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处置。
第八十七条 开通封锁区间的有关规定:
1.经登乘人员检查确认封锁区间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后,由执行雨量警戒的工务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登记限速开通经检查过的线路。
2.复线区间,本线开行单机或轨道车检查无法确认邻线行车设备安全时,应迅速按规定开行单机或轨道车逐线检查,经检查确认行车设备正常时才能到车站行车室登记限速开通有关线路。
3.登乘检查不能代替工务人员执行封锁警戒时的按责任公里巡查,当工务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扣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十八条 申请开行轨道车、单机,以及限速开通封锁线路,均应填记“运统-46”,并分别注明调度命令号码或限速值等。
第七节 洪水警戒
第八十九条 工务段应在受大江大河或行洪区洪水影响程度较大的铁路桥梁、路基等设备适当位置,应设置警戒水位标志,便于巡查人员、看守人员随时掌握。
第九十条 当水位达到出巡警戒水位(圬工梁1.1m)值时: 1.列车以不高于45km/h的速度通过(由工务部门提报限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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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务段巡查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量一次水位,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集团公司工务调度。
3.当洪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虽然尚未淹没支座、梁体,但桥墩已受到较大的洪水冲击力时,工务段应派人看守巡查,加强对墩台、梁体、线路的监视。当洪水下降趋势明显,水位明显下降,并经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撤消,并及时向集团工务处调度汇报。
第九十一条 当水位达到危急警戒水位(圬工梁0.8m)值时:
1.工务段分管段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工务工区(或车间)派人至相关车站驻站联络。看守巡查人员应每隔1小时测量一次洪水位,做好记录后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集团公司工务调度。
2.当洪水位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底部时,工务段应立即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 限速,并迅速派人疏导、打捞河槽内漂浮物,防止撞击桥墩。当水位下降趋势明显,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现场处理人员要及时通知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提速或恢复常速。
第九十二条 当水位达到封锁警戒水位(圬工梁0.5m)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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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洪水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并接近(或淹没)梁体底部时,工务段应立即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封锁区间,并根据河槽内漂浮物情况可采取片石车压梁。当水位下降后,应根据水面至梁底高度和河槽内漂浮物情况,经检查设备正常后,现场处理人员要及时通知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限速开通区间,水位继续下降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应及时办理提速或恢复常速手续。
4.工务段调度应及时将洪水位观测数据、限速、封锁线路等信息报集团公司防洪办。
第九十三条 汛期,各工务段要建立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或山塘水库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及时掌握铁路上游山塘水库的应用状况,对可能因山塘水库泄洪、溃坝冲刷下游路基、涵洞、桥梁等铁路设施的处所,要派人24小时看守直至洪水威胁消除,看守人员发现险情要及时拦停列车。
第五章 各项防洪制度
第九十四条 防洪值班制度。汛期,各单位要安排干部24小时值班,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应由主要领导值班。夜间和节假日,各设备管理单位的车间、工区要保证有半数以上的人员留守,集团公司发布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要全员留守,确保有足够的人员执行冒雨检查或投入水害抢修。各单位防洪值班人员要及时掌握管内雨情、水情、灾情的变化,督促车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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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执行雨量警戒制度,落实抢险队伍、机械、材料是否准备到位,随时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并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防洪情况。
第九十五条 雨后检查制度。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巡山巡河制度。巡山巡河人员每组2人,负责对责任区段的设备上山、下河进行巡查。巡查地段长度视地形、地质条件和病害多少而定,要确保每周对设备巡查不少于1遍。工务段负责制定巡回图和工作制度, 主管车间主任和包保干部每月、工长每周要对巡山巡河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考核。巡山巡河工每天要有巡查工作记录,并将当日检查里程、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向工务段调度汇报。
第九十七条 领导盯控制度。当降雨量达到警戒值时,车务站段值班领导要立即到值班室盯控,负责协调设备管理单位开行轨道车或单机进入区间进行设备检查,并监督沿线各车站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机务段值班领导要立即到段调度盯控,部署、落实有关防洪措施,督促司机在运行中加强瞭望和落实安全行车措施。设备管理单位值班领导要立即到段调度盯控,督促雨量警戒、防洪重点设备和地段看守、添乘检查、地面巡查等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第九十八条 防灾终端盯控制度。工务段调度和防洪值班人员应通过防灾系统终端确认沿线实时降雨情况。当防灾系统发出雨量报警时,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执行雨量警戒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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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设备和重点地段进行巡查。
第六章 雨量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雨量监测系统由沿线雨量监控主机、雨量传感器、避雷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GPRS传输器、专用计算机及监控终端组成,监测范围为集团公司管内线路。
第一百条 雨量计设置原则: 1.工务段所在地。
2.工务段线路车间所在地。
3.车站距离大于15km及以上的中途工区所在地。 4.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常年看守点。 5.其他根据防洪需要应设置的地点。
一个地点符合多个条件时只需设置一台,各工务段要按照上述原则提报雨量计设置申请,建立完善的雨量监测系统。
第一百零一条 雨量计应具有雨量信息无线传输、雨量警戒值远程设置等功能,新增加的雨量计应保持与既有系统的兼容,并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不断提高雨量监测功能。
第一百零二条 工务段、集团公司防洪办、调度科各配置一台雨量监控专用计算机,计算机应通过宽带网络与因特网进行连接,且具有因特网固定IP地址,以确保沿线雨量计通过无线网络传输的降雨量等信息能够被计算机顺利接收和处理,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一百零三条 工务段负责组织沿线雨量计的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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