修、检(标)定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段防洪办要加强与雨量计生产厂家沟通和协作,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隐患和故障,确保雨量计设备全年正常使用。
1.雨量计的雨量筒应牢固地安装在室外开阔地高处,确保雨量监测不受周边环境影响。
2.雨量计设备检查周期规定如下:雨量计电源设施,汛期降雨天气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雨量计电源稳定可靠;雨量筒,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清理雨量筒内影响雨量计正常测量的树叶、灰尘等杂物。
3.工区、车间等人员发现雨量计雨量信息与现场实际雨量明显不符时,应及时上报工务段,工务段应及时组织分析原因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处理。
4.每年汛前,组织对雨量计进行调试和检(标)定。 5.工务段应加强雨量监控终端的盯控,当发现雨量计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进行修复。
6.对于技术较复杂工务段难以实施,或按国家规定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的雨量计安装(调试)、维修、抢修、检(标)定等工作项目,工务段应相应委托生产厂家、气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7.工务段应加强雨量计安装、调试、维修、抢修、检(标)定工作的管理,加强安全预想和预案制订,所有可能造成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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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误报的相关工作必须经工务段防洪办同意,由工务段防洪办提前通知集团公司防洪办,并采取适当措施后方可实施,防止雨量计误报造成防洪安全事故。
8.工务段应建立雨量计设备故障和处理过程记录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发生故障时间、发现故障时间、发现故障人员、故障描述、故障原因分析、故障处理时间、故障处理措施和故障处理人员并进行签认。
第一百零四条 工务段要加强雨量监控专用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始终保持雨量监测系统程序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系统正常发挥雨量监测功能,不得利用专用计算机进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工作,严禁擅自关机。
第一百零五条 工务段防洪办负责编制管内各雨量计点降雨量月报表和年报表等历史雨量数据并存档,同步建立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电子文档(EXCEL表格形式),年底前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
第七章 防洪与抢险 第一节 信息报送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报送内容:
水害发生后,设备单位应尽快将信息报送集团公司防洪办,内容包括:水害发生的时间、线名、行别、区间、里程、雨情、水情、灾情、抢修方案、预计抢通时间、水害现场图片(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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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包括:线路、路基、桥隧、涵渠、通信、信号、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信息报送时限:
1.各部门、各单位发现水害后,必须立即向上报告:从发现时刻算起,工区3分钟内报告车间,车间在6分钟内报达段调度,段调度在10分钟内报达处调度(车务、机务、工务部门要互相通报信息),若遇断道或需慢行,则同时报锡林浩特调度所,并尽快书面汇报水害情况。特殊情况下,现场水害准确信息传递至集团公司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3小时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报一次,集团公司每4小时向呼和浩特铁路局防洪指挥部汇报一次。
3.水害发生后1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将现场图片(图像)发送到集团公司防洪办,集团公司4小时内发送到呼和浩特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4.上报信息的内容、数据力求准确。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报告。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合资铁路公司)—集团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逐级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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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各工务段在水害(包括设备损坏水害)发生3天内要将水害资料录入《铁路防洪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以便上级调用。
第二节 水害抢修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小水害,短时间可以抢通者,由水害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近组织抢修。遇有较大水害,抢修比较困难,短时间不易抢通者,由集团公司组织抢修。水害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者,由集团公司和呼和浩特铁路局联合组织指挥抢修。在水害抢修中,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工程、设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当地军民或厂矿企业支援。
第一百一十条 水害抢修方案既要考虑“先通后固”,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复旧施工,逐步提高速度,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抢险所需材料、劳力和机具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水害抢修应尽可能使用大型机械,以便加快抢险进度,缩短时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而要破路排洪时,必须报经呼和浩特铁路局和当地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影响较大时,须报铁路总公司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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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复旧与总结 第一节 水害复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水害经抢修通车后,工务段应立即组织复旧工程设计与施工,对工程量较大、技术复杂的复旧工程,可由集团工务处安排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有条件者应边抢险边组织复旧设计工作,以便尽早组织复旧施工。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清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并力争当年完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水害复旧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别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和财务处提报水害复旧项目预算。项目金额较大的,应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项目金额较小的,由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防洪办同意后由计划部门立项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防洪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做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第二节 防洪总结
第一百一十六条 汛期过后,各级防洪机构应做好防洪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有:
1.贯彻上级防洪命令、有关防洪文件、制度和防洪准备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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